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積極推動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瞭
解個別學生,提供發展性、介入性及處遇性之輔導,協助學生健康成
長、適應社會及培養多元欣賞與關懷素養,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一)公私立大專校院(不包括軍警校院)。
(二)中央機關及原臺灣省政府核准立案之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
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補助原則:
(一)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1、對公私立大專校院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
之九十五。
2、對民間團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且每年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原則。
3、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款,應依其財力級次給予不
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1)財力級次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
之百分之五十。
(2)財力級次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
之百分之六十。
(3)財力級次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
之百分之七十。
(4)財力級次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
之百分之八十。
(5)財力級次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
之百分之九十。
(二)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辦理。
四、補助項目:
(一)公私立大專校院部分:
1、大專校院學生事務工作:
(1)大專校院四區學生事務工作計畫。
(2)公立大專校院辦理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特色主題計畫(
限公立大專校院申請)。
(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社區法治教育(限設有法律系所之
大學校院申請,工作項目以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社
區辦理各校法治教育活動為主)。
(4)大專校院品德教育、生命教育推廣與深耕學校相關活動
。
(5)大專校院學生社團帶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社團發展及服
務學習。
(6)其他學生事務工作相關活動。
2、大專校院學生輔導工作:
(1)大專校院四區學生輔導工作計畫。
(2)心理健康與自殺防治。
(3)學生網路沈迷輔導。
(4)其他學生輔導相關工作。
3、大專校院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
(1)課程教學與活動、研究發展相關計畫。
(2)其他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計畫。
(二)民間團體:
1、大專校院學生事務工作:
(1)大專校院學生人權法治教育宣導。
(2)大專校院生命品德教育宣導。
(3)結合大專校院學生社團之社區服務或中小學服務活動。
(4)其他大專校院學生事務相關工作。
2、大專校院學生輔導工作:大專校院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含輔導知能、心理健康與自殺防治、學生網路沈迷輔導)。
3、大專校院性別平等教育宣導活動(含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
則第十三條規定課程項目、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
之研討、特教學生之性別平等教育、媒體識讀、性別少數團
體權益倡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不同性別者之貢獻與
成就)。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公私立大專校院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部所定期
限,檢附工作計畫及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格式參考教育部
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相關表件),並
檢附相關文件送本部核定。
2、民間團體:
(1)每年以申請二案為原則。
(2)申請期間(分四階段受理):
A、每年一月至三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
至三十日受理申請。
B、每年四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二月一日至二
十八(如遇閏年則為二十九)日受理申請。
C、每年七月至九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至三
十一日受理申請。
D、每年十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八月一日至
三十一日受理申請。
(3)申請程序:應備齊申請資料,於申請期限內(以郵戳為
憑),以正式公文函送本部提出申請。
(4)申請文件:檢附申請表(附件一)、工作計畫、計畫項
目經費申請表(附件二)及團體立案證明影本各一式二
份。計畫書內應敍明向學員收費及其他單位贊助之經費
。
3、申請資料不全且於期限內未補正,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
4、配合本部政策並經本部核准之專案性計畫者,不受第二目之
(2)規定之限制。
(二)審查作業:
1、公私立大專校院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性補助案,由
本部核定,必要時召開審查會議或送請專家學者進行書面審
查。
2、民間團體補助案,於前款第二目之(2)所定申請期間截止後
,由本部依行政審查、交審查會議或送專家學者審查後核定
。審查內容應包括活動企劃之目標、方法、經費、價值、優
缺點等之分析。
3、統整性、跨直轄市、縣(市)及跨校性之計畫,優先考量補
助。
六、經費請撥與結報:
(一)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如補
助經費不足)變更計畫。但因特殊需要、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
素經本部同意變更者,不在此限。
(三)經費之支用與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其
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備文檢附成果報告(附件三)、
本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
畫款項等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機關團體應提報活動成果送本部審查,必要時本部得實地
訪視審查。審查結果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函請其加強改進外,並
錄案列入下一申請案不予補助或減列補助款之依據;辦理績優者
依有關規定辦理表揚。
(二)受補助案列入本部年度計畫考核項目,並得視需要配合會計單位
隨時訪視抽查之。
(三)直轄市、縣(市)對補助款執行成效納入本部年度考評工作辦理
:
1、辦理績優者,除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有關規
定辦理表揚外,下年度補助額度從優核給。
2、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變更計畫未報經本部同意者,除督導
改進外,另酌減下年度補助經費。
3、應確實精算執行能力及覈實申請經費,於年度結束時,總經
費未執行完竣而有賸餘款者,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得於下年度扣減該賸餘款
項目相對款額。
八、其他注意事項:受補助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收到本部核定補助之公文後,應於研討會報名前,將訊息登錄至全國
教師在職進修中心資訊網,並落實教師進修登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