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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職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30 日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增進職員職務歷練並激勵業務創
  新與突破,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職務遷調,指本院編制內職員(人事、會計除外)間之遷
  調。

三、本院各單位人員,除單位主管外,合於下列條件人員,應依本要點規
  定實施職務遷調:
  (一)年齡:未滿 60 歲者,但自願參加遷調者,不在此限。
  (二)服務年資:在同一單位任職連續滿 4 年。

四、職務遷調由人事室調查自願申請遷調人員名單,簽會各單位主管意見
  ,提請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自願申請遷調人員須於現職單位服務2年以上,遷調年資之認定
  以前 1 年 12 月 31 日為準。

五、審議小組由副院長及各單位主管組成,並由副院長擔任召集人。必要
  時,得請遷調人員到會面談。
  審議小組基於各單位間業務考量、遷調人員生涯發展及專業培養等因
  素,必要時得作適當調整。
  審議結果經簽奉院長核准後,應通知遷調人員及其單位於1個月內辦
  理遷調,並應於該期限內完成業務交接。

六、本院人員於單位內之遷調,由各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自行辦理。

七、本要點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