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為執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第五條規定,作為學
校申請設立藝術才能班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之依據,特訂定本基準。
二、空間及設備:
各類藝術才能班應具備適當之教學空間及設備,其基準如附件;申請學校
應檢附各教室面積、數量及平面使用圖。
三、經費:
學校設立藝術才能班所需經費,應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外,並得報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編列經費補助之。
四、實施時程:
本基準自發布後逐步實施,國民小學應於民國一百年八月,國民中學及高
級中等學校應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達成本基準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