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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出差人員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2 年 04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 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因公出差人員及報支旅費除依行政院頒「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 各單位對於員工派差,應依分層負責規定,切實嚴格審核。
三、 因公出差人員應上網填寫出差請示單,並附具相關文件、詳敘具體事由、出差地點,並註明出差日(時)數,事先陳經核准後始得辦理,非因特殊情形奉准變更者,出差人員不得擅自變更。公假者亦同。
四、 公差(假)之核假原則如下:
(一) 因執行研究計畫須實際到其他機關(構)、學校蒐集資料者,得核給公假;或審酌實際狀況,核予公差。
(二) 奉派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院外各項會議、活動或學術研討會,得核給公差。
      以個人名義接受院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邀請擔任評審、口試、諮詢、修題、審查、評鑑等,在不影響業務情形下,得核給公假,每月上班時間最多以八小時為限,惟如同時擔任一個以上委員併計不得超過十六小時。
(三) 參加與職務相關之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或擔任主持人、評論或演講者,得給予公假;惟本院為合辦單位時,得核給公差。
(四) 參加本院各院區舉行之會議,須離開辦公處所者,得核給公差。至於參加 各項活動(如慶生會、退休人員歡送會等)或訓練、研習(如演講、研習會、座談會、檢討會、觀摩會或說明會等)者,則以公假登記;惟如屬活動工作人員得核給公差。
五、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簽經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六、 短程差假依下列標準核給:
(一) 三峽總院區前往新北市三峽、樹林、鶯歌及土城等區洽辦公務者,以短程公出登記,僅得支領交通費;其他新北市各區及臺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基隆市,不論天數多寡均應當天往返。膳雜費,員工均為新臺幣二五O元;不足八小時者以半日計;不足四小時者不計。
(二) 臺北院區前往臺北市、新北市各區二十公里以內洽辦公務者,以短程公出登記,僅得支領交通費;其他新北市各區二十公里以上及桃園縣、新竹縣市、基隆市,不論天數多寡均應當天往返,膳雜費之支給,同前款規定。
(三) 臺中院區前往豐原、神岡、后里、石岡、新社及潭子等區洽辦公務者,以短程公出登記,僅得支領交通費;其他臺中市各區及彰化縣、南投縣、苗栗縣,不論天數多寡均應當天往返,膳雜費之支給,同第一款規定。
七、 出差以搭乘鐵、公路交通工具為原則;如因業務需要搭乘飛機或高鐵者,應事先經院長(或其授權人)核准,並以活動結束當日往返為原則,不另核給行程,事後應檢據核實列支;駕駛自用車者,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交通費。
八、 交通費應按實報支,並以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
九、 出差人員應依規定核實報支差旅費,主管及相關單位並應確實審核,如發現有浮報、冒領之情事,除追繳已發給之費用外,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 本注意事項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