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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教保工作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06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學前教保服
  務品質,使學齡前幼兒得在健康安全之環境成長,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

三、本要點所稱教保服務機構包括如下:
(一)幼兒園。
(二)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三)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四)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四、補助項目:學前教保工作之實施內容、核定基準及支應項目如下表:
補助項目 學前教保工作之實施內容 核定基準及支應項目
一、辦理教保研習 一、參與對象:
以本署補助款所辦理教
保研習,其參與對象為已
立案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
人、校長、主任、教保服
務人員及依法配置之相關
人員。
二、辦理原則:
(一)規劃原則:年度研習除
由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作全縣(市)性整
體規劃外,部分場次得
授權由教保服務機構自
主規劃:
1、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依本署發布之主
題,並評估教保服務
機構相關人員之實際
需求, 規劃具主題
性、系列性及延續性
之在職人員專業成長
研習。
2、教保服務機構配合本
署發布之主題,評估
鄰近區域教保服務人
員專業發展需求,規
劃系列性專業成長工
作坊,並開放鄰近教
保服務機構之人員參
與。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
提報研習計畫,應包括
年度總計畫、總經費彙
整表、各分場次計畫,
及各分場次經費概算。
(三)參與人數:每場次研
習之參與人數,依主題
性質規劃;觀摩參訪及
工作坊每場次以不超過
三十人為原則。
(四)觀摩參訪之辦理場次
直轄市、縣(市)政府所
轄公私立幼兒園總數在
一百園以下者,至多辦
理二場次;逾一百園至
二百園以下者,至多辦
理四場;逾二百園者,
至多辦理六場次。
(五)除觀摩參訪外,各場
次研習應於實施教保活
動課程以外之時間辦
理;並應考量全體教保
服務人員參與之方便
性。
(六)辦理國民教育幼兒班
(以下簡稱國幼班)教保
研習之補助經費得外
加。
一、核定基準:以直轄市、
縣(市)政府所轄已立案
教保服務機構登載於全國
教保資訊網之教保服務人
員及中心服務人員之總數
及下列基準核定經費,本
署並得視實際情況酌予調
整核定額度:
(一)教保服務人員及中心
服務人員之總數一百人以
下者,最高核定新臺幣六
十萬元。
(二)教保服務人員及中心服
務人員之總數一百零一
人以上二百人以下者,
最高核定新臺幣一百萬
元。
(三)教保服務人員及中心服
務人員之總數二百零一
人以上一千人以下者,
最高核定新臺幣一百四
十萬元。
(四)教保服務人員及中心服
務人員之總數一千零一
人以上,一千五百人以
下者,最高核定新臺幣
一百八十萬元。
(五)教保服務人員及中心服務人員之總數一千五百
零一人以上,兩千人以
下者,最高核定新臺幣
兩百二十萬元。
(六)教保服務人員及中心服
務人員之總數兩千零一
人以上,兩千五百人以
下者,最高核定新臺幣
兩百六十萬元。
(七)教保服務人員及中心服
務人員之總數兩千五百
零一人以上,三千人以
下者,最高核定新臺幣
三百萬元。
(八)教保服務人員及中心服
務人員之總數三千零一
人以上,四千人以下
者,最高核定新臺幣三
百四十萬元。
(九)教保服務人員及中心服
務人員之總數四千零一
人以上,五千五百人以
下者,最高核定新臺幣
三百八十萬元。
(十)教保服務人員及中心服
務人員之總數五千五百
零一人以上,七千人以
下者,最高核定新臺
幣四百二十萬元。
(十一)教保服務人員及中
心服務人員之總數
七千零一人以上,
八千五百人以下
者,最高核定新臺幣四百六十萬元。
(十二)教保服務人員及中
心服務人員之總數
逾八千五百人者,
最高核定不超過新
臺幣五百萬元。
二、支應項目:
(一)本經費支應項目包括講
座鐘點費、工作人員加
班費、講座差旅費、參
訪交通費、教材費、膳
食費、場地使用費、場
地布置費、健保補充保
險費及雜支等。另包括
國幼班地區參與研習對
象之代課費及出差旅
費。
(二)本經費不得支用於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之活
動檢討會或旅遊活動
等。
二、辦理教保服務機構親職教育 一、參加對象:就讀已立案
教保服務機構幼兒之家
長及社區民眾。
二、規劃及辦理原則:
(一)規劃原則:
1、一般地區幼兒園親職
教育及新住民之家庭
親職教育,由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以
鄉(鎮、市、區)為範
圍規劃場次,並應考
量區域之均衡性。
2、原住民山地鄉教保服
務機構及社區、部落
或職場互助教保服務
中心之親職教育,得
由各教保服務機構依
社區、部落或職場之
需求自主規劃。
3、中心之親職教育,得
由各中心依社區或部
落之需求自主規劃。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
所規劃之親職教育活
動中,新住民家庭親
職教育之場次,以不
低於總場次(不含山地
原住民鄉之場次)之百
分之十為原則。
( 三) 直轄市、縣( 市) 政
府,提報研習計畫,
應包括年度總計畫、
總經費彙整表、各分
場次計畫,及各分場
次經費概算。
(四)辦理形式:
1、一般地區及原住民
山地鄉教保服務機
構之親職教育,以
親職講座形式為
之,其內容以適齡
適性的教養觀念為
原則。
2、新住民家庭及中心
親職教育,應以強
化家長教養知能、
增進親子互動技巧、認
識社區及善用社區資源等
為原則。
(五)親職講座每場次參與
人數以不超過一百人
為原則。
(六)親職教育以於週休二
日及實施教保活動課
程以外之時間辦理為
原則。
一、每場次規劃及最高核定
基準:
