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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加強新聞工作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與新聞媒體及社會大眾良好溝通管道,適時說明本部政策及立場,以為本部對外發言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部發言人由政務次長兼任,承部長之命綜理新聞工作;副發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協助新聞工作。

三、 每週一至週五晨間召開輿情會報,由新聞工作小組彙整當日輿情資料,請部長、次長或主任秘書主持,並通知本部各司處及署(以下簡稱各單位)副主管以上人員與會,各單位依主席裁示辦理,另視需要由綜合規劃司將辦理情形列入管考。

四、 非上班時段各單位主管應保持聯繫暢通,如須對外回應事項,應於接獲新聞工作小組通知後備妥新聞稿,向部長、次長報告,並對外發言。

五、 本部主動對外說明之重大訊息、法案及活動等均應奉部長或政務次長核定,並得指派適當層級人員發言;一般性訊息或會議、活動之新聞稿由主管次長或主任秘書決行;另有關教育成果或其他須正向報導、避免誤解之議題,單位主管應視需要親赴記者室說明。

六、 遇突發之重大事故、個案,本部須回應時,相關業務單位應立即擬妥新聞稿、彙整相關說明資料向部長、次長報告,並奉核可後由發言人或指派適當層級人員發言。

七、 本部各單位對於研擬中或尚待討論之案件,未奉核可前均不得對外透露。接獲媒體詢問敏感或具爭議性議題時,應主動陳報並通知新聞工作小組,未奉核示前不得擅自回應。

八、 各單位接獲媒體詢問已奉核定案件或已公開之資訊,得經單位主管同意後,提供相關資料或背景諮詢。

九、 本部各級人員面對媒體時應態度和善、立場堅定,並於職責範圍內給予協助,如有需求得洽請新聞工作小組協調。

重大新聞回應稿應以特急件處理,並派專人持會跑文,以爭取時效。

十、本部新聞發布相關事務性工作,由新聞工作人員協調、統整執行,有關新聞稿寫作及記者會安排等事宜,各單位得洽請新聞工作人員提供協助。

各單位新聞處理聯絡人,由副主管擔任。

十一、有關第五點及第六點說明回應事項,新聞工作人員負責傳知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及本部國會聯絡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