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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華語文能力測驗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8 月 04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推廣海內外正體華語文之使用能力,
    鼓勵國際人士學習華語,以利華語文教學、傳承及推廣,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華語文能力,指華語文之聽、說、讀、寫能力。



三、「華語文能力測驗」英文名稱為Test of Chinese as a Foreign 
     Language。



四、華語文能力測驗分級、測驗方式及年度計畫執行方向,由本部設華語
    文能力測驗諮詢小組定之。有關測驗試務及測驗行政事務,得委請具
    公信力及專業水準之教育學術機構辦理之。



五、本部及本部委請辦理試務之教育學術機構對試題、應考人個人資料及
    測驗相關事務應負保密義務。



六、本測驗以母語為非華語者為主要對象。



七、本測驗採筆試與口試方式評量,必要時輔以電腦測驗。



八、本測驗於國內外分區辦理,國內每年辦理二次為原則,國外每年至少
    辦理一次,必要時得增辦之。


九、依本要點通過測驗者,由本部發給華語文能力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