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稱本部)為依環境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
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研習時數之認
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適用對象:
(一)國民中小學教師及職員。
(二)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及職員。
(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及職員。
(四)退休教師及職員。
三、研習單位:
(一)本部。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教師研習機構。
(四)本部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民間團體、學校或事業。
(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之民間團體、
學校或事業。
(六)環境教育機構。
四、研習課程內容如下:
(一)必修課程:包括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教育、環境倫理、環境教育教
材教法、環境教育課程設計、環境概論,各課程至少二小時。
(二)選修課程分為下列二類議題:
1、學校環境教育實務議題:包括環境教育計畫撰寫與執行、資源
整合及伙伴關係建立、環境教育推動要領與成效評估、環境教
育體驗,此類課程合計至少四小時。
2、環境變遷與永續發展議題:包括永續發展、環境變遷與防災、
生態保育、節能減碳與能源管理、資源使用與循環型社會,此
類課程合計至少四小時。
(三)前二款課程合計至少二十四小時。
五、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六款所定單位辦理研習課程,應於公告開課一個月前
檢送課程計畫(包括課程名稱、時數及大綱等)至本部審核,經本部核
可者,應於研習證明文件註記本部核可文號;審核未通過者,由本部函
知研習單位。
六、研習時數認定作業及證明文件如下:
(一)完成第三點所定任一研習單位辦理二十四小時全數研習課程者,由
研習單位核發研習證明,作為申請認證之依據,向核發機關申請認
證。
(二)完成第三點所定各研習單位所辦理之研習,符合各類課程合計達二
十四小時者,應統計各類研習時數及研習證明,作為申請認證之依
據,向核發機關申請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