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
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依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年度體育施政計畫辦理。

二、目的:落實學校體育教學、活動辦理、強化學校運動團隊訓練與改善  

  體育教學及運動訓練環境。

三、申請單位:

  (一)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全國性運動組織:

    1、以學校為會員或以學生為主之全國性體育運動組織。

    2、體育教育之相關學術團體。

四、補助項目:

  (一)體育課程教學:包括教師研習、教材開發及其他活化與提升教學

    品質之計畫。

  (二)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包括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以下簡稱

    全大運)、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全國性各

    級學校校際運動聯賽(以下簡稱聯賽)、全國性與區域性校際體

    育活動或運動競賽(以下簡稱跨區域體育活動)。

  (三)體育學術交流:辦理全國性學校體育學術研討會或活動。

  (四)體育運動團隊訓練:包括集訓及國內外移地訓練。

  (五)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

五、申請資格:

  (一)體育課程教學:配合本署施政重點辦理全國性體育學術研討活動

    之學校、地方政府及全國性運動組織。

  (二)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

    1、辦理全大運之學校或全國性運動組織。

    2、辦理全中運之地方政府或全國性運動組織。

    3、辦理聯賽與跨區域體育活動之學校、地方政府或運動組織。

    4、支援本署推動辦理各項體育活動之團體。

    5、符合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族學生達總學生數三分之一或原

      住民族重點學校。

  (三)體育學術交流:配合本署施政重點辦理全國性體育學術研討活動

    之學校、地方政府及全國性運動組織。

  (四)體育運動團隊訓練:

    1、配合本署體育施政發展重點運動種類,並招收運動績優生

      者。

    2、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設立體育班,其運動成績曾獲全中運

      及聯賽最優級組前八名,或符合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

      甄審、甄試指定杯賽前四名。

    3、原住民族學校發展運動特色種類。

    4、體育校院、體育中學選手或經遴選為優秀培訓選手之學校假

      期集訓。

    5、申請以訪問交流、邀請賽或友誼賽等於寒暑假期間辦理國外

      移地訓練者,以曾獲全國性競賽前三名為原則。

  (五)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

    1、近二年參加全大運、全中運及聯賽最優級組前四名學校。

    2、經本署核定為體育重點區域發展中心學校。

    3、經本署核定為推展學校體育績優學校。

    4、支援本署推動辦理各項體育活動學校。

    5、依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成立體育特殊教育班之學校。

    6、符合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族學生達總學生數三分之一或原

      住民族重點學校。

    7、因颱風、水災、地震、土石流及其它災害等,致運動環境遭

      受損害之學校。

    8、學校體育場地設備明顯不足,對教學顯有不利影響及其他有

      緊急需求之學校。

六、補助原則:

  (一)體育課程教學:依本署施政重點,視參與人數、辦理期程及計畫

    規模核定補助額度。

  (二)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最高補助金額以依下列規定為原則:

    1、全大運:二千五百萬元。

    2、全中運:四千五百萬元。

    3、聯賽:每項運動種類一千二百萬元。

    4、全國性體育活動或運動競賽:三百萬元。

    5、區域性校際體育活動或運動競賽:十萬元。

    6、普及化運動複賽:依下列規定:

      (1)國小部分:參與學校二十校以下者三萬元,每增加十校

        增加補助兩萬元,至多補助二十五萬元。

      (2)國中部分:參與學校二十校以下者三萬元,每增加五校

        增加補助兩萬元,至多補助二十五萬元。

      (3)離島縣(市)視實際需求調整補助金額,至多補助六萬

        元。

  (三)體育學術交流:

    1、全國性體育學術研討會或活動,按參加人數及辦理天數,依

      下列規定酌予補助,其使用項目包括講座鐘點費、稿費、印

      刷費、膳宿費、場地使用費、場地布置費、保險費。

      (1)辦理天數三天以下者,最高補助二十萬元為原則。

      (2)辦理天數超過三天者,最高補助六十萬元為原則。

    2、辦理原住民族體育及適應體育研討會或活動者,優先並酌增

      補助。

  (四)體育運動團隊訓練:

    1、招收運動績優生者或體育班之學校,最高補助二十萬元為原

      則。

    2、原住民族學校發展運動特色種類績效良好者,最高補助十萬

      元為原則。

    3、學校運動代表隊集訓或國內移地訓練,最高以補助三萬元為

      原則。

    4、申請以訪問交流、邀請賽或友誼賽等於寒暑假期間辦理國外

      移地訓練者,視年度經費預算依其訓練計畫、期程及人數酌

      予補助。

    5、移地訓練須符合提升競技水準者為限。

    6、體育校院、體育中學或經遴選為優秀培訓選手所屬學校於假

      期集訓,視其訓練計畫、期程及人數,專案核定補助金額。

    7、補助訓練項目:教練費、營養費、交通費、課業輔導費、器

      材費。

    8、補助費用由學校專款專用。

  (五)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

    1、前一年度曾獲本署相關單位補助者,不再予以補助。但原住

      民族及設有體育特殊教育班之學校,不在此限;其補助項

      目,以前一年度未獲補助為限。

    2、當年度已依本項原則獲得補助者,不得再申請補助設置樂活

      運動站及其他體育運動硬體設施。

    3、本署得組成審查小組提供專業審查意見及建議補助額度,依

      行政程序核定之。學校或地方政府應依審查小組意見自籌配

      合款。

    4、因天然災害或專案需求之單一申請補助金額達五百萬以上

      者,本署得派員會同地方政府代表進行實地訪視,同時考量

      地方政府可籌應配合經費,專案核定補助金額。

    5、依第五點第五款第八目申請者,修(整)建須逾使用年限,

      新建應經本署審查小組專案評估。

    6、按地方政府財力級次,依下列規定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地

      方政府自籌:

    (1)財力級次等一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

      五十。

    (2)財力級次等二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

      六十。

    (3)財力級次等三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

      七十。

    (4)財力級次等四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

      八十。

    (5)財力級次等五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

      九十。

七、申請作業:

  (一)申請時間:

    1、體育課程教學、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體育學術交流、

      體育運動團隊訓練,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一個月將計畫報核

      為原則。

    2、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

    (1)地方政府所屬學校:將次一年度計畫、規定成績及預算表送

      至地方政府彙辦及初審。符合資格者,自每年十月一日起至

      十一月三十日止,地方政府依本補助原則表格填列彙送本署

      審查。

    (2)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自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

      止,將次一年度計畫、規定成績及預算表送至本署。

    (3)因天然災害損害、緊急需求或專案申請補助者,不受申請時

      間限制。

  (二)申請程序:

    1、地方政府所屬學校,由地方政府初審並排列優先順序後送本

      署審查。

    2、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逕向本署提出申請。

    3、地方政府舉辦跨區域體育活動者,由地方政府向本署提出申

      請。

    4、全國性運動組織,逕向本署提出申請。

  (三)申請文件:申請單位應填列「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

    動發展經費申請表」(附表一)及「教育部體育署補助計畫項目

    經費申請表」(附表二),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始得受

    理:

    1、申請體育課程教學、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體育學術交

      流、體育運動團隊訓練者:

    (1)計畫書:包括計畫內容、預期績效、預算。

    (2)申請體育運動團隊訓練者,併應檢附符合補助規定之運動成

      績與獎狀影本。

    2、依第五點第五款第一目至第六目申請者:

    (1)計畫書:包括計畫內容、預期績效、預算。

    (2)符合補助規定之運動成績、獎狀影本。

    3、依第五點第五款第七目及第八目申請者:

    (1)計畫書:包括計畫內容、班級數、學生數、運動團隊數、運

      動社團數、學校推動體育教學特色方案、運動場地平面圖、

      照片、學校用地證明等。

    (2)運動場地修(整)建與新建與體育設備不足現況情形調查表

      (附表三)

    (3)學校申請教育部體育署補助「跑道設施」使用材質自評表

      (附表四)(申請跑道設施檢附)

    (4)學校申請教育部體育署補助「風雨球場」自評表(附表五)

      (申請風雨球場檢附)。

    (5)地方政府申請跑道或風雨球場者,應檢附所屬各級學校現有

      該類設施現況分析。

八、審核作業:

  (一)本署得聘請體育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審查小組,就書

    面資料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二)年度所匡列項目經費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及審查。

  (三)未符合本原則規定者,不予補助。

  (四)已有相關補助規定之項目(例如體育班、體適能),不再重複補

    助。

九、請撥及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接獲核定補助通知後,檢附收據請領補助款,各項經

    費應依核定補助項目使用。

  (二)各項經費支用及核銷結報依下列辦理:

    1、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檢附成果報告(附表

      六),並依教育部補助經費核撥結報相關規定辦理。

    2、全國性運動組織: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收支結算

      表,及支用本署補助經費之原始支用憑證併同成果報告送署

      辦理核結。

  (三)本經費補助比率,涉及對地方政府之補助者,應依本署對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單位辦理核銷時程,本署得作為年度補助經費之參據。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為瞭解受補助單位執行情形,本署得不定時抽訪,其結果作為年

    度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

  (二)受補助單位經訪視查有待改善事項,未依規定完成改善前,本署

    得暫緩撥付其後各期經費補助。其不能改善者,本署得廢止其後

    各期經費補助。

  (三)辦理活動成效不彰或不實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原則之經費補

    助。

十一、附則:

  (一)本署得優予補助下列事項:

    1、花東、離島及偏鄉地區學校申請計畫。

    2、因應天然災害所需之場地器材整建及運動團隊安置輔導。

    3、基於政策性需要或配合本署體育施政重點之計畫、活動、訓

      練,得專案予以核定補助。

  (二)申請出國比賽者,依據「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辦法」辦理。已依

    該辦法獲補助之學校,同一年度不得申請補助國外移地訓練。

  (三)申請單位同一年度辦理相同性質計畫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四)經費項目之編列及支用,應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及「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辦

    理。

  (五)受補助單位應注意下列事項:

    1、計畫核定後,如有變動者應於事前報本署核定。

    2、更改活動日期、地點者,應事前通知本署。

    3、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扣繳申報。

    4、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補助經費辦理採購事項,應本公平、公

      正、公開原則。其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應依政

      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5、受補助單位就同一案件而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其向各該機關(構)申請補助項目及

      金額。

    6、受補助購置體育器材設備者,應編製財產卡,並將「教育部

      體育署補助購置」字樣張貼於器材設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