(一)一般地區幼兒園親職教育:以鄉(鎮、市、區)為單位,每場次最高核定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
(二)幼兒園新住民家庭親
職教育:以鄉(鎮、市、區)為單位,每場次最高核定新臺幣三萬元為原則。
(三)原住民山地鄉教保服
務機構及社區、部落
或職場互助教保服務
中心之親職教育:得
以每一教保服務機構
為單位,每場次最高
核定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為原則。
二、每縣市最高核定額度:
以直轄市、縣(市)政
府所轄已立案教保服務
機構總數(以下簡稱總
機構數)計算,並依下
列基準核定:
(一)總機構數一百五十個
以下者,全年最高核
定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總機構數一百五十一
個以上三百個以下
者,全年最高核定新
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三)總機構數三百零一個
以上四百五十個以下
者,全年最高核定新
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四)總機構數逾四百五十
個者,每年最高核定
新臺幣二百萬元。
(五)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每年規畫辦理
學前特教親職教育相
關活動至少一場,申
請辦理特教親職教育
之補助經費得外加。
三、支應項目:(一)
經費支用項目包括講
座鐘點費、健保補充
保險費、講座差旅
費、教材費、膳食
費、場地使用費、場
地布置費及雜支等。
(二)本補助經費不得支用
於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之各項業務
宣導說明會、各類活
動檢討會、幼兒園教
學成果展、旅遊活動
等。

三、辦理未立案教保服務機構稽查業務

辦理原則: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應成立教保服務機構聯
合輔導小組(以下簡稱
輔導小組),負責稽查
及輔導事宜;輔導小組
成員除教育局(處)相
關承辦人員外,應視業
務性質納入工務( 建
設)、社政、衛生、警
察及消防等相關單位業
務代表。
二、為確保教保服務機構合
法經營, 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於每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報年
度計畫及經費需求。計
畫書中並應敘明已列管
之未立案教保服務機構
清冊及年度中全盤瞭解
轄區內未立案教保服務
機構分布之作法。
三、經輔導小組查核為未立
案教保服務機構者,由
各主管單位依相關法令
規定處理。
一、補助基準:依下列基準
核定經費:
(一)直轄市、縣(市)政
府年度查察日數二十
日以下者,最高核定
新臺幣四萬元。
(二)直轄市、縣(市)政
府年度查察日數二十
一日以上四十日以下
者,最高核定新臺幣
八萬元。
(三)直轄市、縣(市)政
府年度查察日數四十
一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者,最高核定新臺幣
十二萬元。
(四)直轄市、縣(市)政
府年度查察日數六十
一日以上八十日以下
者,最高核定新臺幣
十六萬元。
(五)直轄市、縣(市)政
府年度查察日數八十
一日以上一百日以下
者,最高核定新臺幣
二十萬元。
(六)直轄市、縣(市)政
府年度查察日數逾一
百日者,最高核定新
臺幣二十四萬元。
二、支應項目:本經費為經
常門經費,支應項目包
括加班費、差旅費及其
他相關費用等。
四、辦理社區教保資源中心業務 一、辦理原則: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得就轄
內教保資源供需情形,
設立社區教保資源中心
並提供下列服務:
(一)提供教保問題之諮
詢。
(二)辦理親職教育講座及
親子活動。
(三)提供圖書借閱,教
具、玩具及遊戲場所
之使用。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
府設立者: 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得
依轄內各區域教保服
務需求,將原已設立
之教保資源中心轉型
為社區教保資源中
心,或新設立社區教保資源中心,統籌規
劃及執行社區幼兒教
保問題諮詢及家長育
兒支持等業務。
(二)私立幼兒園申請設立
者: 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得就區域
教保需求開放符合條
件之私立幼兒園提出
申請,經直轄市、縣
( 市) 政府核准設
立。
三、補助條件:
(一)直轄市、縣(市)政
府設立者:直轄市、
縣(市)政府原已成
立之教保資源中心,
得逕行轉型為社區教
保資源中心;或依區
域教保資源需求,於
轄內公立學校或公立
幼兒園規劃分區設
置。
(二)私立幼兒園申請設立
者,應符合下列各款
條件:
1、已完成幼兒園基礎
評鑑且評鑑結果通
過,或尚未辦理評
鑑但經直轄市、縣
(市)政府查核通
過幼兒園基礎評鑑
指標3.1.2 、
4.2.1 、4.3.1 、6.2.2等六項目者。
2 、教保服務人員配
置,應符合或優於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所定之規定。
3、開放使用場地應位
於三樓以下,幼兒
室內活動面積總計
有一百二十五平方
公尺以上之專用空
間(不含行政設施空
間),同時段不可與
托育及其他服務混
用。
4、近三年內的教保服
務人員流動率未超
過三分之一。
5、幼兒園曾有社區融
合經驗,且社區民
眾參與活動比率達
五成以上,並符合
下列條件之一:
(1)最近兩年內曾經辦
理六次以上的親職
教育、親子活動。
(2)兩年內曾開放幼兒
園場地供社區民眾
使用,每學年至少
二次。
6、環境規劃需符合六
歲以下幼兒需求,
並提供適合該年齡
層之教具、玩具及
相關設施設備。
四、社區教保資源中心之辦
理事項、後續管理及稽
核:
(一)辦理時間:需為假日
固定時段開放場地使
用或辦理活動,每月
至少一週需對社區開
放三小時以上,總辦
理期間至少達八個月
或總辦理次數至少達
十次以上。
(二)提供服務:辦理親子
活動、親職教育及提
供圖書、教具、玩具
借閱及開放場地使
用。
(三)使用對象:社區教保
資源中心所提供相關
資源及辦理活動應提
供社區民眾使用,並
以親子為主要對象,
幼兒應由家長陪同參
與。
(四)申請事項:
1、於直轄市、縣(市)
政府指定期限內提出
