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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
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一、依據:依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年度體育施政計畫辦理。

二、目的:落實學校體育教學、活動辦理、強化學校運動團隊訓練與改善
    體育教學及運動訓練環境。

三、申請單位:
  (一)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全國性運動組織:
    1、以學校為會員或以學生為主之全國性體育運動組織。
    2、體育教育之相關學術團體。

四、補助項目:
  (一)體育課程教學:包括教師研習、教材開發及其他活化與提升教學
    品質之計畫。
  (二)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包括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以下簡稱
    全大運)、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全國性各
    級學校校際運動聯賽(以下簡稱聯賽)、全國性與區域性校際體
    育活動或運動競賽(以下簡稱跨區域體育活動)。
  (三)體育學術交流:辦理全國性學校體育學術研討會或活動。
  (四)體育運動團隊訓練:包括集訓及國內外移地訓練。
  (五)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

五、申請資格:
  (一)體育課程教學:配合體育署施政重點辦理全國性體育學術研討活
    動之學校、地方政府及全國性運動組織。
  (二)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
    1、辦理全大運之學校或全國性運動組織。
    2、辦理全中運之地方政府或全國性運動組織。
    3、辦理聯賽與跨區域體育活動之學校、地方政府或運動組織。
    4、支援體育署推動辦理各項體育活動之團體。
    5、符合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族學生達總學生數三分之一、原
      住民族重點學校或經體育署核定為培育優秀原住民青少年運
      動人才之專案學校。
  (三)體育學術交流:配合體育署施政重點辦理全國性體育學術研討活
    動之學校、地方政府及全國性運動組織。
  (四)體育運動團隊訓練:
    1、配合體育署體育施政發展重點運動種類,並招收運動績優生
      者。
    2、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設立體育班,其運動成績曾獲全中運
      及聯賽最優級組前八名,或符合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
      甄審、甄試指定盃賽前四名。
    3、原住民族學校發展運動特色種類。
    4、體育大學、體育中學選手或經遴選為優秀培訓選手之學校假
      期集訓。
    5、申請以訪問交流、邀請賽或友誼賽等於寒暑假期間辦理國外
      移地訓練者,以曾獲全國性競賽前三名為原則。
  (五)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
    1、近二年參加全大運、全中運及聯賽最優級組前四名之學校。
    2、近二年參加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全國單項運動
      協會指定之屬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亞洲運動會運動種類之各運
      動錦標賽前三名之學校。
    3、經體育署核定為推展學校體育績優之學校。
    4、支援體育署辦理各項體育活動之學校。
    5、依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成立體育特殊教育班之學校。
    6、偏遠地區、非山非市、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族學生達總學
      生數三分之一、原住民族重點學校或經體育署核定為培育優
      秀原住民青少年運動人才之專案學校。
    7、學校體育場地設備明顯不足或損壞,對教學顯有不利影響及
      其他有緊急需求之學校。
    8、近二年參加國際賽會成績優良者之學校。

六、補助原則:
  (一)體育課程教學:依體育署施政重點,視參與人數、辦理期程及計
    畫規模核定補助額度。
  (二)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最高補助金額以依下列規定為原則:
    1、全大運:新臺幣四千萬元。
    2、全中運:新臺幣七千萬元。
    3、聯賽:每項運動種類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4、全國性體育活動或運動競賽:新臺幣三百萬元。
    5、區域性校際體育活動或運動競賽:新臺幣十萬元。
    6、普及化運動複賽:依下列規定:
      (1)國小部分:參與學校二十校以下者新臺幣三萬元,每增
        加十校增加補助新臺幣兩萬元,至多補助新臺幣二十五
        萬元。
      (2)國中部分:參與學校二十校以下者新臺幣三萬元,每增
        加五校增加補助新臺幣兩萬元,至多補助新臺幣二十五
        萬元。
      (3)離島縣(市)視實際需求調整補助金額,至多補助新臺
        幣六萬元。
  (三)體育學術交流:
    1、全國性體育學術研討會或活動,按參加人數及辦理天數,依
      下列規定酌予補助,其使用項目包括講座鐘點費、稿費、印
      刷費、膳宿費、場地使用費、場地布置費、保險費。
      (1)辦理天數三天以下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為原則
        。
      (2)辦理天數超過三天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為原則
        。
    2、辦理原住民族體育及適應體育研討會或活動者,優先並酌增
      補助。
  (四)體育運動團隊訓練:
    1、招收運動績優生者或體育班之學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
      元為原則。
    2、原住民族學校發展運動特色種類績效良好者,最高補助新臺
      幣十萬元為原則。
    3、學校運動代表隊集訓或國內移地訓練,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三
      萬元為原則。
    4、申請以訪問交流、邀請賽或友誼賽等於寒暑假期間辦理國外
      移地訓練者,視年度經費預算依其訓練計畫、期程及人數酌
      予補助。
    5、體育大學、體育中學或經遴選為優秀培訓選手所屬學校於假
      期集訓,視其訓練計畫、期程及人數,專案核定補助金額。
    6、補助訓練項目:教練費、營養費、交通費、課業輔導費、器
      材費、膳宿費、場地租借費。
  (五)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
    1、體育署得組成審查小組提供專業審查意見及建議補助額度,
      依行政程序核定之。學校或地方政府應依審查小組意見自籌
      配合款。
    2、體育署得派員會同地方政府代表進行實地勘查,同時考量地
      方政府可籌應配合經費,專案核定補助金額。
    3、依前點第五款第七目申請者,修(整)建須逾使用年限,新
      建應經體育署審查小組專案評估。
    4、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案件,按地
      方政府財力級次,依下列規定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地方政
      府自籌:
      (1)財力級次第一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
        分之五十。
      (2)財力級次第二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
        分之六十。
      (3)財力級次第三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
        分之七十。
      (4)財力級次第四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
        分之八十。
      (5)財力級次第五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
        分之九十。
    5、偏遠地區及非山非市學校其補助比率,依「教育部補助偏遠
      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辦理。

