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及行政程序
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之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臺檔案(以下簡稱申請應
用檔案)等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臺之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並以案件為單位。有使用原件
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書(附件1)載明其事由,並簽署切結書(附件
2),親自送持或書面通訊方式送達本臺,經審核後辦理。
三、 申請應用檔案,有檔案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行政資訊
公開辦法第五條之規定所列情形之一者,本臺得拒絕其申請。
四、 申請應用檔案,應備有本人照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不能親自
辦理者,得委任辦理,並提委任書(附件3),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
人代為辦理。
五、 檔案應用申請,由本臺秘書室自申請書掛號日起30天內會業務單位依法
審核,並為准駁之決定後,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申請應用程序
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申請人補正者,應於7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
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其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
算。
六、 因檔案老舊不堪翻閱而無法提供應用時,依檔案法第十八條第七款之規
定,為維護公共利益,本臺於必要時得拒絕申請,並應於審核時於審核
表(附件4)上註記,俟完成檔案修護後再予開放應用。
七、 檔案應用申請,應會業務單位審核,業務單位應於5個工作天內審畢,其
有第三點所定情事者,應於審核表敘明理由通知秘書室。
八、 業務單位承辦人員為審核檔案應用申請借調檔案原件時,應填具調案單
並完成下列程序後,向秘書室提出申請。
(一) 本臺人員借調之案件為該單位承辦業務時,其調案單須經該單位
主管核准。
(二) 本臺人員借調之案件為非主管業務時,應先經該單位主管核章
後,送會承辦業務主管核准。
(三) 他機關借調或依法調用檔案時,應由業務單位依來函簽報本臺首
長核准後填具調案單。
(四) 本臺或他機關調案僅以請求閱覽提出申請時,其處理程序比照前
三款規定辦理。
九、 申請人應於收受審核通知書(附件5)之日起30日內至本臺應用檔
案,並預先與秘書室承辦人員聯絡,以資準備;其應用檔案時,應出示
審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檔案管理人員收驗相關
證件,並出具切結書及填妥閱覽室使用登記表(附件6),始得進入閱
覽處所。
十、 提供應用之檔案,內容含有限制應用之事項者,應依下列方式,僅就其
他部分提供之。
(一) 檔案可拆卷者,將不宜提供之部分抽離後提供應用。
(二) 檔案不可拆卷者,將不宜提供之部分適當隱藏或遮蓋後影印提供
應用,檔案管理人員應將檔案部分抽離、隱藏或遮蓋情形註記於
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7),告知申請人。
十一、 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指定閱覽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其未能
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檔案管理人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應用情
形後先辦理還卷,並與申請人約定日期,另日再行調閱應用。
十二、 檔案應用完畢,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及
是否有不當破壞情形;其有污損、破壞等不當使用情形,應於檔案應
用簽收單註記後,依檔案法第二十六條及相關規定辦理;檔案經點收
後,申請人始得領回身分證明文件。
十三、 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歸還後,應依檔案管理局所定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附件8),向本臺秘書室繳納費用;其另需提供郵寄服
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50元
整。
前項之收費,檔案管理人員應開立收據,併同檔案複製品及身分證明
文件交與申請人。
十四、 本臺開放應用檔案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例
假日及國定假日除外);另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
知。
十五、 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