計畫申請。如有加置
臨時人力,計畫中應
說明加置臨時人力及
其辦理相關業務內容
及編列經費之合理
性。
2、申請辦理本計畫之幼
兒園,符合「幼兒園
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
備標準」規定,得優
先辦理社區教保資源
中心。
3、相關活動及課程需對
外開放,優先讓社區
六歲以下幼兒及其主
要照顧者參加,不得
限制以幼兒園園內幼
生及家長為對象,活
動申請時需詳列社區
民眾參與之名額或比
例。
4、直轄市、縣(市)政
府應就轄內所有申請
案件審核,得視需要
組成小組實地訪視審
查, 並排列優先順
序,報送本署申請補
助。
5、請備妥申請應附文
件,於指定期限內向
本署提出申請,逾期
則不予受理,本署視
送件順序、資料完整
性及預算額度予以審
核。
(五)後續查核:
1、補助辦理社區教保資
源中心之幼兒園,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
得於執行期間以實地
或電話訪查方式瞭解
辦理情形,並於必要
時提供輔導服務,幼
兒園不得拒絕,訪查
及輔導結果將作為本
署未來補助參考。
2、申請本計畫經費辦理
活動期間,如經查獲
重大教保服務、衛生
保健、消防安全及公
共安全違規事件者,
本署得逕予撤銷補
助。
3、經本署查獲經核准辦
理社區教保資源中心
之幼兒園如已獲其他
政府機關或民間資源
補助,基於資源不重
疊之原則,本署得取
消其補助資格,並繳
回補助款。
4、經直轄市、縣(市)
政府評估效益過低或
單次開放參與活動人
次低於十人以下,則
該次活動不予補助。
5、活動及課程需公開招
生,不得限制以幼兒
園內親子為限,每場
次社區民眾參與比例
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設立者之補助項目: (一)補助基準:每個中心 最高核定補助新臺幣 六十萬元。 (二)支應項目: 1、講座鐘點費:外聘 人員每名每小時補 助新臺幣二千元、 內聘人員每名每小 時補助新臺幣一千 元,與主辦機關學 校有隸屬關係之外 聘人員每名每小時 補助新臺幣一千五 百元,每場次以三 小時為限。 2、諮詢費:聘請專家 學者、其他學校或 教保服務機構具有 教保或育兒問題諮 詢 專 長 之 專 業 人 員,實際為家長進 行諮詢服務時間達 二小時以上,每人 每日補助新臺幣一 千 元 至 二 千 五 百 元。 3 、 差 旅 費 : 專 家 學 者、其他縣(市)具 有教保或育兒問題 諮詢專長之專業人 員,依「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編 列,並覈實支應。 4、加置臨時人力工作 費:例假日每小時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 百六十四元,每人 每日最多補助八小 時,以「小時」為 計算單位,申請計 畫請詳列加置臨時 人力之分工內容。 5、工作人員加班費: 學校或幼兒園內工 作人員因開放場地 或辦理活動之加班 費,依其任用或聘 用資格之相關法規 規定,平日夜間六 點以後,每人每日 最多補助四小時, 例假日每人每日最 多補助八小時,加 班 時 數 請 以 「 小 時」為計算單位, 申請計畫請詳列加 班人員分工內容。 6、業務費:包括水電 費、清潔消毒費、 電 話 費 、 網 路 費 等,每場次八小時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 千六百元,每年最 高補助新臺幣二萬 四千元。 7、材料費:限辦理親 職教育或親子活動 者始得編列,每人 每場次最高補助新 臺幣一百元。 8、全民健康保險補充 保費:依衍生補充 保費之業務費經費 項目,乘以補充保 費 費 率 為 編 列 上 限。 9、臨時人員勞、健保 及勞工退休金:依 勞工退休金條例、 勞保、健保等相關 規定編列。 10、茶水費:限辦理親 職教育或親子活動 者始得編列,每人 每場次最高補助二 十元。 11、購置圖書或教具 費:限有提供借閱 圖書、教具及玩具 供 使 用 者 始 得 編 列,每年最高核定 新臺幣五萬元。 12、設備費(含購置及 維護):限有提供借 閱圖書、教具及玩 具供使用者始得編 列,購置項目限於 圖書櫃、教具櫃或 桌椅等硬體設備; 另維護項目限於辦 理親職(子)活動所 使用之相關設備, 或場地開放供民眾 使用區域範圍之遊 具、教具及其等相 關硬體設備,上開 購置及維護項目均 不含資訊、3C 等設 備,本項經費最高 核 定 新 臺 幣 五 萬 元。 13、雜支:如文具、攝 影、郵寄、消耗性 防 疫 用 品 ( 如 酒 精、消毒藥水、抗 菌洗手乳等)及其 他雜項支出,以總 經費(不含設備費) 百分之六計。 二、私立幼兒園申請設立者 之補助項目: (一)補助基準:每個中心 最高核定補助新臺幣 二十五萬元。 (二)支應項目: 1、講座鐘點費:外聘人 員每名每小時補助新 臺幣二千元、內聘人 員每名每小時補助新 臺幣一千元,與主辦 機關學校有隸屬關係 之外聘人員每名每小 時補助新臺幣一千五 百元,每場次以三小 時為限。 2、諮詢費:聘請專家學 者、其他學校或教保 服務機構具有教保或 育兒問題諮詢專長之 專業人員,實際為家 長進行諮詢服務時間 達二小時以上,每人 每日補助新臺幣一千 元至二千五百元。 3、差旅費:專家學者、 其他縣(市)具有教保 或育兒問題諮詢專長 之專業人員,依「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編列,並覈實支 應。 4、工作人員加班費:幼 兒園園內工作人員, 因開放場地或辦理活 動,平日夜間六時以 後及例假日加班鐘點 費,依勞動基準法相 關規定計算,平日每 人每日最多補助四小 時,例假日每人每日 最多補助八小時,加 班時數以「小時」為 計算單位,申請計畫 請詳列加班人員分工 內容。 5、業務費:包括水電 費、清潔消毒費、電 話費、網路費、設備 維護費等,每場次八 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 一千六百元,每年最 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四 千元。 6、材料費:限辦理親職 教育或親子活動者始 得編列,每人每場次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 元。 7、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 費:依衍生補充保費 之業務費經費項目, 乘以補充保費費率為 編列上限。 8、茶水費:限辦理親職 教育或親子活動者始 得編列,每人每場次 最高補助二十元。 9、購置圖書或教具費: 限有提供借閱圖書、 教具及玩具供使用者 始得編列,每年最高 核定新臺幣兩萬元。 10、設備費(含購置及維 護):限有提供借閱 圖書、教具及玩具供 使用者始得編列,購 置項目限於圖書櫃、 教具櫃或桌椅等硬體 設備;另維護項目限 於辦理親職(子)活動 所使用之相關設備, 或場地開放供民眾使 用區域範圍之遊具、 教具及其等相關硬體 設備,上開購置及維 護項目均不含資訊、 3C 等設備,本項經費 最高核定新臺幣兩萬 元。 11、雜支:如文具、攝 影、郵寄、消耗性防 疫用品(如酒精、消 毒藥水、抗菌洗手乳 等 ) 及 其 他 雜 項 支 出,以總經費(不含 設備費 ) 百 分 之 六 計。
