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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發揚尊師重道優良傳統,提振教師專業精
  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表揚對象為現任公私立各級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幼兒
  園、本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少年矯正學校之
  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學人員、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
  、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未曾獲頒本獎項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推薦基準:
 (一)基本條件:連續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園)服務滿一
   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
   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二)積極條件,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
  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同事肯定
    。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
  4、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三)特殊條件,曾獲下列獎項之一者,經各主管機關(單位)評估後,
   得優先推薦:
  1、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優秀教育人
    員、教育文化專業獎章、教學卓越獎、校長領導卓越獎、推展學
    校體育績優個人獎、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優良學生事務及輔導人
    員、資訊科技融入教學創新應用團隊等獎項。
  2、本部國家講座、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等獎項。
 (四)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
  1、曾體罰學生。
  2、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
  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4、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5、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
  6、於不適任教學人員、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軍護人員
    、校長或園長處理程序中。
  7、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8、曾違反學術倫理或尚在調查階段。
  9、有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四、推薦及評選作業,分初審及決審二階段辦理:
 (一)初審:
  1、各機關學校(園)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
    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向所屬各主管機關(單位)提
    出推薦。
  2、各受理推薦主管機關(單位)得聘請校長、教師、家長、學者專
    家、社會公正人士或曾獲頒前點第三款所列獎項之人員組成評審
    小組;其組成人數、作業方式、評選基準,由初審機關定之。評
    審小組應就推薦資料進行實地訪查及書面資料評審,實地訪查採
    不預告、不設限訪談對象(例如曾任教或現在任教學生、家長、
    學校(園)有關人員等)及訪談內容方式,依推薦基準至任教學
    校(園)進行了解,評審小組評選時應注意教學及行政併重原則
    ,並考量各教學領域之衡平性。
  3、各主管機關(單位)於受理推薦後辦理初審,於每年五月三十一
    日以前,依各縣市政府教師額數比例訂定如下表所列推薦名額排
    定推薦優先順序後,報本部辦理決審:

各主管機關(單位)別

推薦名額

各主管機關(單位)別

推薦名額

新北市

17

花蓮縣

2

臺北市

17

澎湖縣

2

臺中市

14

基隆市

2

臺南市

8

新竹市

2

高雄市

15

嘉義市

2

宜蘭縣

2

金門縣

2

桃園市

12

連江縣

2

新竹縣

3

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包括所屬高級中等學校、特教學校)

15

苗栗縣

3

彰化縣

6

南投縣

3

本部高等教育司(包括直轄市立大學、本部所屬一般大學及空中大學)

15

雲林縣

4

本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本部所屬技專校院)

11

嘉義縣

3

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軍護人員)

2

屏東縣

4

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

2

臺東縣

2

法務部(少年矯正學校)

2

合計174人

  4、國立大學附設小學、幼兒園由各縣市政府遴選推薦。
  5、各主管機關(單位)遴選後,應填具本部規定之推薦表,並在紀
    錄欄內敘明遴選經過及結果,於五月三十一日以前將推薦表正本
    送本部,並將推薦表電子檔及特殊優良事蹟證明文件電子檔上傳
    至本部指定網站。完成送件程序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
    抽換。逾期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無論是否推薦,相關資料
    不予退還。
 (二)決審:
  1、由本部敦聘具有社會聲望、公正、專業素養人士或曾獲頒師鐸獎
    者組成遴選小組,其成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遴選小組審議推薦案件得參閱有關資料,必要時得就推薦人選之
    相關資料及人員進行查核或訪談。
  2、辦理決審時,初審機關(單位)應派員;決審委員視需求,得請
    初審機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
  3、各委員迴避之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師鐸獎之表揚人數,每年以不超過七十二人為原則,各縣市政府至少
  應有一人獲選,獲獎者併當年度舉行之資深優良教師表揚大會接受表
  揚。

六、師鐸獎由本部主辦,表揚大會由本部辦理為原則,縣市政府亦得申請
  辦理。


七、獎勵及表揚:
 (一)獲師鐸獎者,於表揚大會中公開表揚,由本部頒贈師鐸獎獎座一座
   、獎狀一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人員並核予記功一次。

 (二)獲師鐸獎者由本部安排出國考察,本部補助每人以新臺幣十萬元為
   限;一百零八年度起,因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致延期或
   停止辦理出國考察時,得補助十萬元予獲師鐸獎者從事辦學考察活
   動、教師研習進修、推廣教育政策及研究發展等之用。

 (三)得獎事蹟編印專輯。
 (四)經各主管機關(單位)推薦而未獲選參加全國表揚大會者,以部長
   名義頒給獎狀一幀,由各該機關(單位)自行表揚,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及幼兒園之人員並核予嘉獎二次,以資鼓勵。

 (五)獲師鐸獎者,得由主管機關(單位)敦請參與教育經驗分享及教學
   理念傳承相關活動。

八、其他:
 (一)各主管機關(單位)就申請遴薦獎勵案件,應從嚴審核,有不實或
   舛錯者,應對有關人員按情節從嚴議處;所遴薦人員於本部核定前
   ,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本部;發現有不適宜遴
   薦之情事者,並應報本部廢止其推薦。
 (二)經遴薦獲獎人員,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其獲獎後有第
   三點第四款規定之情事者,應廢止其資格。領受之獎座及獎狀應予
   追繳。
 (三)被推薦人於審查期間,如有請託或至初審及決審機關(單位)訪問
   情事,應向遴選小組報告,並得取消其入選資格。
 (四)被推薦人相關資料,無論是否入選,不予退還。
 (五)本要點所需費用,由本部年度預算支應。
 (六)辦理評選之各主管機關(單位),得於不違反本要點規定下,另定
   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