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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及補修學分補充規定
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主管之國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
  簡稱學校)執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十一條規定,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學生各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及格基準之科目,得申請重修或補修;重修
  或補修之辦理方式,應依下列順序為之:
 (一)專班辦理:
  1、重修或補修人數達十五人者,成立專班。
  2、辦理時間、課程內容及評量方式,由學校定之;每一學分之授課
    時數,不得少於六節課。
  3、學生收費,以上課節數為計算基準,每人每節課為新臺幣四十元
    。
  4、教師授課鐘點費,以每節課新臺幣四百元至五百五十元為原則,
    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二)自學輔導:
  1、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及教學;每
    一學分之面授指導及教學節數,屬重修者,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
    節,屬補修者,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其面授時間及評量方式
    ,由學校定之。
  2、學生收費,每人每學分為新臺幣二百四十元。
  3、教師面授指導及教學鐘點費,以每節課新臺幣四百元至五百五十
    元為原則,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三)隨班修讀: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課
   程修讀。

三、已開設專班重修之科目,除有特殊情形並經學校核准者外,學生不得
  申請自學輔導。

四、學生重修或補修期間,其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總修習
  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評量成績以零分計算。

五、專業群科重修或補修課程如需實習(驗)材料費時,學校得酌收材料
  費,學生每人每學分以新臺幣二百元為限。

六、學校向重修或補修之學生收費,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
  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