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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進修認可作業須知
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師資培育法、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
  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受理案件原則: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申請認可,應
  於每年二月、六月或十月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並檢附相關文件,採
  掛號方式,寄(送)立案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以下簡稱初審機關),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單位應繳交之表件:

  (一)基本資料:

    1、社會教育機構立案證書或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2、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本國人繳交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影本,外國人繳交護照影本)。

  (二)申請認可之課程資料:

    1、預定辦理教師進修課程計畫書(以下簡稱課程計畫書)一式五份
      (如附件二)。

    2、過去一年內辦理教師進修課程一覽表一份(無辦理者免填列)(
      如附件三)。

  (三)教學場地為借用或租賃者,借用或租賃協議書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申辦文件自我檢核表(如附件四)。

四、表件填寫要領:

  (一)申請表:

    1、申請單位之機關全銜,應與立案或法人證明文件之機關全銜一致
      。

    2、由代表人簽名及蓋章,其代表人係法人登記證書所載之代表法人
      之董事,或立案證明書所載之負責人。

    3、填列申請單位辦理教師進修課程之網址,通過認可後應將開辦教
      師進修課程之計畫書、課程名稱與內容簡介、師資、招生對象、
      上課起迄日期、時間與場地、教材講義、教學方式、研習時數及
      自我評核方式等學習資訊上網公告。

  (二)課程計畫書:一項課程填列一份課程計畫書,詳列下列事項,其為再
    次申請案者,並應檢具經本部認可課程之公文供佐證:

    1、課程名稱:切合課程內容,並避免填列限定辦理年度之文字。

    2、招生對象: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為主,校(
      園)長亦適用之。

    3、研習時數計算方式:

      (1)以小時為採計單位,超過一小時以上始得採計。一節達五十
        分鐘者,以一小時計;超過五十分鐘並連續上課九十分鐘者
        ,以二小時計算。

      (2)教師每日研習時數採計以六小時為原則;每週時數採計以三
        十五小時為原則;每日、每週研習總時數超過上開時數者,
        其超過之時數,應函請本部同意後始得採計。

      (3)參觀活動車程、簽到(退)時間、午休、中場休息及茶敘之
        時間,不予採計。

      (4)單次研習全程無故缺席者或曠課超過總時數達三分之一者,
        該次研習時數全部不予採計。請假者,依實際出席情形採計
        時數。

      (5)參與數位多媒體研習活動或遠距線上學習活動者,其研習時
        數採計方式,依主辦單位或相關規定辦理。

    4、上課地點:應詳列各教學場地,如場地眾多,需另行填列教學場
      地一覽表。

    5、課程設計:應詳列課程目標、內容及大綱、教學方法與學習教材
      ,並得檢附講義或相關參考資料。

    6、師資:詳列實際授課之所有師資成員學、經歷,得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

    7、預期效益:應切合課程內容,填列該課程對教師教學之預期目標
      及自我評核方式。

  (三)教學場地相關證明文件:借用或租賃者,應檢附兩造間之協議書一份
    。

  (四)申辦文件自我檢核表:應詳實檢核是否備齊相關申辦文件。

五、審查流程: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初審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七月十
  五日及十一月十五日前,檢附初審合格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名冊及其計
  畫書等資料,連同審查意見表(如附件五),送本部委請之師資培育之大
  學所成立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
  師進修認可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辦理課程審查:

  (一)初審機關辦理初審,依下列規定辦理:

    1、申請資格認定:提出申請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應具備本辦法
      第二條所定資格。

    2、申辦文件審查:審查申請表、社會教育機構立案證書或法人資格
      證明文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課程計畫書、教學場地借用或
      租賃協議書等相關文件。

    3、申辦課程資料審查:審查所列課程計畫書內容、師資學經歷填列
      是否完整,教學場地與所附證明文件是否一致。

  (二)審查小組辦理課程審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1、申請資格覆核:覆核申辦資格,如有資格疑義,應函請本部釋疑
      ;確認資格不符者,應函復退件並副知本部。

    2、申請表覆核:覆核申請單位社會教育機構立案證書或法人資格證
      明文件。

    3、相關文件覆核:覆核各項申辦文件、教學場地證明文件、課程計
      畫書及附件等。

    4、前三目覆核結果資料不完備,經審查小組通知日起十日內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函復退件並副知本部。

    5、課程審查:邀請各課程領域相關學者專家,召開課程審查會議,
      進行實質審查;每一領域課程均應由三位以上審查委員共同審查
      ,並將審查結果報本部「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進修認可小組」(以下簡稱認可小組)
      進行審議。

  (三)認可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就前款第五目審查結果進行審議,由本部
    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審議結果。

六、依前點第三款審議結果,認可通過之課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應重新
  申請認可;審議結果須依審查意見修正者,應於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
  三十日內修正,經審查小組檢視通過後,由審查小組函報本部核定後始得
  辦理;審議結果未通過者,得依程序再次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