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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支持婦女婚育,使雙薪家庭父母安
    心就業,並讓學齡前幼兒在健康安全之環境成長,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標:
(一)擴大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之範圍。
(二)減輕弱勢家長經濟負擔,提升弱勢幼兒入園率。


三、補助對象:
(一)參加公立幼稚園辦理之課後留園服務且符合下列規定之經濟弱勢幼
      兒: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者。
      2.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但不
        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超過六百五十
        萬元,或年利息所得在十萬元以上者。
(二)前款第一目所稱經濟情況特殊者,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之幼兒。


四、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符合第三點補助對象之幼兒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公立
      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收費標準所應繳交之費用,予以補助。但
      參與暑假期間課後留園服務者,每人每月之補助金額以不超過三千
      五百元為原則。
(二)符合第三點補助對象之幼兒,因就讀之附設幼稚園未辦理課後留園
      服務,而參加本校國民小學所辦課後照顧班者,得比照前款規定予
      以補助。
(三)本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以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
      以調整補助額度。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相
      關規定,並就辦理形式、原則、時間、師資、收退費、經費支用、
      獎懲及注意事項等分別予以規範。
(二)補助經費之申請:每年依下列規定分三次報送:
      1.公立幼稚園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暑期課後留園)、十月十五
        日(第一學期課後留園)及四月十五日(寒假課後留園及第二學
        期課後留園)前,依實際開辦人數,檢附下列資料送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
     (1)經濟弱勢幼兒相關身分證明資料。
     (2)公立幼稚園辦理幼兒課後留園服務之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表。
     (3)公立幼稚園經濟弱勢幼兒參加課後留園申請補助經費表(如附
          件一)。
      2.前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九月十五日(暑期課後
        留園)、十月三十一日(第一學期課後留園)及四月三十日(寒
        假課後留園及第二學期課後留園)前,依實際開辦人數,檢附下
        列資料送本部:
     (1)公立幼稚園辦理幼兒課後留園服務之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表。
     (2)公立幼稚園經濟弱勢幼兒參加課後留園補助經費彙整表(如附
          件二)。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課後留園服務相關規定。
(三)審查:申請案件經本部審查無誤後,核定補助經費。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其收支由公立幼稚園依各校(園)會計程序
      辦理。
(二)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考評課後留園服務辦理
      情形,辦理成績優良者,應優予獎勵。
(二)直轄市、縣(市)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之園數比例,列為本部地方聯
      合訪視項目之一。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所定課後留園時段,包括學期中放學(下午四時三十分)後
      之時段、假日及寒暑假等。
(二)本要點所定公立幼稚園,包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屬公立
      幼稚園及國立學校附設公立幼稚園。
(三)公立幼稚園規劃辦理幼兒課後留園服務,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兼顧
      生活教育,採團體、分組或個別方式為之,並充分告知家長資訊,
      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四)課後留園之編班得不依原班級界限,並以參與人數達十人即開班為
      原則。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活動型態、品質及安全考量,適度
      規範生師比。
(六)課後留園服務師資,得準用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
      資格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補助之適用期程為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前。
(八)寒暑假期間已支領薪資之國幼班代理代課教師,不得於規定上班之
      時間內再領取課後留園之鐘點費。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