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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終身學習活動作業原則
民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終身教育、社區教育、成人教育、
  新移民教育、社區婦女教育及交通安全教育,營造終身學習環境,提升人
  力素質,推動多元體驗學習,激發創新能力,建構終身學習社會,特訂定
  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二)國立社教機構與研究機關(構)。

  (三)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三、補助原則:

  (一)部分補助為原則:

    1、對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之補助款,依中央對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

    屬第一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

    七十為原則,屬第二級至第五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

    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2、對民間團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五

           ,且每年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3、配合本部重要政策需要或年度重點工作,並經本部核准者,

        不在此限。

  (二)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請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辦理。

 

  (三)任何經費補助項目不得與本部其他相關計畫經費重複申請。

  (四)統整性、跨直轄市、縣(市)之計畫,優先考量補助。

  (五)申請推動社區大學發展計畫者,應為依法設立之非營利組織,並

  以推動社區大學相關業務為目的,且未接受各縣市委託辦理社區大學

  者為限。

四、補助計畫項目:

  (一)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1、推展學習型城鄉計畫:

      (1)發展地方特色學習。

      (2)編製社區學習地圖。

      (3)培育社區教育專業人力。

      (4)建置社區教育專業人員資料庫。

    2、推展社區多功能學習中心:

      (1)推動社區教育所需之教學器材及設備。

      (2)空間環境工程相關之設計費、工程費及室內裝修所需經費(
        不包括新建、改建及重建)。

    3、推展社會童軍教育活動:

      (1)結合各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共同規劃及推展社會童軍教育
        活動。

      (2)弱勢族群、原住民童軍體驗營。

      (3)社區服務,推動樂齡童軍體驗活動。

      (4)輔導人員木章訓練,培訓幹部人才。

      (5)童軍訓練、露營、考驗營活動。

      (6)童軍教育研習、研討會。

      (7)童軍設備及營地設施維護。

    4、推動新移民學習中心營運及推展計畫:

      (1)多國語言文化學習課程。

      (2)多元文化學習活動。

      (3)技能輔導課程。

      (4)地區人文藝術特色活動。

      (5)人力培育課程。

      (6)其它彈性自主課程。

      (7)空間、設備、設施充實及改善。

    5、推展社區婦女教育計畫:

      (1)支持多元型態家庭女性。

      (2)增進女性消費意識與權益。

      (3)強化女性生命歷程與角色。

      (4)推展女性自我健康管理觀念。

      (5)擴展女性社會參與及全球化視野。

      (6)性別平等教育及成長。

      (7)研發婦女終身學習教案教材。

  (二)國立社教機構與研究機關(構):

    1、推展社區教育計畫:

      (1)社區教育人才培訓。

      (2)多元社區特色學習活動。

      (3)發展藝術人文、地方產業及其他促進社區教育之專案計畫。

    2、推展社區婦女教育計畫:

      (1)推展社區婦女終身學習計畫。

      (2)運用館所資源辦理青少女科普教育活動。

      (3)性別平等教育與成長。

    3、推展終身學習活動:

      (1)推動終身教育發展之研討會。

      (2)培訓終身教育人才活動及研習。

      (3)培養終身學習能力及方法之課程。

      (4)終身學習理念宣導推廣活動。

      (5)其他促進終身學習整體發展之專案計畫。

    4、推展交通安全教育計畫:

      (1)辦理交通安全教育主題宣導活動。

      (2)培訓學校、社區交通安全教育種子人員。

      (3)辦理交通安全教育競賽活動或教學觀摩研習。

      (4)研製交通安全教育各式宣導教材教具、影帶光碟或優良刊物
        

      (5)進行具體可行之學生交通事故防制策略研究或相關交通安全
        教育課程編修推廣計畫。

      (6)其他配合本部交通安全教育政策之學校及社會教育創新計畫
        

  (三)民間團體:

    1、推展社區教育計畫:

      (1)社區教育人才培訓。

      (2)多元社區特色學習活動。

      (3)發展藝術人文、地方產業及其他促進社區教育之專案計畫。

    2、推展社會童軍教育活動:

      (1)結合各機關、學校、民間團體共同規劃及推展社會童軍教育
        活動。

      (2)弱勢族群、原住民童軍體驗營。

      (3)社區服務,推動樂齡童軍體驗活動。

      (4)輔導人員木章訓練,培訓童軍幹部人才。

      (5)童軍訓練、露營、考驗營活動。

      (6)童軍教育研習、研討會。

    3、推展社區婦女教育計畫:

      (1)支持多元型態家庭女性。

      (2)增進女性消費意識與權益。

      (3)強化女性生命歷程與角色。

      (4)推廣女性自我健康管理觀念。

      (5)擴展女性社會參與及全球化視野。

      (6)性別平等教育及成長。

    4、推展終身學習活動:

