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縮短大專校院學生畢業與就業間連
結之平台落差,建立產學合作創業就業機制,結合各部會產業發展之
資源,引導大專校院學生就業機會,實施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作業:
〈一〉申請對象:
1.設有育成單位之公私立大專校院。
2.創業團隊由各大專校院畢業生至少三人組成,其中應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員為近三學年度(應屆及前二學年度)畢業生,每人限參
與一組團隊,且各團隊之代表人應為近三學年度畢業者,相關資
格如下:
(1)申請計畫之創業團隊應為未曾接受本計畫之補助,於計畫申請
時,為未申請公司行號設立。
(2)團隊成員均應未曾接受本計畫補助,且為本國籍人士,男性則
應役畢或免役,各成員於計畫期間應全職投入創業計畫。
〈二〉申請方式:
1.每校所提申請計畫以十案為限,由各校院育成單位檢具創業團隊
營運計畫書及育成輔導計畫書各一式八份,向本部或本部指定之
專案辦公室提出申請。
2.除應屆畢業生之畢業證明文件至遲於七月十五日前另行送達外,
各項申請文件應於六月十五日前,送達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
公室,逾時、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三、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依學校所提申請計
畫書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及創業團隊列席報告,審查
結果由本部於七月三十一日前公告為原則。
〈二〉審查項目:
1.創業團隊計畫執行力與開發技術經驗,及學校育成輔導能力。
2.計畫目標。
3.產業分析、市場分析及SWOT分析。
4.產品與服務說明及營運模式說明。
5.計畫經費及財務規劃。
6.預期效益。
〈三〉評選原則:曾參與創業競賽或獲得產學合作各類獎項為優先擇選對
象,並以製造業、服務業及文化創意業等產業領域類別之申請計畫
案各占三分之一為評選原則,本部得視報名及審查評選情形,調整
各產業領域類別入選名額。
四、經費分配:
〈一〉補助原則:近三學年度畢業生提出創業申請計畫,經審核通過並接
受學校育成單位輔導創業六個月者,依創業計畫完整性,由本部補
助學校育成費用新臺幣十五萬元及創業團隊創業基本開辦費新臺幣
三十五萬元為原則,獲補助基本開辦費之團隊經參與本部第二階段
創業競賽且成績績優者,本部得再補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至新臺幣
一百萬元創業開辦費。
〈二〉經費編列原則:經費編列表應包括學校育成費用及創業團隊開辦費
用,其編列原則如下:
1.學校育成費用得編列業務費與雜支,業務費編列項目以講座鐘點
費、諮詢費、工讀費、印刷費、國內旅費、短程車資等科目為原
則,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項目。同時應編列至少百分之三
十經費用於輔導創業團隊之專業業師諮詢費用。
2.創業團隊開辦費應以整筆代收款編列於業務費項目下,並於說明
欄位內敘明創業團隊支用項目,並以業務費、人事費及雜支為編
列原則;其中人事費編列以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每人每月
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業務費編列以工讀費、印刷費、國內旅
費、短程車資、公司設立規費、材料費、租金、廣宣費、網站開
發費等科目為原則,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項目。但不得將
補助款支用於人員獎金、國外差旅費、公關交際費、耐久性設備
、硬體修繕等費用。
五、經費核撥及核結:
〈一〉經費核撥:
1.第一期(創業團隊與學校育成單位簽約進駐,並完成公司行號籌
備處設立申請):本期補助款計新臺幣三十五萬元,分為學校育
成費用新臺幣十萬元及創業團隊創業基本開辦費新臺幣二十五萬
元,學校應於本部正式函文送達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請款文件
報本部請款,並於第一期經費收款日一個月內,將創業團隊創業
基本開辦費撥付至各創業團隊之公司行號帳戶或籌備處帳戶。
2.第二期(創業團隊接受學校育成單位輔導滿六個月):本期補助
款計新臺幣十五萬元,分為學校育成費用新臺幣五萬元及創業團
隊創業基本開辦費新臺幣十萬元,學校應於本部正式函文送達一
個月內,檢附相關請款文件報本部請款,並於第二期經費收款日
一個月內,將創業團隊創業基本開辦費撥付至各創業團隊之公司
行號帳戶或籌備處帳戶。
3.第三期(經參與本部創業競賽且成績績優之創業團隊):學校於
本部正式函文送達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請款文件報本部請款;
本部得依產業領域類別及競賽結果,撥付學校績優創業團隊創業
補助款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至新臺幣一百萬元,學校則應於第三期
經費收款日一個月內,將績優創業團隊創業開辦費撥付至創業團
隊之公司行號帳戶。
〈二〉經費核結:學校應於第二期補助款請款作業時備齊相關文件,送本
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同時辦理結案;第三期補助款則於績優
創業團隊於接受育成輔導年滿一年,於一個月內備齊相關文件送本
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辦理結案。
〈三〉本補助之賸餘款,應全數繳回;經費核撥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計畫變更作業:
〈一〉計畫變更期程:應於第一期補助款申請前,送達本部或本部指定之
專案辦公室辦理,逾時不予受理變更作業。
〈二〉團隊名稱變更:僅限於申請公司行號設立之事由為原則,必要時應
敘明理由辦理變更;已設立公司行號者名稱之變更,應敘明事由並
檢附原公司行號撤銷等文件始得辦理變更。
〈三〉團隊人員變更:團隊代表人不得任意變更,計畫期間因不可歸責因
素需辦理變更者,應須檢附原團隊代表人及成員同意變更之證明文
件,並以一次為限。團隊成員變更累計超過二分之一時,則視同計
畫中止,不得辦理變更。
七、成效檢視:本部為考核各計畫執行成果,得辦理績效評估、不定期訪
視及相關追蹤考核事項;當年度執行成果作為本部相關經費補助之參
考。
八、違規處理:受補助學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原核定之補助
,並得追繳已核撥款項:
〈一〉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領本補助。
〈二〉重複申請本計畫補助者。
〈三〉未依補助款項撥付創業團隊。
〈四〉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會計核銷作業或計畫變更作業,經限期改善仍
未改善。
〈五〉妨礙或拒絕接受本部成效檢視作業,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六〉其他未依規定使用本計畫各項補助款。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經核定補助額度,即不再補助因計畫追加所涉之其他費用。
〈二〉獲補助學校及創業團隊須配合本部成效檢視事項,辦理相關作業及
創業成果宣傳。
〈三〉學校應於育成輔導計畫內明定對創業團隊補助經費支用管理方式,
每月至少召開二次以上輔導會議及查閱團隊經費使用情形;創業團
隊則應每月提供支用憑證影本予學校,如不符本要點相關規定者,
學校應即報本部並進行款項追繳。
〈四〉學校育成單位於創業團隊接受育成輔導六個月期間,不得再向創業
團隊收取任何育成輔導及行政費用,非屬育成輔導費用範圍者,得
由學校與創業團隊另行議定之。但創業競賽績優團隊繼續接受學校
育成中心輔導契約,不在此限,由學校與創業團隊雙方自行議定之
。
〈五〉如遇計畫中止,學校及各創業團隊應按計畫實際執行月份,由學校
按比例繳回已核撥之補助款。
〈六〉創業競賽績優團隊應成立公司行號,並繼續接受學校育成中心輔導
一年,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在育成輔導期間內有撤銷廢止公司行號
登記之情事者,應按計畫實際執行月份,由學校按比例繳回已核撥
之補助款。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