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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4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宗旨

一、培養中等學校學生科學研究興趣,提高科學教育水準,培育未來科技人才
  。

二、增加學生觀摩國際科展的機會,交換科學研究心得。

三、加強國際科技教育的合作及交流,提升國民外交並爭取國家榮譽。

貳、參展對象、資格

一、國內學生:

 (一)年齡未滿20歲,經就讀學校推薦,現就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等
   學校(國民中學三年級、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一、
   二、三年級在校學生。另國民中學一、二年級具特殊科學素養才能之學
   生經審查後可越級報名參展。

 (二)每位學生限報名一件作品參展。

 (三)學生均可以個人作品或團隊(2至3人)作品參展。

二、國外學生:參展作品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依下列原則邀請:

 (一)辦理科展活動較我國績優的地區國家、與我國有語系關係之地區國家及
   可交換各國辦理科展經驗之地區國家。

 (二)受邀請之國家或地區,各以派遣學生2人為原則。

 (三)參展學生須為受邀國家或地區之區域性或全國性比賽中產生之優勝代表
   ,年齡未滿20歲之國三至高三(或相等年級)在學學生。

參、組織

本展覽會設諮詢委員會,由教育部、外交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北市
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等單位代表及相關專家
學者組成,並由教育部部長或其指定代理人員擔任主任委員。

肆、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三、協辦單位:屆時協調有關單位辦理。

四、贊助單位:新聞界、財團法人基金會、國內外企業機構。

五、諮詢輔導單位:邀請各大專院校及科學學術研究機構等單位參加。

伍、展覽科別

一、數學科。

二、物理與天文學科(含材料與生物工程學)。

三、化學科(含材料與生物工程學)。

四、地球與行星科學科(含環境管理學)。

五、動物學科(含細胞分子生物學)。

六、植物學科(含細胞分子生物學)。

七、微生物學科(含細胞分子生物學)。

八、生物化學科(含細胞分子生物學)。

九、醫學與健康科(含細胞分子生物學)。

十、工程學科(含機電工程學、材料與生物工程學、環境管理學)。

十一、電腦科學科。

十二、環境科學科(含環境管理學)。

十三、行為與社會科學科。

陸、報名作業

一、報名

 (一)國內學生:每年11月報名,參加學生應將「報名表」(附件一)一式三
   份、「研究報告」(含中英文作品摘要各約二百五十字,格式如附件二
   及附件三)一式四份,及其他報名資料,經學校推薦逕送或掛號寄達國
   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二)國外學生:由各國家各地區主辦單位將參展學生姓名、國別、性別、年
   齡、就讀學校、年級、指導教師姓名、教師教學科目、參展作品題目、
   參展科別、地址、電話等有關資料於每年11月寄達國立臺灣科學教育
   館;參展作品摘要應以英文繕寫,並於每年12月寄達。

二、評審:

 (一)國內作品初審:

  1、研究報告由學者專家先予書面審查,通過初審之作品於初審結束後一
    週內於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網站公告,進
入複審。

  2、上學年度獲得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國中組(國二生以上)、高中組
    及高職組第一名作品者,參加本展覽會得免初審逕入複審。

 (二)複審:由我國通過初審作品學生及受邀外國作品學生共同參與,每年2
   月舉行(含布置、評審、展覽、科學之旅、參觀科教設施等活動)。

柒、作品內容

凡未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性競賽之個人或團隊創作且合於下列各項內容之一者
,均得參加展覽:

一、科學專題研究。

二、科學技術之創新或改良。

三、科學實驗及教學儀器、機具或模型之創作。

四、科學探討及解決問題方法之創新及應用。

捌、參展作品規格

一、參展說明板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統一提供,說明板規格於國立臺灣科學
  教育館網站公告。

二、參展作品應符合「參展安全規則」(如附件四)各項規定,具危險或不符
  規定物品不得送展。

玖、評審

一、評審標準:

 (一)創作能力。

 (二)科學精神(態度)。

 (三)思考程序。

 (四)完整性。

 (五)學術與應用價值。

 (六)表達能力及生動程度。

 (七)研究紀錄簿及參考資料。

二、初審:

國內作品先參加初審,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洽聘相關學者專家就研究報告內
容依據評審標準先予審查,通過初審之作品始得參加複審。

三、複審

 (一)國內作品及國外作品: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洽聘專家學者為評審委員
   ,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

 (二)國內外作品依分科複審,評審標準一致。

拾、選拔類別及件數

一、國內作品:

 (一)青少年科學獎:由獲選一等獎作品中酌取二件。

 (二)一等獎:各科酌取一件。

 (三)二等獎:各科酌取一至二件。

 (四)三等獎:各科酌取一至三件。

經由一等、二等、三等獎作品中選拔最具創意、學術與應用價值之正選作品約
二十件(包括團隊作品)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詳見各實施
計畫)、候補作品約五件。

 (五)四等獎:各科酌取若干件。

 (六)特別獎:件數依各特別獎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二、國外作品:

 (一)青少年科學獎:由獲選一等獎作品中酌取一件。

 (二)一等獎:若干件。

 (三)二等獎:若干件。

 (四)三等獎:若干件。

 (五)四等獎:若干件。

以上作品未達水準,選拔件數得以酌減或從缺。

拾壹、獎勵

一、國內作品:

 (一)青少年科學獎:

   學生代表(個人或團隊)頒給每件作品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五萬元及
   獎狀每人各一張。

 (二)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1、經選拔並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者(應具有中華民國
    國籍)

   (1)正選代表(個人或團隊):頒給獎牌每人各一面、獎狀每人各一張
     ,並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詳見各實施計畫)。

   (2)指導教師:頒給獎狀一張,經評審委員推薦,得參加「出國指導教
     師」之選拔;未獲出國之指導教師則發給獎金新臺幣二萬元(如附
     件十),並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行政獎勵。