五、加置專案臨時人力及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增置之人力 辦理原則: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協助辦理推動學前教 保、我國少子女化對策 計畫(以下簡稱少子女計 畫)及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稽核相關業務所加置之臨時人力及其相關經 費。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及公立幼兒園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及 提升教保服務品質新增進用之人員經費。
三、所補助人力禁止挪用,違反者應繳回相關補助 款,本署不再補助相關經費。
一、加置臨時人力:
(一)補助基準:依所指定業 務之複雜度、前一年度 執行成效,及下列基準 核定補助款,每名最高 核定新臺幣六十五萬元為原則,核定經費 因應人員調整薪資若 有不足者,由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自 籌: 1、直轄市、縣(市)內 幼 兒 園三百園以下 者,最高加置人力三 名,最高核定新臺幣一 百九十五萬元。 2、直轄市、縣(市)內幼 兒園三百零一園以上五 百園以下者,最高加置 人力五名,最高核定新 臺幣三百二十五萬元。 3、直轄市、縣(市)內幼 兒園五百零一園以上 者,最高加置人力七 名,最高核定新臺幣四 百五十五萬元。 4、本項目臨時人力之數量 及每名人力核定金額得 視直轄市、縣(市)政府 配合本署學前教保、少 子女計畫推動情形及辦 理成效酌予增減。
(二)支應項目:本項目業務 加置人力為經常門經 費,其支應項目包括薪 資、勞健保、離職儲金 或勞工退休準備金、加 班費、差旅費(依「國 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支應)、年終奬金 等;本項經費得於核定 經費總額度不變原則下 互為勻支。 二、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或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 展條例增置進用人員: 依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所轄公立學校附設幼 兒園與專設幼兒園依法 應增加進用人數、鄉 (鎮、市)立幼兒園依法 增加經費情形,及直轄 市、縣(市)財力分級核 給部分經費補助;國立 學校附設幼兒園依應增 加進用人數全額補助。
六、鼓勵私立幼兒園建立友善工作環境 一、補助對象:已立案之私 立幼兒園,已完成幼兒 園基礎評鑑且評鑑結果 通過,或尚未辦理基礎 評鑑但經直轄市、縣 (市)政府查核通過幼 兒 園 基 礎 評 鑑 指 標 3.1.2 、 4.1.1 、 4.2.1、4.3.1及5.2.2 等五項目者,但不包括 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 法辦理且其營運成本由 家長與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共同分攤者。 二、補助資格: (一)人員配置:幼兒園人 力配置符合或優於幼 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規定,且全園教 職員工名冊報送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 關備查並於全國教保 資訊網填報系統登 錄。 (二)人事管理: 1、教保服務人員之薪 資所得未因領取政 府所發導師職務加 給或教保費而調 降。 2、幼兒園均為其教職 員工辦理保險(就 業保險、勞保及健 保),且保費依規定 分攤,投保薪資未 有低報情形。 3、有依規定提繳勞工 退休金。 4、依勞基法及相關規 定制定給假制度並 落實,且有合宜的 人事代理制度。 5、幼兒園人事穩定, 最近三年內教保服 務人員流動率未超 過三分之一。 (三)薪資福利: 1、全園前一年度總收入 支用於教保服務人員 人事經費比例達百分 之四十以上。 2、幼兒園每位教保服務 人員之薪資不得低於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 法所定各該類人員同 等學歷薪資支給基準 表第一級之下限。 3、有提供津貼、獎金及 福利措施等相關規 定。如提供育兒津 貼、子女就學補助及 獎學金等;或對於特 別休假、生理假、產 假、陪產假、育嬰假 及哺乳時間,有優於 現行法令之規定等。 (四)所提供教保服務應符 合幼兒園教保服務實 施準則之規定,且最 近三年內無違規之紀 錄或經查察有違規情 形並限期改善完畢。 三、提出申請之私立幼兒 園,須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組成小 組審議通過且應依下列 順序排定優先序位: (一)全園前一年度總收入 支用於教保服務人員 人事經費比例較高 者。 (二)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二十三條規定有與公 私立機關(構)簽訂契 約並提供其員工幼兒 子女教保服務者。四、本補助項目依直轄市、 縣(市)財力分級核給 經費補助,獲補助之幼 兒園,三年內以申請一 次為限。 五、經費審核以書面審查為 原則,並得視需要委託 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進 行審查或實地訪查。 六、補助當年度如經查獲資 料虛偽不實經查屬實或 重大教保服務、衛生保 健、消防安全及公共安 全違規事件者,本署得 逕予撤銷補助。 