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研究主軸,辦理研究計畫審
查與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以本院年度預算執行之研究計畫。
三、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如下:
(一)本院院長、副院長、借調及聘任研究人員。
(二)院內外具博士學位之人員。
(三)經本院審核通過之院內外人員。
四、研究計畫型別分為下列三類:
(一)個別型研究計畫:由計畫主持人依本院研究主軸研提之計畫,
計畫主持人需由院內人員擔任。
(二)單一整合型研究計畫:由計畫主持人與共同主持人,依本院研
究主軸組成研究群合作進行之單一計畫,並敘明共同主持人計
畫分工;其中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至少1位為院內人員。
(三)整合型研究計畫:包含總計畫及子計畫,由總計畫主持人依本
院研究主軸組成研究群,研提之計畫;其中總計畫主持人或子
計畫主持人至少1位為院內人員。
五、研究計畫編列經費原則如下:
(一)研究人力費:
1.研究主持費:研究計畫如由院外人員擔任計畫主持人,本院
對於實際執行計畫與撰寫成果者得核給研究主持費。核給金
額如下:
(1)整合型研究計畫之總計畫主持人(應主持一項子計畫)
得支領每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2)整合型研究計畫之子計畫主持人得支領每月新臺幣一萬
元。
(3)單一整合型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得支領每月新臺幣一
萬元。
2.共同主持費:單一整合型研究計畫如由院外人員擔任共同主
持人,得支領每月新臺幣八千元。
3.專任助理工作酬金:得依「國家教育研究院臨時人員進用及
管理要點」編列專任助理工作酬金。
4.兼任助理工作酬金:研究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得編列兼
任助理工作酬金每月新臺幣六千元至八千元。
5.臨時工資:依工作性質按日或按時核實支給。
(二)其他業務費:含出席費、旅運費、耗材、物品、雜支及其他相
關費用。
(三)研究設備費:
1.執行研究計畫所需各項設備費用,應預先籌編於本院年度單
位預算內。
2.資訊軟硬體或系統建置,需編列於計畫經費內,由本院資訊
推動小組納入整體規劃並統一採購;如遇特殊需求,由資訊
推動小組協助計畫所屬單位辦理採購。
3.研究圖書納入圖書館採購規劃,不編列於計畫經費內。
4.特殊情形經審查通過或專案核定,不在此限。
六、計畫主持人應依公告之時程及格式,提交研究計畫等相關文件。
七、研究計畫申請及申覆機制:
(一)研究計畫申請相關原則,由綜合規劃室訂定之。
(二)研究計畫經審查通過或專案核定後,始得辦理立案。研究計畫
經立案者,不得辦理展延。因特殊情形,得以專簽辦理展延。
(三)研究計畫申請書審查結果如不通過者,得就下列方式辦理:
1.申覆:計畫主持人得於接獲研究計畫申請書審查結果後15天
內敘明理由向綜合規劃室提出申覆後,簽辦召開申覆會議,
其決議經奉核後個別通知維持或變更原審查結果,每案以一
次為限。
2.再申請:計畫主持人得於接獲審查結果後2個月內,依本院研
究計畫申請原則再次提出研究計畫申請,再申請每年度一人
以一次為限;如再申請審查結果為不通過者,得以本款第一
目之申覆方式辦理。
八、研究計畫管考機制:
(一)研究計畫立案後,應於一個月內在「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
登錄研究計畫基本資料。
(二)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因故未能執行計畫者,須辦理計畫撤
案、中止、暫停執行、更換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
(三)研究計畫經立案後,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但因政策變更或
指示之情形,並於執行期間內檢具相關資料專案簽准者,不在
此限。
(四)計畫主持人應於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至「政府研究資
訊系統」線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電子檔。
(五)本院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於研究計畫之構想、執行或成果
呈現階段,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另依「國家教育研究院
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辦理。
九、本院研究計畫研究成果審查由綜合規劃室訂定審查相關程序。
十、 研究計畫成果運用:
(一)研究計畫成果報告(含執行摘要、對策提要等),除經院核判
為機敏性外,均由綜合規劃室依程序對外公開。
(二)研究人員之各類學術發表,如係由本院研究計畫改寫或運用其
資料完成者,應於各該文稿註記本院研究計畫編號及名稱等相
關資料。
(三)研究計畫成果報告公開後如需抽換或變更,應由計畫主持人簽
辦說明原因並提供修正內容對照,經核定後辦理;如有必要,
得送請學者專家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