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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經費實施要點
民國 110 年 03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推展高級
    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及核定基準,規定如附表。
    各補助項目計算依據,依本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前一年度五月二十八日
    資料為準,並以轄內之學前教育階段、國民教育階段及各地方政府主
    管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或教師人數統計為原則。但補助項目有特
    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一項補助項目,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相關法
    令規定,除每年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定結果者,不在此限外,各財力級
    次之補助比率如下表:
項次/
財力級次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第四級 第五級
附表一、附表二、
附表三項次第一項
至第十項
百分之八十五 百分之八十六 百分之八八 百分之八十九 百分之九十
附表三項次第十一項 百分之七十 百分之八十 百分之八十八 百分之八十九 百分之九十

四、本部於當年度確定次一年度補助項目後,應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
    一款規定,通知地方政府於當年度依限擬具計畫,提出申請。
    本部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於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通知地
    方政府補助經費暫列數,並應列入其次一年度地方預算。


五、地方政府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如下:
    (一)本部核定各項目之補助金額,地方政府應將補助經費納入預算辦
    理,連同自編分攤款,專款專用。但有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者,得以代收代付方
    式辦理。
  (二)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各補助項目地方政府得依需求自行增加配合款,並報本部調整計
    畫金額。另各項補助經費因業務實際需要,得於補助經費總數不
    變及項目不減情形下,函報本部調整支應。但配合本部年度執行
    身心障礙教育重點計畫或其他特殊需要者,得不受前開總數不變
    之限制。
  (四)地方政府除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者外,應出具納入預算證明請
    款。


六、地方政府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將前一年補助經費之辦理績效評估
    報告送本部。
    本部得以訪視、視導或書面審查方式,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對前項
    報告進行成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