七、申請作業:
  (一)申請時間:
    1、體育課程教學、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體育學術交流、
      體育運動團隊訓練,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一個月將計畫報核
      為原則。
    2、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
      (1)地方政府所屬學校:將次一年度計畫、規定成績及預算
        表送至地方政府彙辦及初審。符合資格者,自每年十月
        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地方政府依本補助原則表格
        填列彙送體育署審查。
      (2)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自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
        十日止,將次一年度計畫、規定成績及預算表送至體育
        署。
      (3)依第五點第五款第七目申請補助者,不受本目之(1)及
        (2)申請時間限制。
  (二)申請程序:
    1、地方政府所屬學校,由地方政府初審並排列優先順序後送體
      育署審查,學校申請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
      器材設備計畫金額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者,地方政府應辦理
      實地勘查。
    2、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逕向體育署提出申請。
    3、地方政府舉辦跨區域體育活動者,由地方政府向體育署提出
      申請。
    4、全國性運動組織,逕向體育署提出申請。
  (三)申請文件:申請單位應填列「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
    動發展經費申請表」(附件一)及「教育部體育署補助計畫項目
    經費申請表」(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始得受理
    :
    1、申請體育課程教學、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體育學術交
      流、體育運動團隊訓練者:
      (1)計畫書:包括計畫內容、預期績效。
      (2)申請體育運動團隊訓練者,並應檢附符合補助規定之運
        動成績證明文件與獎狀影本。
    2、申請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者:
      (1)計畫書: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
        備申請計畫書(附件三)。
      (2)符合第五點第五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八目之運動成績
        證明文件與獎狀影本。

八、審核作業
  (一)體育署得聘請體育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審查小組,就
    書面資料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二)年度所匡列項目經費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及審查。
  (三)未符合本原則規定者,不予補助。
  (四)已有相關補助規定之項目(例如體育班、體適能),不再重複補
    助。
  (五)補助對象為地方政府,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巿
    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就地方政府財
    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九、請撥及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接獲核定補助通知後,檢附收據請領補助款,各項經
    費應依核定補助項目專款專用。
  (二)各項經費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於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成
    果報告(附件四)辦理核結。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核銷時程,體育署得作為年度補助經費之參據。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為瞭解受補助單位執行情形,體育署得不定時抽訪,其結果作為
    年度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
  (二)受補助單位經訪視查有待改善事項,未依規定完成改善前,體育
    署得暫緩撥付其後各期經費補助。其不能改善者,本署得廢止其
    後各期經費補助。
  (三)辦理活動成效不彰或不實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原則之經費補
    助。

十一、附則
   (一)體育署得優予補助下列事項:
     1、花東、離島及偏鄉地區學校申請計畫。
     2、因應運動團隊安置輔導。
     3、基於政策性需要或配合體育署體育施政重點之計畫、活動
       、訓練,得專案予以核定補助。
   (二)申請出國比賽者,依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辦理。
     已依該辦法獲補助之學校,同一年度不得申請補助國外移地訓
     練。
   (三)申請單位同一年度辦理相同性質計畫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四)經費項目之編列,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
     基準表規定辦理。
   (五)受補助單位應注意下列事項:
     1、計畫核定後,如有變動者應於事前報體育署核定。
     2、更改活動日期、地點者,應事前通知體育署。
     3、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扣繳申報
       。
     4、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補助經費辦理採購事項,應本公平、公
       正、公開原則;其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應依
       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5、受補助單位就同一案件而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其向各該機關(構)申請補助項
       目及金額。
     6、受補助購置體育器材設備者,應編製財產卡,並將「教育
       部體育署補助購置」字樣張貼於器材設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