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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入學辦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立法理由: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定園區駐區單位如下:
一、本條例第五條之園區事業、研究機構、創業育成中心及其進駐對象,
  其中園區事業須為完成公司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其他商業登記者。
二、科技部駐區附屬單位。
三、科學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園區學校)。
本辦法所稱外籍員工,指非中華民國國籍者。

第 三 條
申請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生入學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
一:
一、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園區駐區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
   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二)園區駐區單位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員工之子女。
(三)園區駐區單位派赴至國外工作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
   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二、符合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之規定,經教育部分發者。
三、非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公民營高科技事業
   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服務單位或戶籍設於園區所在之直轄
   市、縣(市),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
   年。
(二)設於園區所在直轄市、縣(市)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
   學術研究機構之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員工之子女。
(三)參與科技部延攬海外人才新興政策歸國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
   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四、現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生,其弟妹在國內連續居留未
  滿五年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三款之員工,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
二、具有國內、外大學碩士學位,並有五年以上國外大學、學術研究機構
  或高科技事業單位工作經驗。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或第三款第一目之資格者,於應聘回國
或回國服務三年內提出申請。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款之資格者,得選擇任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
學校申請就讀。
符合第一項之資格者,園區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舉辦語文測驗,經測驗及格
者始得錄取。
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
五日施行。

第 四 條
學生報名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次序優先錄
取;同一款人數超過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報名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得優先錄取該園區駐區
    單位員工子女,並依下列次序優先錄取:
(一)取得國內、外高科技相關系所博士學位,且在國外高科技相關單位
   服務三年以上者。
(二)取得國內、外高科技相關系所碩士學位,且在國外高科技相關單位
   服務五年以上者。
二、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以抽籤方式錄取
  。

第 四 條之一
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設立後二十年內,依第三條規定招生之錄取
人數未達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八十時,其缺額得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依其優先順序規定,遞補至百分之八十為止:
一、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園區駐區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
   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八年。
(二)園區駐區單位派赴至國外工作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
   年以上,且回國未滿八年。
二、非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
  究機構或公民營高科技事業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服務單位或
  戶籍設於園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
  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八年。
三、現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之弟妹。
四、居留地設於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之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
  籍人士之子女。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員工,應具有國內、外博士學位,或具有國內、外碩
士學位,並有二年以上國外工作經驗;第二款之員工,應符合第三條第二
項規定。
符合第一項之資格者,園區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舉辦語文測驗,經測驗及格
者始得錄取。
第一項第一款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依前條第一款規定順序優先錄取;第
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
四款之次序優先錄取。
依第一項第四款入學者,其學雜費由園區學校訂定,並於每學年度開始前
按程序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依本條入學之學生申請轉學至其他園區雙語學校就讀時,其入學資格應經
申請轉入學校依本辦法規定重新審查。
第一項第一款之員工因職務調動或其他特殊因素,致其子女難以隨同在國
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經該園區管理局個案審查同意者,得不受連續居留
之限制。
第一項、第四項及第五項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規定
,自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 五 條
依本辦法申請入學者,除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應由學生家長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
學校為之:
一、申請人歷次出入境日期證明書一份。
二、子女歷次出入境日期證明書一份。
三、子女最近二年之成績單或就學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申請人服務單位聘函或在職證明書影本一份。
五、申請人學經歷證件、戶口名簿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第 六 條
前條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者,不予受理,已入學者,撤銷其入學資格


第 七 條
本辦法各項入學招生作業、申請書格式、受理申請時間及入學測驗等事項
,由園區學校另定之。

第 八 條
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