      (1)推動終身教育發展之研討會。

      (2)培訓終身教育人才活動及研習。

      (3)培養終身學習能力及方法之課程。

      (4)終身學習理念宣導推廣活動。

      (5)其他促進終身學習整體發展之專案計畫。

    5、推動社區大學發展:

      (1)健全社區大學發展研討會。

      (2)師資培訓或人才培訓。

      (3)從業人員工作坊或研習。

      (4)發展議題研究及宣導推廣計畫。

      (5)其他促進社區大學整體發展之專案計畫。

    6、推展交通安全教育計畫:

      (1)辦理交通安全教育主題宣導活動。

      (2)培訓學校、社區交通安全教育種子人員。

      (3)辦理交通安全教育競賽活動或教學觀摩研習。

      (4)研製交通安全教育各式宣導教材教具、影帶光碟或優良刊物
        

      (5)進行具體可行之學生交通事故防制策略研究或相關交通安全
        教育課程編修推廣計畫。

      (6)其他配合本部交通安全教育政策之學校及社會教育創新計畫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作業:

    1、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1) 學習型城鄉計畫、社區多功能學習中心計畫、新移民學

      習中心營運及推展計畫及社區婦女教育計畫,均依本部公告

      內容及所定計畫申請期程為準。

      (2) 社會童軍教育活動:

         申請期間: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但配

        合本部重要政策需要或年度重點工作,並經本部核准

        者,不在此限。

         每年申請一次,每次最多四案。

         申請文件:活動計畫一式八份。

    2、國立社教機構與研究機關(構)、民間團體:

      (1)申請期間分二階段受理。但配合本部重要政策需要或年

      度重點工作,並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每年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每次申請至多二案。

         每年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至六

        月三十日受理申請。每次申請至多二案。

      (2)申請文件:申請表件、計畫書、經費申請表及團體立案

      證明影本一式四份。計畫書內應敍明向學員收費及其他單位

      贊助之經費。

      (3)申請程序:申請期限內(以郵戳為憑),將申請文件以

      正式公文函送本部。

  (二) 審查作業:

    1、審查方式:

      (1)由本部採行政審查、交付審查會議或送請專家學者審

      查,再依行政程序核定。審查委員之組成,在資歷相當之情

      形下,應優先遴聘性別少數者擔任,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

      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2)社區多功能學習中心案,本部得視需要現場勘查後,再

      行決定補助。

    2、 審查原則:

      (1)審查活動目的與必要性、成果效益及經費編列之合理

      性、活動企劃之目標、方法、經費、價值、優缺點等。

      (2)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已獲本部其他補助。

         申請計畫內容不符合本原則之規定、內涵欠詳實或表

        件欠缺。

         前一年度獲本部補助計畫,未依計畫內容、補助經費

        項目執行,或執行成效不彰。

         逾期申請但配合本部重要政策需要或年度重點工作,

        並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休閒旅遊性質之活動、例行性之會務及童軍慶祝活

        動。

         社區多功能學習中心申請補助項目所需金額過大,或

        施作期程長而無法於該年度內執行完畢。

六、 經費請撥及核銷、支用、流用、勻支、規模變更、核銷、結報、計畫

     產生收入及結餘款繳回、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等,除本要點已

     有規定者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1、考核方式:

      (1)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部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及成果等
        資料。

      (2)本部得邀請學者專家,對受補助單位實地訪視或書面審查計
        畫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3)各項辦理成果,列為本部統合視導及相關評鑑等之考核項目
        

    2、考核處分:

      (1)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
        依有關規定辦理表揚,得另定獎勵措施,從優核給下年度補
        助額度。

      (2)未依核定計畫執行、自行變更計畫未報本部同意,本部除督
        導改進外,另得予減少或停止下年度之補助。

      (3)受補助單位應確實精算執行能力及覈實申請經費,於年度結
        束時,總經費未執行完竣而有賸餘款者,應依本部補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並作為以後年度計畫
        補助款額度之參據。

  (二)國立社教機構與研究機關(構)、民間團體:

    1、考核方式:

      (1)應提報活動成果送本部審查。

      (2)本部得邀請學者專家,對受補助單位進行實地訪視或書面審
        查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2、考核處分:

      (1)辦理績優者依有關規定獎勵或表揚。

      (2)未依計畫內容辦理、執行成效不彰或未依計畫經費項目執行
        者,下年度不予補助。

      (3)執行成效不佳者,經訪視或審查確定,函請加強改進,並錄
        案列入下一申請案減列補助款或不予補助之依據。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補助經費不足為由,
    變更計畫。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計畫變更,而於執行
    前報本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依本原則規定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相片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
    受補助單位應同意無償授權本部及所屬機關,在教育利用範圍內得無
    償重製、改作及利用,並供各級學校師生及終身學習推動單位教學及
    學習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