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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漆彈活動輔導管理注意事項
民國 90 年 07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輔導管理漆彈活動發展,保障
    消費者安全與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漆彈活動場地包含講解區、活動區、觀看區、安全區、裝備領取區、
    庫房等區域及必要設施,並應於講解區懸掛場地配置圖 (全開) 。



三  漆彈活動場地內應設置安全告示牌,告知參與活動者正確之活動進行
    規則並警告非參與者禁止進入場內,以避免發生危險。



四  漆彈場地須架設安全網,安全網之標準規格如下:
 (一) 漆彈活動場地架設圍網,圍網高度必須超過三公尺以上,網孔不得
      大於零點四公分。
 (二) 合格安全網遮光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同時以漆彈發射器於十公分
      距離連續射擊圍網十發以上,漆彈丸無法穿越圍網者為合格安全網
      。



五  漆彈活動用之漆彈發射器之射速必須調整為每秒二百五十英呎 (七十
    六點二公尺) 以下;漆彈競賽用之漆彈發射器之射速必須調整為每秒
    三百英呎 (九十一點四公尺) 以下,且限用半自動漆彈槍。



六  漆彈活動場地應聘請合格教練駐場,負責提供活動必要之指導。



七  每十名參與漆彈活動人員應配置一名教練在旁指導,惟十六歲以下人
    員不得參與對抗競賽項目。



八  活動場地內所有人員均須戴上合格面罩並檢視其著裝是否確實,比賽
    進行時,禁止私自取下防護面罩,如發生違反規定情節,裁判員得暫
    停比賽,並將違反者勒令出場。、輔導及評核等各項行政事務。



九  比賽進行時,絕對服從裁判員之判決,並禁止與其他參賽者有肢體衝
    突行為若對判決有爭議,應於比賽結束後至場外反應,且退場之參賽
    者不可對場內的同伴指示任何敵方的位置。



一○  除比賽進行中,漆彈發射器均應套上套塞並關上保險,以避免發生
      危險。
      發射器之出口應朝上,絕對禁止槍口對人。



一一  比賽人員不得攜帶危險物品進場,對於場內所定之各項活動內容及
      區域劃分規則須確實遵守,並嚴禁對參觀區或場外盲目射擊。



一二  場地管理者應每日檢查漆彈活動場地安全設施是否損壞、鬆脫,或
      場地內是否有突出尖銳物,以保障參與活動者之安全。



一三  凡患有心臟病、高血壓及癲癇等突發性疾病者,須先行告知場地教
      練,不得參加對抗競賽項目。



一四  漆彈活動場地業者應辦理保險,其內容應包含因漆彈活動所造成之
      運動傷害之賠償。



一五  本注意事項自發布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