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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7 月 15 日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保障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及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以下併稱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權利,完備學生學習歷程檔
  案,以蒐集、處理及利用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資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依教育基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組
  織法第二條規定之職權,建置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學習歷程資料庫
  (以下簡稱學習歷程中央資料庫),向實驗教育辦理者蒐集學生學習
  歷程檔案資料,並得請相關機關、機構或學校提供學生學習歷程檔案
  資料。
  前項實驗教育辦理者、機關、機構或學校,依各該教育評量法規、組
  織法規或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其蒐集之學生學習歷程
  檔案資料,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釋出學生
  學習歷程檔案資料,供學習歷程中央資料庫處理及利用。

三、實驗教育辦理者之學生學習歷程檔案數位平臺(以下簡稱學習歷程實
  驗教育平臺),由本署建置,蒐集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資料,其內容應
  包括下列項目:
 (一)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明號碼、參與實驗教育方式、擔任校級、
   班級或社團幹部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二)修課紀錄: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或複審通過之經營計
   畫所開設各科目課程之學習評量結果。
 (三)課程學習成果:前款課程產出之作業、作品及其他學習成果。
 (四)多元表現:自主學習、社團活動及其他表現。
  前項資料及其建置之格式,由本署定之。

四、學習歷程實驗教育平臺及學習歷程中央資料庫蒐集之資料,以學生就
  學期間之資料為限;其記錄方式如下:
 (一)基本資料及修課紀錄:
  1、實驗教育辦理者應於本署每年規定時間內,登錄至學習歷程實驗
    教育平臺。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其姓名、身分證明號碼
    及參與實驗教育方式資料之登錄,依學生是否取得學籍,分別由
    學校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
  2、實驗教育辦理者應於本署次年規定時間內,就學習歷程實驗教育
    平臺之資料,經檢核無誤後,提交至學習歷程中央資料庫。但第
    三年資料之提交,應於本署當年規定時間內為之。
 (二)課程學習成果:
  1、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依本要點規定上傳至學習歷程實驗教育平臺
    者,應於本署每年規定時間內辦理,並應經實驗教育辦理者認證
    。
  2、實驗教育辦理者應於本署次年規定時間內,就學習歷程實驗教育
    平臺之資料,經學生勾選至多六件後,提交至學習歷程中央資料
    庫。但第三年資料之提交,應於本署當年規定時間內為之。
 (三)多元表現:
  1、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依本要點規定上傳至學習歷程實驗教育平臺
    者,應於本署每年規定時間內辦理。
  2、實驗教育辦理者應於本署次年規定時間內,就學習歷程實驗教育
    平臺之資料,經學生勾選至多十件後,提交至學習歷程中央資料
    庫。但第三年資料之提交,應於本署當年規定時間內為之。

五、實驗教育辦理者應指定單位或人員負責本要點所定相關工作,並得依
  本要點訂定補充規定。

六、學生申請就讀大專校院時,經學生本人同意及勾選後,本署得將學習
  歷程中央資料庫之相關資料釋出至其申請之校、院、系、科、組或學
  位學程,作為招生選才之參據。

七、學習歷程中央資料庫保有學生個人之所有資料,應自該學生完成高級
  中等教育五年後,予以封存;封存後,學生得向本署申請刪除上開資
  料。

八、各該主管機關對於實驗教育辦理者有關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資料之建置
  作業,得視其辦理情形,就相關人員予以獎懲;如有可歸責於學校相
  關人員之情事,致資料登載不實,影響學生權益或大學招生制度之公
  正性及公平性者,應負相關行政或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