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特定人員尿液採
驗辦法及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實施計畫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目的:
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防制毒品進入校園,透過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
液篩檢,即時發現藥物濫用學生,並針對藥物濫用個案成立「春暉小
組」施予輔導,協助脫離毒品危害,營造健康、清新及友善之校園環
境。
三、名詞定義:
(一)濫用藥物:指非以醫療為目的,在不經醫師處方或指示情況下,過
量或經常使用某種藥物,致傷害個人健康及社會安寧秩序之毒品。
(二)特定人員:
1、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之各級學校學生(包括自動請
求治療者)。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復學之學生,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採驗者。
3、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之各級學校學生。
4、各級學校編制內校車駕駛人員。
四、篩檢時機:
(一)各級學校於每學期開學、連續假期及長假後依特定人員名冊進行抽
驗。
(二)發現學生施用或持有不明藥物、有精神或行為異常,經觀察或以其
他方式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得隨時採驗。
五、 建立特定人員名冊:(如附圖一)
(一)於學期初二週內由生教(輔)組長(或指定專人)負責,依特定人
員類別建立特定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一),並召開審查會議,簽
校長核定後,納入尿液篩檢對象。
(二)於學期中經觀察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之學生,得先進行尿
液篩檢,呈陽性反應者,應簽校長核定後,納入特定人員名冊。
六、尿液採驗流程:(如附圖二)
(一)各級學校應適時實施人員編組、動線規劃及器材整備等事宜(注意
事項如附件二)。
(二)執行尿液檢體採驗:
1.檢體採驗:對受檢之特定人員說明採集規定及方法,並指派專人
全程監管進行採驗。
2.檢體初篩:尿液檢體應先採集於集尿杯內,並進行初篩(使用說
明如附件三),初篩檢驗呈陽性反應者,由採尿人員會同受檢人
將尿液檢體分裝為二瓶(甲、乙瓶),每瓶至少三十 ml 。
3.確認檢體:在尿瓶上黏貼送驗學生檢體序號標籤(如 001、002
……),並填寫監管紀錄表(如附件四)及學生尿液採驗名冊(
即特定人員名冊影本),核對無誤後送檢驗機構。
七、採驗結果處理:
(一)如試劑初篩為陰性反應者,仍應列為高關懷對象持續觀察輔導。
(二)經確認檢驗為陽性反應(確認尿液中有毒品反應)或坦承曾吸食毒
品(經家長同意)學生,學校應完成校安通報並成立春暉小組輔導
個案。
(三)若送驗學校或家長對尿液檢體之檢驗報告有疑義時,得於接到報告
十四日內,敘明原因要求複驗(乙瓶)。
八、輔導措施:
(一)建立特定人員名冊之同時,學校即應考慮依個案分別成立春暉小組
輔導。
(二)學校應召集導師、輔導老師(必要時得加社工人員)、學務人員、
教官、家長(或監護人)或相關人員等共同組成「春暉小組」實施
輔導三個月,並建立學生個案輔導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五)。
(三)特定人員(學生)經輔導三個月後,採集尿液再送檢驗機構檢驗,
仍屬陽性反應者,應再實施輔導一次(三個月),並得結合家長將
個案轉介至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或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
構請求治療;如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告知先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
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之規定。
(四)依前款規定或家長拒絕送醫戒治或戒治無效時,學校得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相關規定,洽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五)春暉小組輔導期滿,經尿液檢驗確認為陰性反應者,學校應解除特
定人員之列管。
(六)藥物濫用學生經司法矯正機構輔導勒戒完成返校後,應列為學校特
定人員持續觀察輔導。
(七)為利個案之賡續輔導,如個案有中輟、退、轉、休學、畢(結)業
時,學校應即透過通報系統,請個案戶籍地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或直
轄市、縣(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協助追蹤
輔導戒治,接受中輟、退、轉、休學學生之學校,應主動查詢。
(八)發現學校疑似藥頭之學生,應以密件洽請直轄市、縣(市)校外會
通報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九)針對藥物濫用之高風險族群提供「自我保護」與「預防感染愛滋」
之預防教育與相關諮詢輔導及衛教。
九、業務分工:
(一)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校外會及學校執行特定人員採驗尿液作業
之分工職掌(如附件六)。
(二)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彙整「特定人員」數量統計表(如附件七
),並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函送本部憑辦。
(三)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每月彙整「各級學校防制藥物濫用清查輔導
成果統計表」(如附件八)及「快速檢驗試劑暨臨機尿液篩檢執行
情形統計表」(如附件九),並於次月十五日前函送本部憑辦。
十、一般規定:
(一)各級學校編制內校車駕駛人員,如經尿液採集送驗呈陽性反應者,
應送請警方處理並列入考核。
(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校外會、受檢人學校、採尿單位、檢驗機
構,於採驗前、中、後之作業,均應力求保密,以維受檢人名譽。
(三)有關尿液採集及檢驗相關作業,得參考濫用藥物尿液採集作業規範
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規定辦理。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自行編列預算,依權責執行本項工作。
(五)各級學校辦理多元性課程,如戒治成功者現身說法、目標設定、生
涯規劃、運動類(球類、戶外活動、探索教育、溯溪、登山)及技
職類(餐飲烹飪、美容美髮、美工設計、模型製作、DIY )等,或
聘請認輔志工、心輔諮商人員等,得向本部申請補助經費。
(六)辦理本項工作有具體成效者,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從優獎勵相
關學校及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