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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國立大學健全發展計畫經費要點
民國 99 年 07 月 26 日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各國立大學校院改善公共安全設施、
    購置教學研究相關圖儀設備,及提升教學研究品質等,特訂定本要點
    。


二、補助對象:
    各國立大學校院。


三、補助範圍及原則:
〈一〉突發性事件如災變等,必須經費支援善後,以速改善學生學習環境
      者。
〈一〉新設或改制及資源較不足學校亟待經費補助以擴充相關教學資源設
      備者。
〈三〉配合本部教育政策之需要,亟需增設急迫性相關設備者。
〈四〉配合政策需加以補助經費者。
〈五〉依據學校中長程發展計畫,擬定可行措施戮力改善教學及研究品質
      ,需經費加以補助獎勵者。
〈六〉其他特殊事件需先補助經費者。


四、審核作業:
〈一〉各校應審慎評估各申請計劃之需求性、經費執行能力,充分說明申
      請理由並排列計畫優先序,並確實估算計畫所需金額,提報金額以
      本年度可執行完畢者為原則。倘未依規定辦理或計畫書未臻完備者
      ,將不予受理。
〈二〉申請計畫由本部視計畫性質聘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三〉審查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安排實地訪視或會勘。


五、審核項目:
〈一〉計畫需求性及急迫性。
〈二〉學校現況說明。
〈三〉計畫與校務發展計畫重點特色及發展之關聯性。
〈四〉預期效益及可行性評估。
〈五〉計畫確有助於學生素質之提升及學術研究績效。
〈六〉財務規劃及近三年預算執行績效。


六、補助原則與經費動支程序:
〈一〉各校所報分項計畫以二案為限並按優先序列明彙整成冊,申請補助
      總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參仟萬元為原則。
〈二〉各校申請計畫如經本部同意補助,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要點」辦理經費撥付及核撥結報事宜。


七、執行管考:
〈一〉本計畫核定補助之案件,除經專案同意變更經費支用計畫外,應按
      原核定項目依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與相關會計
      、審計法令規定辦理。
〈二〉各受補助經費學校,其計畫之實際執行進度與預定進度,累計差異
      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檢討分析其原因,並依檢討分析結果積極督
      促執行。該計畫全年度執行進度未達百分之九十者,提供本部核列
      嗣後年度參選本科目經費補助分配之重要參考。
〈三〉各受補助學校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應檢附成果報告、本部經費
      收支結算表辦理結報。


八、作業期程:
〈一〉學校申請時間:每年七月底前,但突發性事件不在此限
〈二〉本部審查時間:收件後二個月內為原則。
〈三〉經費核撥結報時間:計畫經審定並簽奉核可後核撥經費,依核定計
      畫期程辦理結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