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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體系身分認證服務管理規範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教育體系身分認證服務(以下簡稱本
  服務),辦理數位教育資源應用服務(以下簡稱應用服務)介接本服
  務作業,特訂定本管理規範。

二、本服務之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構)。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學校及其他機關(構)或依本國法律設立
   登記之法人、團體。

三、申請人用於申請與本服務介接之應用服務,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對通過本服務認證之對象提供無償服務。
 (二)教育、學術或研究相關應用服務。

四、申請人申請介接本服務時,應向教育體系網路身分認證與授權服務管
  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提交申請表(附件一),並檢附相關佐證資
  料,經管理會審核通過後,始得使用本服務,使用期限五年,屆期應
  重新申請。異動時,應提交異動申請表(附件二),經管理會審核通
  過後辦理。
  申請人得檢附委託書(附件三)委託代理人申請使用本服務。

五、申請人應負責管理介接本服務之應用服務,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本服務之各項資料不得轉送或再授權其他應用服務。
 (二)相關網路管理與傳輸,應遵守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第九點規定。
 (三)應遵守本部資訊安全政策及相關規定,並定期進行資通安全檢測及
   修補,如涉資安事件應主動通報本部並進行應變處理。
 (四)應配合提供本部所訂定之使用者學習紀錄項目表(附件四),其紀
   錄格式及交換機制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五)應配合本服務需要進行應用服務相關查測或調整。

六、申請人管理應用服務如有違反本規範相關規定,本部得通知申請人限
  期改善,未能於期限內有效改善者,得停止對其提供本服務;遇緊急
  或情節重大者,得逕行暫停對其提供本服務。

七、申請人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
  其相關法規規定。申請人因故意或過失致生個資或資安事件,應負相
  關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