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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技專校院回流教育校外上課地點處理原則
民國 106 年 09 月 15 日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大學法第十二條及專科學校法第四條
     第二項,使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專科學校及其附設進修學院與專科
     進修學校(以下簡稱技專校院)於辦理回流教育時維持足夠之資源條
     件與保障教學品質,特訂定本原則。
 
二、 本原則所稱回流教育專班(以下簡稱專班),指科技大學與技術學院
     之進修部及在職專班、專科學校夜間部、附設進修學院、附設專科進
     修學校辦理終身學習及增加進修機會之專班。
 
三、技專校院辦理回流教育申請校外開設專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開班學制及班別,以技術校院二年制、專科學校二年制及進修學士班
     授予學位之專班為限。
(二) 所設班別符合地區特殊需求,且當地(以上課地點所屬之直轄市或縣
    (市)合併認定)技專校院(包括大學校院)未開設同學制相關科系。
(三) 申請學校無本部列管查核招生相關事項,且最近三年內無重大行政缺
     失。
(四) 申校外上課專班之各項軟、硬體設施及教學相關圖儀設備齊全,足敷
     所開設班別各項課程之需要,並能確保教學品質。
(五) 校外上課專班各學期所開課程科目由本校專任教師授課應達百分之六
     十以上。
(六) 校外上課地點應置專人提供相關服務,並建立完善之學習輔導機制。
(七) 校外上課專班當學年度招生名額不得超過該學制該科系進修部、夜間
     部、在職專班、附設進修學院或附設專科進修學校當學年度招生名額
     之二分之一。但核定一班者,其招生名額不在此限。
(八) 申請學校應非屬本部依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
     列為持續列管、不通過之學校,或非屬本部列為專案輔導學校者。
 
四、 技專校院辦理專班應於本校校區、經本部核定之分校或分部上課。但
     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 校外專班上課地點符合本原則,並經本部核定得於同級以上之學校上
     課者。
(二) 護理相關科系校外專班上課地點符合本原則,並經本部核定得於依新
     制教學醫院評鑑制度評鑑為合格之醫院上課者。
 
五、於花蓮縣、臺東縣及離島地區辦理之專班,得不受第三點第二款規定及
    前點上課地點之限制。
    前項校外上課地點之建築物,應領有核定供作D-5組別用途使用之使用
    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且具備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簽證
    及申報等合格相關證明文件。
 
六、技專校院辦理校外上課專班應於本部規定期限前,依規定格式檢送申請
    計畫一式四份,向本部申請;其申請計畫資料不全而致未通過者,不得
    提出申覆;其經專業審核後不予同意開班者,應於收到本部正式公文之
    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申覆,並以一次為限。
 
七、 技專校院未依本原則規定辦理而逕自招收校外上課專班學生者,列為
     學校重大行政缺失,並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