一、補助基準: ( 一 ) 依 各 直 轄 市 、 縣 (市)政府所轄已立 案 私 立 幼 兒 園 總 數 (以下簡稱總園數)計 算,總園數一百園以 下者,最高核定新臺 幣六十萬元,總園數 一 百 零 一 至 三 百 園 者,最高核定新臺幣 九十萬元,總園數三 百零一園以上者,最 高核定新臺幣一百二 十萬元。但因符合第 二款第四目至第六目 規定致逾前開最高核 定 額 度 者 , 不 在 此 限,本署並得視實際 情況酌予調整核定額 度。 (二)符合補助資格之私立 幼 兒 園 , 於 每 縣 (市)最高核定額度 內 , 依 下 列 基 準 補 助: 1、實際招收幼兒(含分 班)一百五十人以下 者,最高核定新臺幣 十萬元。 2、實際招收幼兒(含分 班)一百五十一人至 三百人者,最高核定 新臺幣十五萬元。 3、實際招收幼兒(含分 班)三百零一人以上 者,最高核定新臺幣 二十萬元。 4、全園前一年度總收入 支用於教保服務人員 人事經費比例達百分 之五十以上者,於原 核定額度外加新臺幣 五萬元。 5、幼兒園每位教保服務 人員薪資不低於非營 利幼兒園實施辦法所 定各該類人員同等學 力薪資支給基準表第 一級之上限者,於原 核定額度外加新臺幣 五萬元。 6、進用少數性別教保服務人員之幼兒園,於 原核定額度外加新臺 幣五萬元。 二、支應項目: (一)業務費:支用於水電 費 、 通 訊 費 、 物 品 (指油料以外之消耗 品、非消耗品)、一 般事務費等項目。 (二)教學設施設備費:支 用於教具、圖書及基 本教學設備等項目。 三、獲補助之私立幼兒園辦 理採購,符合政府採購 法第四條情形者,應依該法之規定。
 
七、辦理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輔導業務 一、辦理目的:輔導社區 (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 中心提升教保服務品 質、發展在地化課程並 強化家長教養觀念。 二、參與對象:經核准設立 登記之社區(部落)互助 式教保服務中心(以下 簡稱中心)。 三、辦理原則:由學術機構 提報年度輔導計畫申 請。 四、輔導內容及方式: (一)輔導內容:針對教保 服務、在地文化傳承及親職教育等進行輔導。 (二)輔導方式: 1、採多元方式進行輔 導,如:進班觀察、 工作坊、小組或團體 分享討論、教學示範 演練、外埠教學參訪 及實作報告等,以協 助中心服務人員提升 教保品質。 2、工作坊之辦理內容如 下: (1)依中心需求邀請相 關專長之學者進行 主題演講。 (2)請輔導學者推薦, 邀請其他中心分 享、交流教學情 況。 (三)輔導次數: 1、以學術機構學者專家 為主要輔導人員,並 得與社區在地文化傳 承者共同擔任輔導人 員;各中心雙輔導入 園輔導次數每學年不 得超過四次。 2、安排中心服務人員外 埠參訪每學年以二次 為限,每次至多二名 中心服務人員參加。 五、輔導人員資格: (一)學術機構學者專家: 須為公立或私立大專 校院幼教、幼保相關 科、系、所及設有幼教學程之師資培育中 心之專任或兼任教 師,並為主要輔導人 員。 (二)在地文化傳承者:耆 老、社區人士、文化 工作者。 (三)資深幼教人員:合格 幼兒園之園長、園主 任。 (四)採雙輔導制者,主輔 導人員應為學術機構 學者專家;次輔導人 員由在地文化傳承者 或資深幼教人員中擇 一擔任。 六、研習時數:學者專家入 園輔導及外埠參訪得納 入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 數,但族語、原住民文 化等議題之輔導及研習不予採計。 一、補助基準:每中心全年 輔導次數至少七次,總 輔導時數不得少於三十 小時,每年最高核定新 臺幣二十萬元。 二、支應項目: (一)輔導鐘點費:學者每 小時核定新臺幣一千 元;在地文化傳承者 及資深幼教人員每小 時六百元,每次最高 以六小時為限。 (二)膳費: 1、支應輔導人員之膳 費。 2、支應外埠參訪期間輔 導人員及參訪服務人 員膳費。 (三)交通費: 1、實報實銷,僅支應高 鐵標準廂、火車、客 運 、 船 或 捷 運 之 費 用。但中心位處離島 或原住民族地區者, 得依實際需求申請機 票及租車之費用。 2、支應輔導人員交通費 及外埠參訪期間輔導 人員及參訪服務人員 之交通費。 (四)住宿費: 1、中心位處離島或原住 民 地 區 者 , 始 得 申 請。 2、支應輔導人員住宿費 及外埠參訪期間輔導 人員及參訪服務人員 住宿費。 ( 五 ) 工 作 費 : 得 編 列 勞 保、離職儲金或勞工 退休準備金,編列總 額,不得超過輔導鐘 點 費 總 額 之 二 分 之 一。 (六)印刷費。 (七)全民健保補充保費。 (八)雜支。 (九)行政管理費。 (十)每中心辦理工作坊費 用每年最高核定新臺 幣一萬二千元。
八、鼓勵私立幼兒園改善教學環境設備 一、補助對象:同時符合下 列三款之私立幼兒園: (一)經直轄市、縣(市) 政府許可設立,並符 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 本設施設備標準第二 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 私立幼兒園。但不包 括下列各款: 1. 準 公 共 教 保 服 務 機 構。 2.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 辦法辦理且其營運成本由家長與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共同 分攤者。 (二)經直轄市、縣(市)政 府依本署所定私立幼 兒園設施設備概況檢 核表實地查核通過 者。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每年提送申請之私立 幼兒園以不超過十園為 原則;如申請園數逾所 定園數,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依下列各 款順序排定優先序位: (一)幼兒園前一年度全園 總收入支用於教保服 務人員人事經費比例 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且其教保服務人力配 置符合幼兒教育及照 顧法第十六條第一項 至第五項規定者。 (二)幼兒園前一年度全園 總收入支用於教保服 務人員人事經費比例 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者。 (三)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 配置符合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第十六條規 定,且前一年度全園 總收入支用於教保服 務人員人事經費比例較高者。 