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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促進產學連結合作育才平臺補助要點
民國 107 年 02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掌握產業發展趨勢及人才需求,推動產業與學校協作實務教學及實作學習,發揮技職教育務實致用特色,補助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建置產學連結合作育才平臺,促進產學需求媒合及深化交流合作,共同培育優質專業技術人才,縮短學用落差,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期程:

(依據產業聚落分布及配合國家重點人才培育需求,由本部擇定若干所學校設置產學連結執行辦公室(以下簡稱執行辦公室),作為促進產業與學校相關系科領域產學合作育才之媒合平臺;另由本部指定一所學校作為產學連結總推動辦公室(以下簡稱總推動辦公室),作為整合產學需求,統籌各執行辦公室及領域工作圈之推動,並作為整體聯繫與對外服務之總窗口。

(補助期程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推動任務及運作機制:

(總推動辦公室:設置熟悉產學合作之執行長一名、執行秘書一名、專責經理一名及專任助理若干名;其推動任務如下:

1、深入瞭解及整合產業發展人才需求,定期召開產學連結指導委員會,徵詢及蒐集產業及學界對人才培育、技術合作等議題建議,交付推動議題由各執行辦公室,依產業的實際需求訂定討論議題,負責推動策略研擬。

2、定期召開執行辦公室聯席會議,掌握各領域產學連結合作育才平臺及領域工作圈運作情形。

3、配合本部定期辦理跨部會產業人才培育交流座談及蒐集產業人才培育建議,提供各領域工作圈深化產學合作內涵、發展課程與規劃教學及實作培育方案。

4、推動跨部會合作精進教師實務教學能力發展,推動教師至產業研習或研究相關產學連結工作。

(執行辦公室:設置熟悉產學合作之專責經理一名及專任助理若干名;其推動任務如下:

1、推動所負責領域工作圈之運作及促成產業與學界之產學合作人才培育模式或方案執行,協助媒合在地學校與產業橫向與縱向合作,培養為產業所用技術人才。

2、依總推動辦公室定期彙整產業人才培育需求結果,媒合學校與產業合作實習或推動符合所需之產學合作培育方案。

3、調查所負責領域教師至產業研習或研究需求,並對應領域專業所需實務蒐集與洽談可合作之優質研習機構,媒合教師參與,俾提升實務經驗。

4、引入產業資源協助在地技職校院實作環境場域之有效運用。

5、協助總推動辦公室推動產學連結相關事宜。

(重點領域工作圈(以下簡稱工作圈):各工作圈由本部擇定領域召集人一名,並由該領域之產業或產業公協會代表、技專校院及技術型高中之專家學者與教師代表共九至十三人組成;其推動任務如下:

1、定期召開會議針對產業所提人才培育需求及核心職能等之建議,研議強化或創新產學合作人才培育模式或方案,並由執行辦公室落實推動以增進產學連結。

2、針對推動實務教學所需師資、課程、教材及實作學習等議題,研發適切之教師產業增能研習課程內容及強化學生實務核心能力之課程與教材,必要時應邀集相關領域之技術型高中群科中心委員共同參與。

四、計畫申請:經本部評選為設置總推動辦公室及執行辦公室之學校,得結合其他機關、學校、產業及法人資源等,依本部規定時程提出計畫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如下:

(計畫摘要。

(學校過去促成產學連結合作人才培育之成果。

(組織架構及成員規劃。

(推動任務及執行策略。

(預期投入資源與產學連結合作育才平臺推動效益評估。

(經費需求。

五、績效管考程序:

(獲補助之執行辦公室,應定期向總推動辦公室提出工作報告(包括所負責工作圈之推動進度);必要時,由本部組成審核小組召開會議審視執行辦公室運作狀況;成效不彰者,酌減或停止補助。

(獲補助之總推動辦公室,應定期向本部提出工作報告(包括執行辦公室及工作圈之推動進度);必要時,由本部組成審核小組召開會議審視總推動辦公室運作狀況。成效不彰者,酌減或停止補助。

六、補助基準:

(總推動辦公室及各執行辦公室之補助金額,依本部推動產學連結合作育才平臺之任務規劃決定之。

(補助經費之項目:補助總推動辦公室及執行辦公室所需之人事費及業務費(包括工作圈推動所需業務費)。

(採部分補助,獲補助學校應編列本部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十以上之配合款為原則。

(補助經費各用途別科目之編列及支給基準、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中央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