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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文選修課程應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確保學生選習本土語文權益,協助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依課程綱要開設本土語文選修課程,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學生選習本土語文課程,國民小學一年級至六年級者應就閩南語、客家語或原住民族語等三種本土語文任選一種修習,國民中學者依學生意願自由選習,並以鼓勵持續學習同一種語文為原則;其確有更換類別之需求時,應以持續學習原語文課程一年以上始得辦理。

         選習原住民族語文之學生,學校宜輔導其以父母或家長之該族語文為優先考量,做適切選擇。

三、學校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辦理舊生(國民小學一年級至五年級、國民中學七年級至八年級)次學年度選習本土語文類別之調查,於新生報到時,辦理新生之調查,以作為開設本土語文選修課程之依據。

         學校辦理前項調查時,應設計表格提供學生填寫,並經家長簽章同意後繳回。

四、國民小學每週應開設本土語文選修課程,計入語文領域時間內,於第一節至第七節正式課程時間實施;國民中學應開設本土語文選修課程或社團活動,得優先於語文學習領域、彈性學習節數開設本土語文選修課程,鼓勵學生依其意願選習本土語文課程。

         學校得依資源狀況,利用彈性時間、晨光活動或課後活動時間,另行酌增授課節數。

         學校開設原住民族語文課程,排課或師資延聘確有困難者,得專案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以下簡稱教育局(處))同意後,利用第一節至第七節正式課程以外時間實施。

五、學校開設本土語文選修課程,應充分尊重學生及家長選擇權,並將開設情形通知學生家長。

         學校應視各類本土語文課程選習學生數,得以班群方式,不受班級或年級限制,並以同年級實施為原則,依學生選習語文類別編組;班級人數上限不得逾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規定;為因應學生選課需求,班群課程以於同一時段開設為原則。

         國民小學階段,學生選習之本土語文類別,學校均應開班,以保障學生選習本土語文之權益;同年級同語文別選習之總人數為十五人以下者,應合班上課。

         學校開設原住民族語文選修課程,因師資延聘確有困難而無法依需求開課者,應與家長充分溝通協調後,適度調整課程。

六、學校應積極配合臺灣母語日之實施,鼓勵教師於教學過程多使用母語,並營造本土語文生活情境。

         學校在教室編配狀況許可下,得設置本土語文專科教室;原住民族重點學校宜充分利用原住民族資源教室,以利本土語文情境布置,提高學生學習興趣,增進學習效果。

七、學校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二週內,應確實將本土語文課程選習人數及選修課程開設概況(包括任課教師本土語文專長符應統計),填報於本署國民中小學教職員人力資源網;教育局(處)應於九月三十日前完成線上資料審查;本署應定期提供本土語文課程選習人數及選修課程開設概況予客家委員會及原住民族委員會。

         學校學生選習調查表應留校存查一年。

八、教育局(處)應建置直轄市、縣(市)之本土語文教學師資人力資料庫,積極辦理授課教師之本土語文教學專長培訓,並得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及相關規定辦理本土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及進用,以滿足學校師資需求。

         教育局(處)對主管學校本土語文師資未符應需求情事,應積極研議協助措施。

九、教育局(處)為落實推動本土語文教學,應成立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推動會,定期或不定期訪視學校辦理情形;辦理成效優良者,應予獎勵。

         學校依學生意願開設本土語文選習類別課程之情形,應列為前項訪視重點項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