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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圖書館事業貢獻獎實施要點
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表揚團體與個人對圖書館經營及圖書館事
  業發展之傑出貢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圖書館,指圖書館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各類圖書館。

三、本要點所稱團體,指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團體、法
  人。

四、獎項類別:
  (一)  標竿圖書館獎:指於建築空間、館藏資源、品質管理、讀者服務
    、閱讀推廣、數位服務及創新發展,整體營運績效卓著,足堪各
    圖書館表率者。
  (二)  傑出圖書館館員獎:指符合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第五條規定之
    資格,於圖書館工作崗位上,表現優異,發揚圖書館服務精神,
    造福使用者,足為專業楷模之圖書館館員。
  (三)  傑出圖書館主管獎:指辦理圖書館運作或營運管理之行政規劃,
    表現傑出並有重要績效之圖書館館長及主管。
  (四)  地方首長獎:指致力地方公共圖書館建設,重視圖書館專業,支
    持圖書館運作,對提升地方閱讀風氣及圖書館整體服務效能與服
    務形象,績效卓越之直轄市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
    。
  (五)  特別貢獻獎:指積極贊助圖書館資源,對健全圖書館事業營運發
    展或推動全民閱讀風氣具有重大且特殊之貢獻,足為社會楷模之
    團體或個人。

五、推薦機關:
  (一)  標竿圖書館獎
    1、本部部屬圖書館、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圖書館及大專校院
      圖書館,以本部為推薦機關,並由其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2、直轄市、縣(市)立公共圖書館及鄉(鎮、市)立公共圖書
      館,以各直轄市、縣(市)立公共圖書館業務主管機關為推
      薦機關,並由其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轄各級學校圖書館,以各地方教育
      行政主管機關為推薦機關,並由其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4、其他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及學術研究機關(構)設立之圖書
      館,以該機關(構)為推薦機關,並由其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
    5、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團體、法人設立之圖書館,以該團體、法
      人之主管機關為推薦機關,並由其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二)  傑出圖書館館員獎及傑出圖書館主管獎,應由該館員及主管隸屬
    之圖書館向前款第一目至第五目規定之推薦機關申請推薦,並由
    其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三)  地方首長獎,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
    推薦機關,並由其推薦之。
  (四)  特別貢獻獎,以第一款至前款所列推薦機關(構)為推薦機關,
    並由其推薦之。

六、推薦方式:
  (一)  本獎項每二年辦理一次。推薦機關之推薦名額以各獎項名額為限
    。
  (二)  向推薦機關申請推薦者,應於當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以郵戳為
    憑),將申請推薦文件送交推薦機關辦理。
  (三)  申請推薦文件如下:
    1、以書面載明參選者之基本資料、簡介、顯著事蹟、推薦機關
      評語及印信。
    2、檢附顯著事蹟之佐證資料。團體、法人應檢附依法設立或登
      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  逾期、程序不符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七、評選程序:
  (一)  初選:
    1、推薦機關辦理初選,應本審慎客觀原則,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切實深入評析後,擇優推薦。
    2、推薦機關應於當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以郵戳為憑),將初
      選結果、推薦名單及相關表件函報本部,或本部委由之機關
      (構)或團體辦理決選。
  (二)  決選:
    1、決選分為初審及決審。
    2、初審:本部得委由機關(構)或團體組成初審小組辦理推薦
      機關推薦名單之初審作業,必要時得實地查證。經初審符合
      資格者,始得提送決審。
    3、決審:由本部聘請與圖書館經營與圖書館事業發展領域相關
      之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決審小組為之。決審小組
      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並為奇數,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
      部部長指定;其單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百分之
      四十。
    4、決審小組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5、各獎項決審程序如下:
      (1)  標竿圖書館獎、地方首長獎、傑出圖書館主管獎及傑出
        圖書館館員獎:推薦名單應經決審小組全體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之決議評定
        為獲獎名單。
      (2)  特別貢獻獎:推薦名單應經決審小組全體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全數同意之決議評定為獲獎名單
        。

八、獎項名額:
  (一)  標竿圖書館獎五名、傑出圖書館館員獎五名、傑出圖書館主管獎
    三名、地方首長獎二名;其頒給名額合計以不超過十五名為原則
    。但當年度各類獎項推薦數合計超過一百件時,每增加三十件,
    得增加一名,其獎項類別,由決審小組決定。
  (二)  特別貢獻獎頒給名額以團體及個人各一名為原則。
  (三)  前二款所定表揚名額,經決審小組決定後得從缺。從缺名額得由
    決審小組決定流用至其他獎項。

九、獎勵方式:
  (一)  獲獎者由本部頒發獎狀一紙、獎座一座及獎勵品,並以公開儀式
    表揚。
  (二)  獲獎者得由主管機關依權責或依有關規定敘獎。

十、附則:
  (一)  獲獎者自獲獎年度之次年起五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項。但經決審
    小組決定為不同事蹟者,不在此限。
  (二)  特別貢獻獎項以獲頒一次為限。
  (三)  申請推薦文件不予退還。
  (四)  本部得將獲獎者所送申請推薦文件之文字或圖片,用於本獎項推
    廣宣傳非營利出版(例如:編製獲獎名錄)及活動使用。獲獎者
    之申請推薦文件於當年度公開儀式表揚結束後存放本部,保存年
    限為五年。未獲獎者之申請推薦文件,應於公開儀式表揚結束後
    予以銷毀。
  (五)  獲獎者事蹟,如經查證不實者,本部得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繳獎
    狀、獎座及獎勵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