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新南向政策,鼓勵我國優秀合格教師
赴新南向友好國家任教,協助新南向友好國家華語文學校充裕中等以
下學校及幼兒園師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領有本部、臺灣
省政府教育廳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
幼兒園教師證書之儲備教師,且受補助期間未受聘擔任我國公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教師。
(二)學校:
1、依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設立之學校,包括印尼雅加達臺
灣學校、印尼泗水臺灣學校、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馬來西亞
吉隆坡臺灣學校四校。
2、曾向我國僑務委員會立案或備查之馬來西亞華文獨立中學。
3、僑務委員會轄管已立案之泰北地區學校,包括泰國泰北建華綜合
高級中學、泰北滿堂建華中學、泰北清萊府萬偉鄉光復高級中學
、華雲學校、恩惠中學、清邁慈濟學校、泰北清萊府萬偉鄉淨心
中文學校等七校。
(三)駐外機構:指我國於新南向友好國家之駐外機構,包括駐印尼代表
處、駐胡志明市辦事處教育組、駐馬來西亞代表處教育組及駐泰國
代表處僑務組。
三、補助原則:
(一)教師應聘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擔任專任教師,其薪資、新南向生
活津貼及新南向交通津貼均由本部支付,並以新臺幣計算及發給。
(二)同一教師依本要點請領薪資、新南向生活津貼及新南向交通津貼,
同一學校以二年為原則,不同學校累計最多不超過四年。
(三)本部每年補助名額依當年度預算調整,並視學校實際需求情形核定
。
四、補助內容:
(一)薪資:包括月薪、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
1、月薪(包括本俸及專業加給)比照教師待遇條例所定基準發給,
並得採計教師之代理年資提敘薪級。
2、年終工作獎金比照行政院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
意事項發給。
3、考績獎金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發給。
(二)新南向生活津貼:依教師受聘學校所在國家及實際任職期間發給。
每月補助額度為印尼地區:二萬四千元、馬來西亞地區:二萬二千
元、越南地區:二萬元、泰北地區:一萬六千元。
(三)新南向交通津貼:補助教師自我國至任教國家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
票費用(需優先搭乘國籍航空),每(學)年往返機票各一張,其
費用上限為印尼地區:二萬五千元、馬來西亞地區:一萬五千元、
越南地區:一萬八千元、泰北地區:二萬五千元;交通津貼限教師
本人使用,並依教師具名之(電子)購票證明或票根於額度內核實
報支。
五、作業程序:
(一)簽訂契約書:學校應於辦理教師甄選前與本部簽訂契約書;教師應
於赴任前與本部簽訂契約書;契約書內容由本部另訂之。
(二)名額核定:
1、學校如有意聘任我國合格教師前往任教,應於本部指定日期前,
檢附學校簡介、師資需求及福利待遇、聘約及其他相關資料報請
駐外機構函送本部。
2、本部於審查學校所送書面資料後,核定各校補助名額。
(三) 甄選:
1、學校應依本部核定補助名額擬定招聘簡章報請駐外機構函送本部
備查後,於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公布。
2、學校應依簡章,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教師甄選。
3、教師應檢附學經歷證明文件及簡章指定資料報名參加甄選;現職
已於本要點所定學校任教,及本部備查學校招聘簡章後自該校離
職未滿一年之教師,不得報名參加甄選。
(四)聘用:
1、學校完成甄選後,應於一週內將「錄取教師名冊」報請駐外機構
函送本部備查,並得增列備取人員,俾利本部核算教師補助費用
。
2、學校應於教師到任後二週內,應編製「正式到職教師名冊」,並
檢附已完成簽訂之教師聘書影本,報請駐外機構函送本部備查。
(五)發放補助:
1、每月薪資及新南向生活津貼:教師應檢附領據及學校提供之教師
差勤紀錄表,報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
本部指定單位)依核定金額撥付至教師指定之在臺帳戶。
2、年終工作獎金:經本部核定後通知教師,教師應檢附領據,報送
本部或本部指定單位依核定金額撥付至教師指定之在臺帳戶。
3、考績獎金:由學校函報教師考核成績表,並經本部核定後通知教
師,教師應檢附領據,報送本部或本部指定單位依核定金額撥付
至教師指定之在臺帳戶。
4、新南向交通津貼:教師應檢附領據與載明教師姓名及金額之票根
或(電子)機票購票證明,報送本部或本部指定單位於額度內核
實撥付至教師指定之在臺帳戶。
六、一般規定:
(一)學校應協助教師於赴任前辦妥工作簽證,安排教師任教期間之住宿
,並提供每(學)年至少一次來回機票,供教師本人或其親友使用
。
(二)學校應比照校內教職員工,提供或協助教師辦理當地相關人身安全
及醫療保險。
(三)學校安排教師兼任其他職務、加班超勤及其他衍生之費用,由學校
發給。
(四)學校得依教師教學、研究、學生輔導及年度服務績效等核發激勵獎
金。
(五)教師之到職、離職、差(旅)假、出勤管理、加班、休假、獎懲及
申訴等,依學校規定及當地國法令辦理。
(六)馬來西亞獨立中學及泰北地區學校聘用教師,其聘任資格、限制及
義務,應比照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七)教師應自行負擔國內外相關稅賦。
(八)教師應配合本部相關新南向師資政策公開發表教學成果,或協助辦
理各項教學推廣活動。
(九)教師返回國內並受聘擔任公立學校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教師時,其
各該段年資得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
,併計為退休年資,或補繳退撫基金年資後,併計為退休年資。
(十)教師返回國內後參加教師甄選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