   (3)學校校長:頒給獎狀一張,並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行政獎勵。

   (4)學校:頒給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5)獲選參加國際科學展覽之正選代表,請參閱「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
     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2、經選拔未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者

   (1)學生代表(個人或團隊):頒給獎牌每人各一面、獎金新臺幣一萬
     元,獎狀每人各一張。

   (2)指導教師:頒給獎狀一張,獎金新臺幣一壹萬元,並由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予以行政獎勵。

   (3)學校校長:頒給獎狀一張,並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行政獎勵。

   (4)學校: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3、候補中華民國參加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者:依未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各
    國際科學展覽活動者辦理,惟若遞補為正選代表時,則需繳回獎金。

 (三)四等獎:

  1、學生代表(個人或團隊):頒給每件作品獎金新臺幣五千元,獎狀每
    人各一張。

  2、指導教師:頒給獎狀一張,獎金新臺幣五千元,並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予以行政獎勵。

  3、學校校長:頒給獎狀一張,並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行政獎勵。

  4、學校:頒給獎金新臺幣五千元。

 (四)特別獎:由國外學術團體、基金會或企業機構設置,其獎勵對象、獎金
   、獎品及評審等項悉依個別獎設置辦法辦理。

二、國外作品:

 (一)青少年科學獎:學生代表(個人或團隊)頒給每件作品獎座一座、獎金
   新臺幣五萬元及獎狀每人各一紙。

 (二)一等獎:獎座一座、獎狀一張及獎金新臺幣五千元。

 (三)二等獎:獎座一座、獎狀一張及獎金新臺幣三千元。

 (四)三等獎:獎座一座、獎狀一張及獎金新臺幣二千元。

 (五)四等獎:獎狀一張及獎金新臺幣一千元。

三、頒獎:時間及地點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另行通知。

四、參加複審之國內外學生均頒發參展證書。

五、同一學校有兩件以上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或四等獎作品時,對學校之
  獎勵併同一件,僅給最高之獎勵。

拾貳、輔導

一、辦理「青少年科學家研習營」:

為激發具科學研究發展潛力青少年科學研究興趣、訓練青少年基本研究能力、
協助解決科學研究實際問題、加強互助合作精神暨提供相互交換研究經驗,特
辦理研習營延聘專家學者擔任講師,以增進其科學研究能力與提昇科學研究水
準。可分為數學、物理、化學、地球與太空科學、生物、工程、電腦及環境科
學等研習營,並邀請全國國中、高中學校推薦該科成績優良學生參加。

二、推動「青少年科學人才培育計畫」:

為了讓參加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之優勝學生能夠繼續從事科學研究,逐漸培養
使日後成為專業的科學家。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將接洽大學校院、科學學術研
究機構相關專長之教授,在其研究或實驗室輔導參展優勝學生繼續從事相關研
究。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將建立學生資料,追蹤其研究績效及成果,藉此有效
的培育我國精英科技人才。

三、學生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國際科學展覽活動並需攜帶作品出國參展者:

由主辦單位聘請專家及學者予以輔導,並發給製作出國參展作品費用,學校應
負責輔導學生製作並完成作品。規定以外國語文展示者,發給展品製作費新臺
幣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中文展示者,發給展品製作費新臺幣一萬元至二萬元。
但輔導過程中發現學生學習態度不良,效果欠佳者,經輔導教授團證明,得取
消其出國資格。

四、國內外各名次作品均須繳交完整研究報告書的電子檔(磁片或光碟),以
  利彙編專輯或上網。

拾參、參加國際科學展覽活動

一、本展覽會預計選派最多九件作品,代表我國參加每年5月舉辦之美國國際
  科技展覽會(如附件五)。

二、本展覽會預計選派學生參加拿大科學展覽會、香港聯校科學展覽會、新加
  坡科技展覽會、國際科學博覽會、國際永續發展3E科技競賽及國際環境及
  永續發展競賽等實施計畫(詳附件六至附件十一)。

三、其他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實施計畫,經報部認定後,由本館公布實施。

四、前項參加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實施計畫,正選代表學生適用參加國際數理
  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拾肆、其它相關事宜

一、本實施要點內報名日期、報名資料、展覽日期、出國代表作品展品製作費
  、參加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實施計畫及其他必要補充規定,於展出前適當
  時間公布。

二、參展作品如係仿製或抄襲他人研究成果,且經評審委員會查核屬實者,即
  撤銷其參展資格。對已得獎之國內學生,除撤銷其參展資格及所得獎勵,
  追回已發之獎金、獎狀、獎品外,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該作品之作
  者及指導教師酌予議處。

三、國內作品參加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一般規定:

 (一)參加各國「國際科學展覽會」之報名及相關手續

 參加各國「國際科學展覽會」之學生代表如未依本館及主辦國規定,完成報
 名及相關手續,一律視同放棄出國參展資格。

 (二)出國經費

 參加各國際科展及參觀科教設施費用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依「國外出差旅
 費規則」規定辦理,酌予發給日支生活費及提供來回機票。並得商請基金會
 或國內外企業機構贊助此活動經費。

 (三)出國參展人員返國後二星期內應提出出國報告書,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
 館彙送教育部審核。

 (四)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依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之規則,另訂個別實施畫,
 報請教育部核准後配合辦理。

四、國外師生費用相關規定:

 (一)受邀國外代表隊之往返機票由各代表隊自行負責。

 (二)參展期間應邀之外籍學生有關食宿、交通等,由協辦單位接洽當地適當
 學生家庭以接待方式辦理,陪同行教師之食宿、交通亦由協辦單位安排,住
 宿以安排旅館為原則。所需活動費用由主辦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