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
三款及第四款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訓練單位:指依本要點規定向本部申請辦理運動服務業職業訓練者。
(二) 受補助單位:指訓練單位獲本部依本要點規定核定補助者。
(三) 運動服務業: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至第十
四款所定之產業。
(四) 學員:指年滿二十歲,具本國籍,參加本要點所定補助課程者。
三、補助課程種類如下:
(一) 運動服務業職前訓練課程。
(二) 運動服務業創業課程。
(三) 運動服務業就業課程。
(四) 運動服務業職能導向證照課程。
(五) 其他運動專業精進課程。
前項各款課程種類之招生對象、課程內容、課程班次、招生人數,如附
件一。
受補助單位應於運動服務業就業課程結訓後九十日內,至少媒合百分之
五十以上結訓學員取得正職之運動服務工作;工作性質為以鐘點或堂數
計價之兼職工作者,每二名兼職人數以一名正職人數計算。
四、訓練單位資格如下:
(一) 依法設立且從事運動產業之公司、法人或人民團體。
(二) 本部核准立案之大專院校。
辦理運動服務業職能導向證照課程者,應通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
下稱勞動部發展署)職能導向課程審查,且獲核發職能導向課程品質標
章。
五、補助條件、項目及比率:
(一) 學員參加訓練課程總時數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且經成績考核合格。
(二) 補助項目為報名費及學費,依身分別(資格條件及應附證明文件如附件
二)予以補助,各課程種類補助比率如附件三。
六、申請時程、應備文件及補正:
(一) 申請時程:
1、本部應於前一年度下半年公告,於公告次日起一個月內受理申請。但因
政策需要,本部得另以專案公告受理申請。
2、訓練單位未及於前目規定期間提出申請且確有特殊性及急迫性者,應敘
明理由,並報本部專案申請。
(二) 應備文件:
1、訓練單位應填具運動服務業人才培育補助計畫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四)
、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五)及相關文件,以郵寄或專人送達本部體育署
(以下簡稱體育署);送達日期,以郵戳或體育署收文日章戳為準。
2、前目訓練單位申請補助之課程,屬辦理就業課程者,應提出結訓後九十
日內之具體就業輔導計畫。
前項第二款所定應備文件不全,經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
,不予受理。
七、本部受理前點申請後,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小組,依下列基
準審查;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一) 培訓課程主題重要性。
(二) 計畫完整性及可行性。
(三) 申請單位執行能力。
(四) 經費預算編列合理性。
(五) 預期效益。
(六) 其他。
八、前點審查結果經本部核定後,應以書面通知受補助單位。
九、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及預算確實執行;核定計畫之內容如有變更之
必要,應事前報經本部同意後始得為之。
十、受補助單位應依公平、公正及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並得依課程特性,規
劃筆試、口試或其他綜合甄選方式及錄取基準,於招生時公告之。
因情況特殊或因應政府運動產業政策需要而有針對特定對象培育或辦理
產學合作之必要者,得專案向本部提出申請,不受前項公開招生原則之
限制。
十一、受補助單位應先依本要點規定審查報名學員之補助資格;向學員收取
之自付費用,應以該班次核定報名費、學費為限,不得超收或以其他
名目增收任何費用;未能如期開班時,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十二、撥款及核銷:
(一) 補助金額:
1、受補助單位應依本部核定之課程學費及報名費,並依第五點第二款所定
之比率計算。
2、辦理運動服務業就業課程者,如媒合人數未達第三點第三項所定至少應
媒合人數(以下簡稱目標媒合人數),按未達成人數比率,依下列方式
扣減補助金額:
(1) 超過百分之四十者,扣減前目補助總額之百分之四十。
(2) 百分之四十以下,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扣減前一目補助總額之百分之三
十。
(3) 百分之二十以下,超過百分之十者,扣減前一目補助總額之百分之十。
(4) 百分之十以下者,扣減前一目補助總額之百分之五。
3、前目未達成人數比率之計算,以目標媒合人數減去實際媒合人數,除以
目標媒合人數,乘以一百。
(二) 期限:
1、辦理運動服務業就業課程者,於所有班次結束後四個月內辦理;其餘課
程,於所有班次結訓後一個月內辦理。
2、前目日期不得逾於課程辦理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除本部專案同意者外
,逾期均不予受理。
(三) 檢送方式及文件:檢送下列文件,以公文郵寄或專人送達體育署;送達
日期,以郵戳或體育署收文日章戳為準:
1、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六)
2、結訓學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七),學員屬失業者、特定對象身分或運動
人才者需附證明文件。
3、訓練證書影本。
4、訓練計劃書影本。
5、學員簽到(退)紀錄。
6、教師教學日誌。
7、受補助單位開立領據、學員繳費收據等原始憑證正本。
8、辦理運動服務業就業課程者,檢附足資證明受補助單位於課程結訓後九
十日內,媒合百分之五十以上結訓學員取得正職,或以鐘點或堂數計價
之兼職運動教練工作之文件、領據或發票及切結書(如附件八)。
十三、執行及考核:
(一) 受補助單位應於辦理課程之場地及招生簡章上分別揭示載明「教育部運
動發展基金補助」字樣。
(二) 受補助單位舉辦招生說明會、記者會、座談會、研習會或開結訓典禮等
各種重要場合,得於各該活動二週前通知體育署。
(三) 本部得指派專人訪視、督導與考核開辦課程之執行情形,並得要求提供
各項必要之相關資料;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十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視情節
輕重追繳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
(一) 申請、撥款或核銷文件或資料虛偽不實。
(二) 未經本部同意擅自變更核定計畫,情節重大。
(三) 同一課程計畫向本部及其他機關重複申請補助。
(四) 違反前點第三款規定,拒絕提供本部要求各項必要之相關資料。
受補助單位有前項第一款情形,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三年
內並不得再申請本要點所定之課程補助。
十五、其他:
(一) 同一學員每年報名各類課程補助款總額,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二) 本部得視法定預算情況酌減補助款或停止補助。
(三) 訓練單位提交之相關申請文件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不予退還。
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