三、第一點第二款及前點第 一款與第三款所指教保 服務人員配置以全國教 保資訊網填報系統及全 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 所載資料為依據。 四、符合補助對象之私立幼 兒園,倘設有分班者, 本園及其分班得分別申 請;經實地查核通過 者 , 依 直 轄 市 、 縣 (市)財力分級核給經 費補助,每園以補助一 次為限。 五、通過實地查核之私立幼 兒園,如有下列情事並 經查證屬實者,本署得 逕予撤銷補助: (一)實地查核過程中有造 假情事,足以影響結 果認定者。 (二)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 以後已獲直轄市、縣 (市)政府補助依幼 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 施設備標準改善設施 設備相關經費,且重 複領取本項補助經費 者。 (三)受補助當年度有重大 教保服務、衛生保 健、消防安全及公共 安全違規事件者。 一、核定基準:符合補助資 格之私立幼兒園,依下 列基準補助: (一)實際招收幼兒人數一 百五十人以下者,最 高核定新臺幣二十萬 元。 (二)實際招收幼兒人數一 百五十一人至三百人 者,最高核定新臺幣 二十五萬元。 (三)實際招收幼兒人數三 百零一人以上者,最高核定新臺幣三十萬 元。 二、支應項目:購置或修繕 基本設施設備(不含資 訊、3C 設備)、圖書、 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 (AED)、遊戲場設施及 遊戲場設施檢驗費等有 助於幼兒學習之費用。
九、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升公共化教保服務 補助原則:針對配合本署提 升公共化教保服務政策著有 績效之直轄市、縣(市)政 府,核予資本門之鼓勵經 費,並得作為其推動國民及 學前教育之用。 補助基準: 一、幼兒就讀公共化幼兒園 比率未達四成者: (一)當學年度增設公共化 幼兒園班級數符合本 署所定目標值者:核 予經費新臺幣七十萬 元。 (二)當學年度增設公共化 幼兒園班級數超過本 署 所 定 目 標 值 十 班 (含)以下者,核予經 費新臺幣一百五十萬 元;超過十一班至二 十班者,核予經費新 臺幣三百萬元;超過 二十一班以上者,核 予經費新臺幣五百萬 元。 二、幼兒就讀公共化幼兒園 比率已達四成者: (一)當學年度幼兒就讀公 共化幼兒園成長比率 達百分之一者,核予 經費新臺幣一百五十 萬元。 (二)當學年度幼兒就讀公 共化幼兒園成長比率 達百分之二者,核予 經 費 新 臺 幣 二 百 萬 元。 (三)當學年度幼兒就讀公 共化幼兒園成長比率 達百分之三者,核予經費新臺幣三百 萬 元。 (四)當學年度幼兒就讀公 共化幼兒園成長比率 達百分之四者,核予 經 費 新 臺 幣 四 百 萬 元。 (五)當學年度幼兒就讀公 共化幼兒園成長比率 達百分之五者,核予 經 費 新 臺 幣 五 百 萬 元。 三、符合前二款規定,但當 學年度公共化教保服務 供應量未增加者,本項 經費不予補助。 四、上開經費由本署於每年 二月前,依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提升公共化 教保服務之辦理情形核 定,並函知獲獎之直轄 市、縣(市)政府。
十、健全教保輔導團功能 補助原則: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以達成發展教保特色 與支援學前教保服務及符合 資源不重複利用之原則,規 劃並研提教保輔導團學年實 施計畫。 補助基準: 一、依直轄市、縣(市)政府 提報計畫之額度,每年 最高核予新臺幣十二萬 元。 二、支應教保輔導團團員參 與本署舉辦之增能研習 課程及輔導推動小組會 議之交通費及住宿費、 辦理專業發展輔導訪視 工作之代課費及差旅 費、教保輔導團團務運作相關費用、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及雜支。
十一、私立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辦理補助款之行政作 業費 辦理原則:補助私立符合補 助要件幼兒園(包括國幼班) 辦理補助款發放之行政作業 費。 補助基準:每位幼兒每學期 之行政作業費最高補助新臺 幣二十元。
十二、國民教育幼兒班人事費 辦理原則:補助因國幼班新 設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其 增置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所需經費。 補助基準:每名教師每年補 助新臺幣七十萬元、每名教 保員每年補助新臺幣六十萬 元為基準,由行政院主計總 處納入地方教育基本需求設 算,未及納入設算者,由本 署以計畫型補助按月數比率核予經費。
十三、國民教育幼兒班及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所認定之學校附設幼兒園交通車、交通費 一、辦理原則: (一)交通車:補助國幼班 或依偏遠地區學校教 育發展條例所認定之 學校附設幼兒園,購 車載送因學區內無公 共化幼兒園,幼兒需 跨區就讀幼兒園者; 倘有特殊情形者,不 在此限。 (二)交通費:補助設籍且 實際居住之學區內無 公共化幼兒園致幼生 需跨區就讀,或學區 內有公共化幼兒園, 其上、下學往返距離 超過十公里者之上、下學往返車、船交通 費。該設籍學區屬國 幼班地區或依偏遠地區 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所認 定之學校,但幼兒園已 備有前項交通車載送 者,不予補助。 一、補助基準: (一)交通車:每部車以補 助新臺幣一百萬(不補 助人事費)為原則,並 得視實際情況酌予調 整,每園以補助一次 及一輛車為限。 (二)交通費:本項補助金 額除船費外,每日上 限不得逾新臺幣一百 五十元,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訂定補 助規定報本署核支, 幼兒園於協助家長向 直轄市、縣(市)政府 請款時,應檢附搭乘交通工具之證明文件及幼兒設籍證明。
