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本部主管各級學校及所屬機構災害防
救要點第三點之任務,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執行校園安全人員,指軍訓人員、學務創新人員等維護校
園及學生安全之人員。
三、值勤職責:
(一)本部:依本部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作業規定督導。
(二)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督導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聯絡處及高級中等學校執行
校園安全人員值勤及指導校安事件通報與緊急處理。
2、重大校安事件發生時,立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協助處理與通報
作業。
3、每日對五所以上轄屬學校執行校園安全人員,實施電話通聯測試
,以確保通報系統通暢,維護值勤紀律。
(三)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聯絡處:
1、督導轄屬學校執行校園安全人員值勤及指導校安事件通報與緊急
處理。
2、重大校安事件發生時,立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協助處理與通報
作業。
3、每日對五所以上轄屬學校執行校園安全人員,實施電話通聯測試
,以確保通報系統通暢,維護值勤紀律。
(四)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1、維護校園安全。
2、處理緊急突發事件。
3、協助學生生活照顧。
4、校安事件通報與連繫。
5、其他上級交付之相關工作事項。
四、值勤分類:
(一)甲類:於單位(學校)實施二十四小時值勤。
(二)乙類:配合單位(學校)作息,上班時間在單位(學校)值勤,下
班(課)後得返回居住處所,遂行待命值勤;應將校安中心專線電
話轉接至個人連絡電話,並與學校警衛或保全人員取得密切連繫,
遇重大事件應立即返校處理。
五、值勤方式:
(一)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實施甲類值勤。
(二)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聯絡處、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值勤原則
:由單位(學校)依特殊環境需求,在兼顧安全前提下,自行訂定
甲類或乙類值勤,惟須完成校園安全事件處理作業流程(機制),
經首長核定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六、值勤設施(備):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機關)應設置校安中心及專線電話與網路通訊
設備,並保持全日暢通,故障或號碼變更時,應即通報主管機關。
(二)校安中心設施(備)及應有之資料如下:
1、校安中心外需懸掛標示牌。
2、具網際網路連線之電腦設備、專線電話、傳真機、手電筒、哨子
、警棍(電擊棒)及消防器材等。
3、緊急事件處理流程圖(包括地區醫院、警察、消防等單位連絡電
話)。
4、全國執行校園安全人員服務全國學生網絡表及直轄市、縣(市)
聯絡網。
5、全校學生、家長(監護人)地址、連絡電話等資料(包括住校、
賃居生)。
6、當月值勤輪值表。
7、緊急召回名冊。
8、校區平面圖及鄰近地區地圖等。
9、其他與維護校安事件相關之設施(備)。
七、發生校安事件時,值勤人員應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
定,即時通報、處理,並適時更新通報內容。
八、一般規定: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機關)對於非上班時間值勤人員,應予補休、
給予加班費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二)女性於妊娠期間免予值勤。
(三)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本公平、合
理原則安排輪值,並於每月月底前至本部校安中心網頁之值勤管理
系統登錄次月值勤人員輪值表,以利督考。
(四)值勤人員應每日填寫工作日誌,參考格式如附件。
(五)各校應建立值勤代理編組,於值勤人員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時,代行
相關勤務。
(六)各校每日除輪派值勤人員外,並得視學校特性需求,安排其他值勤
人員,處理相關事務。
(七)有二個校區以上之學校,得依學校校區特性,律定值勤方式。
(八)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所屬實施電話通聯測試時,對未完成通聯之學
校(機關),應於二十分鐘後再通聯一次,連續三次如仍無法通聯
,通知該校(機關)主管協處。
(九)大專校院為甲類值勤學校,且主管為軍職者,採在校督導值勤方式
參與工作,每週至少一次。
九、獎懲:
(一)執行校園安全人員對校安事件處置得宜,有效維護學校、學生安全
與權益者,得由權責單位予以獎勵。
(二)執行校園安全人員違反本規定或執行不力者,依獎懲相關規定議處
。
(三)前款情形,納入本部及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學校學務創新人
員經費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