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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要點
民國 97 年 07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執行教改行動方案及教育改革行動方
    案所需人力請增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落實九年一貫課程之實施及學校本位管理,有效減輕國小教師之工
      作負荷。
(二)配合九年一貫課程師資需求,多元聘用師資來源,提升教學專業成
      效。
(三)解決偏遠小校人力不足現象,改善教師工作負荷過重之現象。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二)國立大學附屬實驗國民小學。


四、補助原則
(一)公平性原則:臺灣地區縣市均獲有經費補助。
(二)優先性原則:離島、山地及偏遠地區之縣市優先予以補助。
(三)比例原則:核定分配數依各縣市所屬公立國民小學校數多寡計列。
(四)績效原則:經費補助以推動九年一貫課程之成效為主。
(五)彈性原則:本部得視預算編列情形、縣市政府財政狀況或其他特殊
      需要予以調整。


五、實施方式
(一)增置國小教師員額配置方式:
      1.國立大學附屬實驗國民小學,教師編制未達每班一點七人(含主
        任)者,以核配增置員額至一點七人為原則。
      2.縣市核配增加員額,以每校(不含私立國民小學)配置一人為原
        則。
      3.依前目分配後所剩員額,除金門縣及連江縣固定配置二人外,其
        餘依二十三縣市數平均分配,並由縣市政府彈性統籌分配及運用
        。
(二)縣市政府應注意事項:
      1.應督導學校秉持總量管制之精神,對所配置之員額作彈性之運用
        。
      2.應對教師之授課節數,以達成本計畫目的之方向,作全面規劃及
        調整,以力求均衡。
      3.應依教學需要規劃數校共聘教師之制度。
      4.所增員額應優先用於實施九年一貫課程所需之師資(如英語、本
        土語言、表演藝術等)。
      5.學校得聘用兼任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解決課程實施之師
        資來源。
      6.應將本補助款依計畫目的定額補助學校,並優先聘任兼任教師及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減少導師、未兼行政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
        。
      7.導師、未兼行政專任教師減少授課節數後之最低授課節數,以不
        低於教師基本授課節數下限為原則。
(三)進用人員類別:分為兼任教師、代課教師、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
      作人員等四類。本計畫聘用之人員應符合教師法、國民教育法第十
      一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
      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四)進用人員之方式:
      1.公立國民小學以平均每校一人為原則。
      2.補充小校人力:國民小學六班以下學校,或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
        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規定,應優先進用教師人力者
        ,宜優先予以補助。
      3.採共聘、巡迴原則處理,補充各領域特殊師資(如英語、本土語
        言、表演藝術等)缺乏者。
      4.偏遠學校且進用教師困難時,學校得衡量教學現場課程需求及原
        班教師專長,由原班教師協同專長外聘人員(教學支援人員)上
        課,並支付外聘人員實際上課節數鐘點費。
      5.由縣市政府召開審查會議,核定各校分配經費數;學校申請經費
        數少於分配經費數者,由縣市政府依實際需要分配至各校。
      6.必要時,得將部分增置之員額用於協助各校教材研發、課程輔助
        及推展資訊教學等任務工作。
      7.縣市政府應就經費分配及執行之相關原則,加強與學校代表、縣
        市教師會溝通協調取得共識。


六、計畫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各縣市政府、國立大學附屬實驗國民小學應於每年九月檢附次年度
      實施計畫及本部補助經費申請表向本部申請補助。
(二)本部於每年十月審查各縣市政府、國立大學附屬實驗國民小學提報
      之實施計畫,必要時得組成評審小組審查之。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縣市政府就本計畫補助經費之執行支用,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納入地方預算,並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
      款處理要點規定先行辦理墊付。
(二)補助經費於核定後,於每年一月、六月及十月分三期撥付,第一期
      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六十,原則上支付該年度一月至六月及
      年終獎金共七點五個月,第二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三十三
      ,原則上支付該年度七月至十一月共五個月,第三期撥補補助經費
      總額之百分之七,原則上支付該年度十二月。
(三)第一期款由縣市政府於每年一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報本部
      撥款。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縣市政府於每年
      六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本部請撥第二
      期款。第一期及第二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縣市政
      府於每年十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本部
      請撥第三期款。經費有結餘者,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辦理。
(四)縣市政府於次年度一月份應檢具本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部
      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表及應繳回之計畫結餘款項,報本
      部辦理核結。
(五)其他未盡事宜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
      辦理。


八、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後,縣市政府應即積極辦理。
(二)本計畫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縣市政府原應支付之人
      事費,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分配月份執行。
(三)縣市政府應督導所屬國民小學於每月十日前,上網填報增置教師員
      額經費支用及人力運用情形。
(四)受補助縣市其執行成效不佳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程度,酌減該縣
      市補助款額度。
(五)未依本計畫規定進用人員及運用經費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程度,
      酌減該縣市補助款額度。
(六)受補助縣市未有效減少國民小學導師、未兼行政專任教師之每週授
      課節數者,本部得酌減該縣市補助款額度。
(七)本部應積極督導縣市政府及學校對補助款之執行,必要時得依實際
      需要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以瞭解各縣市及學校執行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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