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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技專校院提升師資素質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各校)師資素質
  ,增進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採計之學生數及教師數,以當年度三月十五日 為計算基準。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全校生師比:全校加權學生數除以專任教師(包括兼任折算)總
    數之比值。

           

  (二)日間學制生師比:日間學制加權學生數除以專任教師(包括兼任
    折算)總數之比值。

         

  (三)全校研究生生師比:全校碩博士學生數(未加權)除以全校專任
    助理教授以上師資人數。

            

  (四)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全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數除以
    全校應有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數。

     

    1、全校應有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數為全校加權學生數除以全校應
      有生師比。

         

    2、應有專任講師不含下列人員:

      (1)兼任教師折算之專任教師。

      (2)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生效
        前已取得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其繼續任教未中斷而比
        照講師者。

      (3)本部介派擔任軍護課程之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

      (4)護理實習臨床指導。

四、加權學生數之認定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全校學生人數之計算,為具備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數,包括日間
    學制、進修學制之學生數。但經本部核准實施春、秋二季招生方
    式之系科班,以其實際在校上課之系、科、班學生數計算。

  (二)全學年在校外或附屬機構實習班級學生、全學年均於國外之學生
    、特殊專班學生、休學學生及推廣教育班學生,不列入計算。

  (三)境外學生數(含外國學生、僑生、香港澳門地區學生、大陸地區
    學生)之計算方式,於全校在學學生數之百分之十以內,不予列
    計為學生數;超過全校在學學生數之百分之十者,則予列計。

  (四)延畢生指專科班、學士班學生超過各校學則所定修業年限,碩士
    生自第三年起,博士生自第四年起繳納全額學雜費者,則予列計
    。

  (五)日間學制研究所學生加權計算,碩士班學生加權二倍列計,博士
    班學生加權三倍列計。

  (六)進修學制學生加權計算,專科班及學士班學生(包括延畢生)之
    加權數為零點五倍列計,碩士在職專班學生(不包括延畢生)之
    加權數為一點六倍列計。

五、教師之認定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專任教師,指經資格審定且有支給專任教師薪資之教師,其資格認定
    方式如下:

    1、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

    2、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聘任之專任專業技術
      人員,比照同職級之專任教師。

    3、依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規定,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定合格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比照同職級之專任教師。專
      科學校聘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人數不得超過專任教師總數五分之一
      ,超過者不列入計算。

    4、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生效前已取得助教
      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未中斷,比照講師。

    5、本部介派擔任軍護課程之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比照講師。

    6、校長。

    7、講(客)座教授符合專兼任教授聘用規定及資格,聘約達一年以
      上者,納入師資人數計算。

    8、公立學校以自籌校務基金聘任並實際從事教學之專兼任教師,納
      入計算。

    9、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之教師,列入調任後服務學校專任教師;借
      調至政府機關服務之教師,列入調任前服務學校專任教師。

    10、任職二年以上經學校核准以全職留職停薪或帶職帶薪前往國內
       外大學進修、研究或學術交流,並訂有契約之專任教師,納入
       計算。

    11、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編制內專任教師,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延長
       服務。

    12、設有護理科系之技專校院,聘任具有護理學士學位及護理師執
       照之專任護理實習臨床指導,折算為零點五名講師。

    13、研究人員未從事教學工作者,不得列入師資計算。

  (二)兼任教師,指經資格審定,或依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規
    定聘任之兼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
    法聘任之兼任專業技術人員,且每週授課達二小時以上者;其依下列
    規定折算為專任教師:

    1、以四名兼任教師折算一名專任教師。

    2、以兼任教師折算專任教師之折算數不得超過實際專任教師數之三
      分之一,超過部分不計。

    3、各校實際聘任兼任教師總數,以兼任教師可折算專任教師之折算
      數之四倍為上限。

    4、本職為學校專任行政人員於學校兼任教學者,僅支給鐘點費卻發
      給專任聘書之教師。

六、各校師資員額應符合下列最低要求規定:

  (一)生師比基準如下:

    1、全校生師比:科技大學應在三十二以下;技術學院與專科學
      校應在三十五以下。但設立或改制滿三年後之技術學院應在
      三十二以下。

    2、日間學制生師比:應在二十五以下。

    3、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設有進修學院、進修專校之學校,
      於加計進修學院、進修專校之學生數後,全校生師比應在四
      十以下。

    4、設有碩士 班或 博士班(包括在職專班)之學校,全校生師
      比應在三十二以下。

    5、全校研究生生師比:應低於十二。

  (二)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基準依學校類型規定如下:

    1、專科學校:應達百分之十五以上;由高職申請改制之專科學
      校改制滿三年應達百分之十五以上。

    2、技術學院:未設專科部之技術學院應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但
      專科學校申請設立或改制時應達百分之二十一以上;設立或
      改制滿一年應達百分之二十二以上,依此遞增,設立或改制
      滿四年應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設立或改制滿五年應達百分
      之四十以上,設有專科部者應達百分之三十五以上;設立或
      改制滿十年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設有專科部者應達百分之
      四十五以上;設立或改制滿十五年應達百分之六十以上,設
      有專科部者應達百分之五十五以上。

    3、科技大學:設立或改名時應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設立或改名
      滿三年應達百分之四十五以上;設立或改名滿五年應達百分
      之五十以上;設立或改名滿十年應達百分之六十以上;設立
      或改名滿十五年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七、各校應逐年增聘具優秀教學、研究發展及產學合作實務能力之合格專
  任教師,並依相關法令訂定規定鼓勵教師研究、進修及升等,以改善
  師資結構,提升師資素質。

八、各校師資員額未達最低基準者,本部得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
  十二條第四項、本部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
  第八點第一款及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五條規定,
  核定減少招生名額、凍結或不予核配各項獎勵補助經費及調降學雜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