十四、二歲以上至未滿五歲之幼兒就讀公立幼兒園 一、辦理原則: (一)補助二歲以上之全學 期全額學費及部分或 全部之雜費、代辦 費;低收、中低收入 戶幼兒免繳費用。父 母或監護人接受補助 後,每月最高繳交費 用如附表一。 (二)前款補助與幼兒就讀 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 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 目規定之中低收入戶 幼兒就學補助及其他 政府所定就讀幼兒園 之補助或育兒津貼性 質相同時,不予重複 補助,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已報准落日 期限者,期限內不在 此限,其差額由各該 直轄市、縣(市)政府 補足。 (三)本補助採每學期預撥 一次方式辦理。 (四)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 本補助得依相關法規之規定,向有關機關 查調戶籍、財稅及社 會福利等資料;必要 時,父母或監護人得 檢附證明文件,由地 方政府認定。 一、補助基準: (一)本補助由幼兒所就讀 之公立幼兒園逕予減 免,前開幼兒園應符 合幼兒就讀教保服務 機構補助辦法第五條 規定。 (二)幼兒之年齡,依幼兒 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 則第二條規定計算。 (三)本項目之補助經費由 中央政府按地方政府 各年度公立及非營利 幼兒園目標值達成比 率 , 依 下 列 規 定 補 助: 1、百分之九十八以上: 全額補助。 2、百分之九十六以上未 滿百分之九十八:補 助百分之九十五。 3、百分之九十四以上未 滿百分之九十六:負 擔百分之九十。 4、百分之九十二以上未 滿百分之九十四:補 助百分之八十五。 5、未滿百分之九十二: 補助百分之八十。
十五、成立學前融 合教育教師專業學 習社群 一、辦理原則:補助直轄 市、縣(市)政府提升教 師融合教育教學之專業能 力,推動並運作教師專業 學習社群。 二、參與人員應包含下列對 象: (一)特教教師(含巡迴輔導教 師)。 (二)教保服務人員或相關專 業人員。 三、規劃內容及方式: (一)專業學習社群得以多元 方式組成,包括園內、跨 園或跨專業社群,每一社 群應至少三人。 (二)社群活動應包括與融合 教育有關之多元形式,且 每年至少運作六次。 (三)運作方式得包括教學觀 察與回饋、教學檔案製 作、教學方法創新、教學 媒材研發、行動研究、協 同教學與案例探討等。 補助基準:每一專業學習社群依組成方式給予不同之補 助。 一、園內專業學習社群:新 臺幣二萬元。 二、跨園或跨專業學習社群:新臺幣三萬元。
十六、 成立教保服 務人員專業發展社群 一、辦理原則: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鼓勵轄內教保服務人 員專業成長,推動並運作園內或跨園之專 業發展社群。 (二)參與對象為教保服務 人員及對參與專業發 展社群有興趣之校長 及主任。 二、補助對象: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及所轄公 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 園。 三、辦理方式: (一)專業發展社群得以多 元方式組成,包括園 內、或跨園社群,每 一社群應至少三人, 須全程參與,並推舉 一 人 擔 任 社 群 召 集 人,社群召集人應參 與本署辦理之召集人 共識營及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辦理之社 群分享會。 (二)專業發展社群活動應 落實與幼兒園教保活 動課程課大綱精神有 關之多元內容,且每 學年至少運作六次, 每次二至三小時。 (三)專業發展社群運作時 間應於實施教保活動 課 程 以 外 之 時 間 辦 理。 (四)社群運作方式如下: 1.運作內容得包括:課 程發展(例行性活動、 大 肌 肉 活 動 、 學 習 區 、 統 整 性 主 題 課 程、全園性活動)、幼 兒學習評量、議題融 入教保活動(健康教 育、生命教育、安全 教育、品德教育、性 別平等教育、本土語 言等)。 2.運作方式得包括:課 程實例分享、協同備 課 、 教 學 觀 察 與 回 饋、同儕省思對話、 建立專業檔案、案例 分 析 、 主 題 經 驗 分 享、主題探討、教學 素材、教材研發、教 學方法創新、行動研 究 、 標 竿 楷 模 學 習 等。 (五)如須邀請具幼兒園教 保活動課程大綱社群 帶領人協助帶領社群 者,另依本署相關規 定事項辦理。 (六)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至遲須於當學年 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 「專業發展社群分享 會」。 (七)全程參與專業發展社 群者核予教保研習時 數。 一、社群運作費核定基準依 社群所屬類型給予不同補 助,核定基準及補助項目說明: (一)無邀請幼兒園教保活動 課程大綱社群帶領人 之專業發展社群:園 內社群核定新臺幣三 萬元、跨園社群核定 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離島地區核定新臺幣 四萬元。 (二)有邀請幼兒園教保活 動課程大綱社群帶領 人之專業發展社群: 園內社群核定新臺幣 五萬元、跨園社群核 定新臺幣六萬元;離 島地區核定新臺幣八 萬元。 (三)本經費支應項目為經 常門經費,支應項目 包括出席費、二代健 保 補 充 保 費 、 差 旅 費、膳費、教材教具 費、印刷費、場地費及 雜支等;有申請幼兒園 教保活動課程大綱社群 帶領人協助帶領之社 群,得補助講座鐘點費 及代課費。 二、業務費依直轄市、縣 (市)政府提報專業發 展 社 群 數 核定補助額 度,核定基準及補助項 目說明: (一)社群數為十組以下者, 最高核予新臺幣六萬元。 (二)社群數為十一組至二十 組以下者,最高核予新 臺幣八萬元。 (三)社群數為二十一組至三 十組以下者,最高核予 新臺幣十萬元。 (四)社群數為三十一組至四 十組以下者,最高核予 新臺幣十二萬元。 (五)社群數為四十組以上 者,最高核予新臺幣十 五萬元。 (六)本經費支應項目為經常 門經費,支應項目包括 補助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教保服務人員 專業發展社群申請說明 會及成果分享會之相關 費用、或承辦人參與本 署舉辦社群運作相關之 說明會(申請說明會及 共識營等)及督導幼兒 園發展社群之交通費、 印刷費及全民健康保險 補充保費及雜支等。
