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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軍訓教官借調及任期規定
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律定軍訓教官之借調及任期
  ,使人事管理有效運作,發揮應有功能,特訂定本規定
  。

二、借調單位如下:

 (一)本部及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單位。

 (三)本部各縣(市)聯絡處。

三、借調程序:

 (一)借調公立學校軍訓教官應報本部備查。

 (二)借調私立學校軍訓教官應報本部核定。

四、各單位借調軍訓教官經報本部核定或備查後,其經歷納入人事運用。

五、借調人員任期:

借調期限以二年為原則,期滿經檢討得續借調二年。但為執行特殊或重大
工作,經商借單位專案檢討,報本部核准後,得再延長借調期限,借調期
限合計不得逾六年。

 


六、借調任期管理:

 (一)任期檢討:借調本部、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軍訓單位及各縣(市)聯絡處之軍訓教官,應於任期屆滿三個月前

   ,檢討是否續任,並於任期屆滿二個月前,由借調單位依第三點規
   定報本部核定或備查。

 (二)任期核算方式:

  1、借調本部、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單位  
    及各縣(市)聯絡處之軍訓教官,為連續借調者,採併計方式核  
    算。

  2、經遴選程序重新借調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督導、督學、各縣(  
    市)聯絡處軍訓督導及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生事務及校園安  

    全組校園安全防護科科長、督導、視察職務者,任期自新任職務  
    起核算。

 (三)作業方式:

  1、借調本部、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之軍訓教官,由本部於任期屆  
    滿三個月前,依工作績效檢討續任或辦理回任學校服務。

  2、借調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單位及各縣(市)聯絡處之軍訓教官
    ,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任期屆滿三個月前,依工作績效檢  
    討續任或辦理回任學校服務。

七、借調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單位編制之軍職
  人員準用本規定。

八、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