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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
一、本院為處理研究人員違反送審研究人員資格規定及違反學術倫理案件
  ,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及「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
  理及審議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學術倫理案件,指送審人或被檢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造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二)變造: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三)抄襲: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註
   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
 (四)由他人代寫。
 (五)未經註明而重複出版公開發行。
 (六)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
 (七)以翻譯代替論著,並未適當註明。
 (八)研究人員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代表作未確實填
   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九)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
   明、合著人證明為偽造、變造。
 (十)送審人或被檢舉人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
   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之情事,或送審人或被檢舉人以違法或不
   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
 (十一)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

三、送審人或被檢舉人違反本要點之檢舉案件,檢舉人應以書面具名向人
  事室提出,並應具體指陳檢舉對象、內容及附證據資料。
  人事室接獲檢舉案,經向檢舉人查證確為其所檢舉後,應即進入院內
  處理程序,由本院研究人員評審會(以下簡稱院研評會)召集人會同原
  送審人或被檢舉人單位主管、人事室主任、二位學者專家於十個工作
  日內完成形式要件審查,檢視檢舉內容及所附證據資料是否具體充分
  ,確認檢舉案是否成立。如不符形式要件而不予受理者,以書面通知
  檢舉人後結案。院內處理程序應以保密方式為之,避免檢舉人與送審
  人或被檢舉人曝光。
  未具名而具體指陳違反第二點各款情事之檢舉,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四、人事室依前點第二項審查結果,對於形式要件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至第
  九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檢舉案,應移送原送審人或被檢舉人單位,單
  位應於十個工作日內簽請院長指派本院人員三至五人組成專案小組調
  查審理,必要時得外聘學者專家,並指定本院人員一人為召集人。該
  小組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四個月內作成調查結果報告及具體處理建議
  ,提送院研評會審議。遇有案情複雜、窒礙難行時,其處理期間得延
  長二個月,並應通知檢舉人及送審人或被檢舉人;對於送審人或被檢
  舉人有第二點第十款所定情事時,應依第七點規定處理。
  本院應於院研評會審議後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及理由以書面通知檢舉
  人及送審人或被檢舉人,並載明申訴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五、院研評會、專案小組成員、審查人及相關學者專家,與送審人或被檢
  舉人有下列關係之一者,應予以迴避:
 (一)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二)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
 (三)近三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與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
 (四)審查該案件時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五)現為或曾為送審人或被檢舉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
 (六)相關利害關係人。
 (七)依其他法規應予迴避。
  前項第六款相關利害關係人之認定,由本院研究人員評審會為之。
  送審人或被檢舉人得申請下列人員迴避:
 (一)有第一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由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各款情形之認定,簽陳院長裁定。

六、本院於送審人或被檢舉人有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一款所定情
  事之形式要件時,專案小組處理程序如下:
 (一)通知送審人或被檢舉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針對檢
   舉內容提出答辯書,送審人或被檢舉人逾期不為答辯者,視同放棄
   答辯。
 (二)必要時,得將檢舉內容及答辯書送請專業領域學者或專家二人以上
   審查。檢舉案件如為送審研究人員資格案,應加送原審查人再審查
   ,以為相互核對,並應尊重該專業領域之判斷。審查人及相關人員
   身分應予保密。審查人審查後,應於四週內提出審查意見。
 (三)通知送審人或被檢舉人根據檢舉內容及審查意見等資料於收到通知
   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再答辯,送審人或被檢舉人逾期不為再
   答辯者,視同放棄再答辯。
 (四)根據檢舉內容、審查意見及送審人或被檢舉人答辯等資料審議檢舉
   案件是否成立,如仍有判斷困難,得允許送審人或被檢舉人於程序
   中再提出口頭答辯,或列舉待澄清之事項,再請原審查人、學者專
   家等審查,俾作判斷之依據。
 (五)對檢舉案提出審查報告書及擬處建議,提送院研評會審議。

七、送審人或被檢舉人被發現於本院受理研究人員資格審查案件期間,有
  第二點第十款所定情事之形式要件時,專案小組應與受到干擾之審查
  人聯繫查證,並作成通聯紀錄與調查結果報告及具體處理建議後,提
  院研評會審議;經院研評會審議屬實者,應即停止其資格審查程序,
  並由本院通知送審人或被檢舉人,自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研究人
  員資格審定之申請,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八、人事室應於院研評會審議一週前通知送審人或被檢舉人補充答辯意見
  。

九、本院依本要點規定認定送審人或被檢舉人有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九款及
  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對當事人作成下列單款或數款
  之處分:
 (一)書面告誡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二)參加一定時間之學術倫理相關課程,並取得證明。
 (三)一定期間不受理其資格審定申請。
  1.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
   及繳交合著人證明、未適當引註、未經註明授權而重複發表、未註
   明其部分內容為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一年至五年。
  2.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造假、變造或舞弊情事:五
   年至七年。
  3.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
   明、合著人證明為偽造、變造、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
   :七年至十年。
 (四)不得申請進修,必要時,得取消或中止已核准之申請。
 (五)一定期間不予晉級、不予借調或兼職(課)。
 (六)降薪級。
 (七)依法予以解聘、停聘、不續聘。
  本院應將前項審議程序及處置結果報教育部備查,惟於研究員等級之
  聘任或升等案件經檢舉或發現送審人涉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
  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本院於報教育部複審前,或
  聘任及升等案經教育部核准後,本院應將調查認定情形及處置建議報
  教育部審議。
  第一項對於送審人或被檢舉人之處分涉及解聘、停聘、不續聘者,依
  相關規定報經教育部核准。

十、違反本要點之懲處,如案件為違反送審研究人員資格規定應經教育部
  核准或備查後,由本院依規定公告並副知各學校,且不因被檢舉人提
  出申訴或行政爭訟而暫緩執行。如案件為違反學術倫理者,本院得將
  被檢舉人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處分情形副知教育部。

十一、檢舉案經審議後,判定未有違反本規定者,檢舉人若再次提出檢舉
   ,應提院研評會審議。
   院研評會經審議再次檢舉內容,無具體新證者,得依前次審議決定
   ,逕復檢舉人。
   有具體新事證者,院研評會應依本要點進行調查及處理。

十二、本院參與研究之編制內、外人員,涉及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時,比照
   本要點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
   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
   、「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