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稱本部)為執行人體研究法(以下簡稱人體法)第十
八條第一項規定,確保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以下稱審查會)之完整
建置,提升運作品質,建立專業化之研究倫理保護制度,並落實對參與者
權益之保障,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各大專院校依人體法及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IRB管理辦法)設置之審查會,得向本部申請查核。
三、查核內容:查核內容之具體查核項目,分為必要項目及附加項目,其規定
如下:
(一)必要項目:對研究參與者之權益及研究倫理審查品質有重要影響之項目
,包括審查會之行政事務運作及審查作業程序等事項(如附表一)。
(二)附加項目:研究倫理治理架構之設置事項、行政事務、審查作業事等,
可提升審查會或治理架構之整體運作,更能確保研究參與者權益維護之
事項(如附表二)。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查核之審查會,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完成網路登錄,登錄完成後向本
部提出申請。
(二)每年三月開始辦理查核作業。
五、查核程序及安排查核:
(一)由本部指派查核委員,就各審查會所登錄及提供之各類表件等書面資料
進行審查。審查結果不符申請資格或書表資料未備齊者,由本部通知各
該審查會,不予受理申請。
(二)實地查核:
1、查核期日應於十四日前以書面通知。
2、進行程序:
(1)本部簡報當天實地查核流程安排。
(2)受查核對象進行簡報。
(3)進行實地查核:包括實地設施觀察、資料查閱及內容確認等。
(4)意見交換。
3、實地查核文件準備:實地查核時,受查核對象應備妥各項相關資料之
紀錄或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4、進行時間:每一審查會以三個至五個小時為原則。
六、查核成績核算方式及評定原則:
(一)評定原則:就受查核對象所提供之資料進行綜合評量;其依第二款規定
評量,並依第三款規定評定。
(二)查核成績核算方式:查核成績評量分為「符合」與「不符合」;不適用
項目註明「不適用」。
(三)查核合格基準:
1、必要項目:各項必要項目之評量均為「符合」,始評定為合格。
2、附加項目:各項必要項目經評定合格後,審查會應續為評定附加目,
附加項目評量為「符合」者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評定為佳;達百分之
八十五以上,評定為優良。
(四)查核結果:
1、合格或修正後通過:
(1)審查會經查核評定為合格者,其有效期為一年;經查核委員建議進
行修正後通過者,應於三個月內針對查核委員之建議進行修正,並
繳交修正後書面報告進行複查,複查通過者,視同合格。
(2)合格效期內,本部得不定期追蹤查核,發現有重大違規事件時,得
通知限期改善,改善前不得審查新案,並得視情況縮短其合格效期
,或廢止其合格評定。
(3)合格效期屆滿三個月前,應重新申請查核。
2、不合格:
(1)經查核評定為不合格者,不得審查研究計畫;其已開始辦理審者,
自查核評定結果通知送達審查會之日起,應即停止,並不得受理新
申請審查研究計畫案件。
(2)受查核對象得於翌年度重新申請查核。經查核列為合格者,始得受
理審查研究計畫案件。
七、查核結果通知:由本部公布,並以書面通知審查會查核結果(包括建議事
項)。
八、申覆:審查會對查核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部
敘明具體理由提起申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