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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實施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延攬與留
  任國內外教學研究、社會服務、高等教育經營管理及產業實務具卓著
  貢獻或發展潛力之特殊優秀人才,並引導學校投入資源及拉大校內彈
  性薪資級距,達到各校拔尖及留才之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及適用對象:
 (一)申請資格:
  1、獲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第一部分補助經費(落實教學創新、發展學
    校特色及提升高教公共性、推動大學社會實踐基地、公共性檢核
    )新臺幣(下同)五千萬元以上,且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彈性薪資
    支用額度達百分之四以上之學校。
  2、獲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第二部分補助經費(研究中心),且高等教
    育深耕計畫彈性薪資支用額度達百分之十以上之學校。
 (二)適用對象:未獲本部玉山(青年)學者補助,並經學校彈性薪資支
   給規定所定之審議程序,認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學校編制內外專
   任教學或研究人員(以下簡稱教學或研究人員):
  1、曾獲國際或國內學術殊榮:諾貝爾獎、中央研究院院士、其他國
    家級院士或重要會士。
  2、曾獲總統科學獎、總統創新獎、總統文化獎、國家講座、學術獎
    、國家產學大師獎、師鐸獎、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傑出特約
    研究員獎、傑出研究獎、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吳大猷先生紀念
    獎、國家產業創新獎或中央研究院年輕學者研究著作獎。
  3、於規定期間內,曾任下列政府部門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科技
    部專題研究計畫、科技部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科技部產學技
    術聯盟合作計畫、科技部學術攻頂研究計畫、科技部年輕學者養
    成計畫、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國家衛生研究院整合性醫藥
    衛生科技研究計畫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科技專案計畫:
   (1)已升等教授或研究員超過五(學)年,近五個(學)年度內有
     四個(學)年度曾任上開計畫主持人。
   (2)升等教授或研究員五(學)年以下、副教授或副研究員以下之
     教師或研究人員,近五個(學)年度內有三個(學)年度曾任
     上開計畫主持人。
  4、近五年內曾獲校內具有審查或評選機制之重要榮譽獎項(不含公
    務人員退休後轉任者),例如教學傑出獎或產學研究獎。

三、經費補助原則:
 (一)補助額度:
  1、依學校訂定之彈性薪資支給規定,核給每位教學或研究人員彈性
    薪資達下列額度者,本部就超過部分,補助百分之五十經費:
   (1)已升等教授或研究員超過五(學)年,一年三十六萬元以上者
     。
   (2)升等教授或研究員五(學)年以下、副教授或副研究員以下之
     教師或研究人員,彈性薪資一年二十四萬元以上者。
   (3)彈性薪資超過上開額度所衍生之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本部亦就
     超過部分,補助百分之五十經費。
  2、彈性薪資額度計算包括本部補助經費及學校自籌經費,不包括科
    技部經費;補助對象為編制外專案教師者,彈性薪資額度計算應
    先扣除公立學校標準之本薪及學術研究費。
 (二)每位教學或研究人員補助上限:每人每年最高彈性薪資額度上限為
   五百萬元(比照玉山學者),超過部分全數由學校自籌。
 (三)本部補助經費上限:以本部年度預算編列經費額度為上限,學校申
   請補助經費總額超過本部年度預算編列經費額度時,本部將視財務
   狀況依本部年度預算編列經費額度與學校申請補助經費總額之比率
   折減各校補助經費。
 (四)本經費補助,學校應專款支用於教學或研究人員,不得移作其他用
   途。
 (五)學校提報教學或研究人員係依相關規定進行借調者,應由原任職學
   校或借調學校擇一申請,不得同一期間重複領取本經費補助。

四、補助期間:自當年度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
 (二)申請文件內容:
  1、申請清冊一份。
  2、學校以近五年內曾獲校內具有審查或評選機制之重要榮譽獎項申
    請者,應一併檢附該獎項辦法及審核會議紀錄等資料,並敘明申
    請人數及獲獎人數。

六、經費結報:
 (一)學校應於補助期間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經費
   執行情形報告表及績效報告表辦理結案函報本部;有賸餘款者,應
   繳回本部。
 (二)補助期間內教學或研究人員有留職停薪、離職或不予聘任情形者,
   學校應將其補助扣除依其在職期間計算之比率後繳回本部。
 (三)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彈性薪資支用額度比率,未符第二點第一款申請
   資格之學校,應繳回全數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