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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校園社區化改造計畫之學校社區共讀站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
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行政院一百
零六年七月十日函核定「校園社區化改造計畫(以下簡稱本計
畫)」,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目的
建置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圖書館(室)空間環境,透過
協助學校改善現有圖書館(室)或新設圖書館(室),除提供
教師、職員及學生優質學習空間外,開放社區居民共享學校圖
書資源,以達閱讀推廣之目的。
 
三、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
 
四、執行期程:一百零六年九月至一百十年八月。
 
五、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 補助原則
 1、本次補助經費以改善空間規劃、動線、視聽設備及書籍等
     資本門經費為限,其中書籍費以總補助經費百分之十為上
     限;至誤餐費、加班費、鐘點費、人事費、水電費及雜支
     等經常門費用不在本次補助範圍。
 2、一百零三學年度起,未曾獲本署改善圖書館(室)空間環
     境補助者優先補助。
(二) 補助基準
 1、核定經費以每校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八十萬元為上限,
     補助經費以二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2、對地方政府之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巿、縣(市)政府補
     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補助比率如下:
     (1) 財力第一級者,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2) 財力第二級者,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
     (3) 財力第三級者,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4) 財力第四級者,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5) 財力第五級者,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經費來源:由本署相關預算支應。
(二) 申請方式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應充分評估圖書館(室)或
     校舍現況,確認服務對象及規劃服務策略,並據以研提申
     請計畫,併同所需附件依限提報本署。
     (1) 計畫內容應包含工作內容、進度、服務規劃與營運管
          理(含社區介紹、開放對象、開放時間、服務內容及
          管理人力規劃等)及預期效益等。
     (2) 計畫附件應包含空間改造示意圖說或示意照片、校園
          配置圖(需可判別圖書館室及學習區等位置)及採購
          相關設備照片等;並宜詳述施工工法及規劃空間改善
          之緣由等。
 2、縣市政府所屬學校應提報各縣市政府進行初審;縣市政府
     應就學校計畫之可行性(空間規劃、服務規劃、營運管理
     及提供社區使用之策略等)、急迫性及購(建)置設施設
     備之必要性及合理性等進行審核,於期限內報送本署。
(三) 審查方式:
 1、由本署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所提計畫及經費需求
     ,辦理書面審查,並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勘查及經費核定。
 2、本署於審查完竣後,應將結果通知獲補助之縣市政府及國立
     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掣據撥款。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補助經費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
     殊需要予以調整。
(二) 各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
     署得依審議結果調整經費或進行協商,並依預算法第五十
     四條之規定辦理。
(三) 各校計畫執行期程以一年為原則;本計畫將一次核定各該
     年度補助名單,並依各該年度預算額度,分年撥付所需經費。
(四)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
     理,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本署經費收支結
     算表及成果報告各一份辦理核結事宜。
(五) 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縣市政府應配合編列並依核定
     內容執行所需經費。
(六) 圖書館(室)設備之規劃設計應符合「國民中小學設備基
     準」、「普通高級中學設備標準」、「圖書館設立及營運
     標準」及其他建築法規等相關規定;施作後之設施設備未
     符合規定致衍生其他費用者,應自行尋求財源改善。
(七) 補助經費結餘款之處理:本計畫補助經費若有結餘款,依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規定辦理。
 
八、成效考核
(一) 為暸解縣市政府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辦理實況,
     本署及委辦計畫團隊得進行實地訪視,俾發現問題並及時
     改進;其訪視結果得列入爾後相關補助之依據。
(二) 縣市政府應積極督導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本計畫,對於辦理
     績效優良之相關人員,得予以獎勵。
(三) 本案未能如期執行完成或申請補助相關內容不實者,得要
     求其補助款全數或部分繳回,並於次年度停止其相關補助
     。情節嚴重者,得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九、其他
(一) 應依「政府採購法」、「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及建築相關法令等相關規定辦理,並積極督導
     學校加強落實施工安全維護措施,以確保師生安全。
(二) 委託設計監造費之支用,應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
     選及計費辦法」規定辦理;工程管理費之支用,應依「中
     央政府各級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規定辦理。
(三) 受補助縣市政府及學校之相關承辦人員,應參與本署辦理
     之相關研習,以增進知能。
(四) 執行成效不佳或不依相關法令辦理之縣市政府及學校,將
     影響後續之相關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