十七、鼓勵教保服 務機構辦理議題融 入教保活動課程 一、辦理原則: 鼓 勵 各 直 轄 市 、 縣 (市)政府進行議題融 入 教 保 活 動 課 程 之 推 廣,以提供幼兒多元學 習機會,提升教保活動 課程品質。 二、補助對象: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 三、辦理議題:落實健康教 育、生命教育、安全教 育、品德教育及性別平 等教育等相關議題。 四、實施原則: (一)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配合本署當學 年度指定之議題,提 報辦理全縣(市)議 題融入教保活動課程 總體計畫,計畫內容 應包括參與教保服務 機構名稱、實施方式 及經費概算。 (二)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統籌規劃轄內 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具 延續性及系列性之議 題 融 入 教 保 活 動 課 程,並由參與之教保 服務機構設計符合幼 兒年齡及生活經驗之 教學活動,以統整不 分科方式實施。 (三)各參與機構需由機構 內之教保服務人員進 行議題融入教學,並 得參考本署發行之相 關出版品設計課程, 必要時得邀請具該議 題專長人士參與設計 教保活動課程或提供 諮詢,惟不可替代教 保服務人員教學。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應於當學年度結束前 辦理至少一場次課程觀 摩或教學示例分享會, 以促進交流、蒐集優良 教學資源。 六、參與本計畫執行成效優 良之教保服務機構及機 構內教保服務人員,由 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予以敘獎。 一、補助基準:依直轄市、 縣(市)政府提報辦理 議題融入教保活動課程 之 機 構 數 核 定 補 助 額 度 , 核 定 基 準 說 明 如 下: (一)機構數為二十組以下 者,最高核予新臺幣 十五萬元。 (二)機構數為二十一組至 五十組以下者,最高 核予新臺幣二十五萬 元。 (三)機構數為五十一組至 一百組以下者,最高 核予新臺幣三十五萬 元。 (四)機構數為一百零一組 至 一 百 五 十 組 以 下 者,最高核予新臺幣 四十五萬元。 (五)機構數為一百五十一 組以上者,最高核予 新臺幣五十五萬元。 二、經費支用項目: (一)本經費支應項目為經 常門經費,支應項目 包括教保服務機構辦 理議題融入教保活動 課程之相關費用、教 材教具費、印刷費、 場地費及雜支等。 ( 二 ) 補 助 直 轄 市 、 縣 (市)政府辦理教學 觀摩或教學示例分享 會之相關費用及督導 教保服務機構辦理之 講 座 鐘 點 費 、 交 通 費、印刷費及全民健 保補充保費。 (三)有邀請具該議題專長 人士參與設計教保活 動課程或諮詢之教保 服務機構,得補助專 家諮詢費、出席費、 健保補充保費、差旅 費、膳費。 (四)本補助經費不得支用 於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之各項業務 宣導說明會、各類活 動檢討會、教保服務 機構教學成果展、旅 遊活動等。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應於本署指定日期前,
   依補助基準及辦理原則,提列年度計畫及經費需求報本署審查;逾
   期提報或未能配合本署教保政策者,不予補助。
(二)審查:各補助項目由本署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所
   提計畫及經費需求,辦理書面審查及經費核定。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要點第四點除第七項、第九項及第十四項外,各工作項目之補
   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
   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年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
   給予不同補助比率,補助比率如附表二;且補助比率將視直轄
   市、縣(市)政府配合本署學前教保政策推動情形予以增減,最
   高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限。

(二)本要點第四點第九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獎勵經費之支用
   應符合會計相關規定,於獲撥該獎勵經費後一個月內,應將該經
   費之運用計畫送本署備查。

(三)補助經費經核定後,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依
   計畫內容及規定時程辦理。
(四)本要點除第四點第七項及第九項補助項目外,其餘各項補助款應
   納入地方預算。

(五)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未能於規定辦理時間內完成核結作業者,應於規定執行完竣時間
   一個月前,備文報本署申請經費展延。
(六)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支應項目應明確清楚,並依核定內容執
   行。
(七)補助經費及項目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
   殊需要予以調整。



七、補助成效及考核:
(一)本署應督導並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計畫實際執
   行情況,必要時得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提送計畫
   辦理之相關資料或進行實地抽訪,發現問題時並督導改善。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成果得作為往後年度核定補助款之
   依據,執行成果欠佳者,本署得酌減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下一
   年度補助額度。

八、注意事項:
(一)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
   他特殊需要調整補助額度。
(二)本署得於教保目的之範圍內,無償重製及使用依本要點補助所產生
   之講義、教材或軟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