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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圖書館數位資源授權利用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廣社會教育,支援學術研究,提供
    傳播運用及妥善管理本館數位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數位資源,係指由本館編製、攝製或掃描之數位檔案,
    但國寶、重要古物及其他若涉及著作權相關法令規定限制者,本館得
    不提供授權利用。


三、各界為下列使用目的,皆可申請本館數位資源授權利用:
(一)以非營利目的從事學術研究及參考者。
(二)以營利目的編製圖書目錄、書刊資料、電子出版品及其他衍生品者
      。


四、使用本館數位資源,需事先填具申請表(附件 1)載明使用目的,親
    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提出申請,本館承辦單位應自受理申請表之
    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並為准駁之決定後,以審核結果通知書(附
    件 2)書面通知使用人審核結果。本館亦保留對申請人使用數位資源
    之同意權。


五、本館提供使用之數位資源,其項目及數量限制如下:
(一)藏品圖像:同一目的之使用,不超過三十張為限。
(二)期刊索引:同一年度之資料以三千筆為限,同一目的之使用以一萬
      筆為限。
(三)預編書目:同一目的之使用,至多提供前一年度及本年度之書目資
      料為限。
(四)出版機構名錄:同一目的之使用,提供前一年度申請國際標準書號
      (ISBN)機構名錄資訊(不含個人)為限。


六、使用本館數位資源,收費方式如下:
(一)經書面申請審核結果同意使用本館數位資源,使用人應於收到書面
      通知之日起七日內依本館所定收費標準(附件 3)繳納費用,並預
      先與承辦單位承辦人員聯絡,以資準備。
(二)機關學校、圖書館或團體就本館數位資源之利用,訂有合作協議者
      ,依其協議辦理。
(三)使用人為政府機關、公益法人或非營利教育文化團體者,得基於公
      務互助及對等原則,採免費或優惠計價方式辦理。


七、使用本館數位資源,以營利為目的製作衍生品,或使用數量超過本要
    點第五點所訂上限者,本館得採專案議約方式收費。


八、本館數位資源提供格式、使用期限與使用範圍如下:
(一)本館所提供數位資源之規格,以本館現有之數位檔案為限。
(二)使用本館數位資源視以同一使用目的為限,使用期限以一年為限,
      若移作原訂申請使用目的以外之其他用途時,應依第四點重新提出
      申請。
(三)除申請使用目的為電子資源外,其它目的之使用不包括網路公開傳
      輸之授權。


九、使用本館數位資源,須揭示「國家圖書館」提供,出版品完成後,應
    依圖書館法及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送存本館典藏參考。


十、獲得本館數位資源授權利用後,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本館有權隨
    時終止使用,已繳交使用費不予退還,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
(一)實際使用情形與書面申請內容有所不符。
(二)未經本館同意擅自移轉第三人使用。
(三)未敘明數位資源來源,或未為適當標示。
(四)其他有損害本館權益之事實或行為者。


十一、獲得本館數位資源授權利用後,應本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利
      用,其屬可歸責於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侵害本館權益時,使用
      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二、使用人若未向本館提出申請或未經本館同意即擅自使用本館數位資
      源時,本館得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