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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空間設備及經費設立基準
民國 99 年 03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為執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第五條規定,作為學
    校申請設立藝術才能班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之依據,特訂定本基準。

二、空間及設備:
    各類藝術才能班應具備適當之教學空間及設備,其基準如附件;申請學校
    應檢附各教室面積、數量及平面使用圖。

三、經費:
    學校設立藝術才能班所需經費,應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外,並得報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編列經費補助之。

四、實施時程:
    本基準自發布後逐步實施,國民小學應於民國一百年八月,國民中學及高
    級中等學校應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達成本基準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