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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借閱證申請要點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一、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受理借閱證之申請,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個人借閱證、數位借閱證、合作播映視聽資料借映證之申
  請。

三、個人借閱證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請持國民身分證正本或駕照正本申請;尚未取得
   國民身分證者得持戶口名簿正本申請。
 (二)凡持有公共圖書館聯盟(以下簡稱聯盟)一證通用借閱證者,該證
   即可於本館通用,毋須再申請本館借閱證。
 (三)未滿十二歲之兒童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檢具身分證正本及戶口名簿
   正本代為申請。
 (四)外籍人士與外僑應持護照正本或居留證正本,港澳及大陸地區人民
   應持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正本或居留證正本申請,持居
   留證辦理者,使用期限以居留期限為原則,持護照或入出境許可證
   辦理者,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如逾使用期限,應持原有效證件及
   身分證明文件至館重新核對資料得繼續使用。
 (五)個人借閱證應親自至本館服務臺辦理,委託配偶、直、旁系血親三
   等親以內者代為申請,應出具委託書、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受託人
   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惟持雙方證件正本能證明為直系血親或配偶者
   ,得免出具委託書。
 (六)身心障礙人士委託非親屬代為申請,應出具委託書、身心障礙證明
   影本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亦得以郵寄或電子郵件傳送身心
   障礙證明影本、影像檔申請。
 (七)讀者可自備悠遊卡、一卡通等電子票證申請新辦、更換或補發個人
   借閱證。上述票證有關押金、儲值退款、卡片損毀及遺失等相關事
   項依各發行機構之規定辦理。

四、數位借閱證
 (一)數位借閱證,指讀者使用本館各項數位資源之通行帳號,不核發實
   體型式借閱證,以未曾申辦過公共圖書館聯盟借閱證之中華民國國
   民為申辦對象。
 (二)數位借閱證僅供利用本館數位資源,如需借閱書籍,讀者應持身分
   證明文件正本至本館領取實體型式借閱證。
 (三)數位借閱證申請分為個人與集體辦理方式:
  1、個人申辦數位借閱證時,應於本館網站填寫網路辦證資料後,依
    網站說明上傳身分證正反面影像檔(未滿十二歲之兒童須傳送戶
    口名簿全頁及法定監護人身分證之正反面影像檔),或以自然人
    憑證等方式確認身分,本館受理後以電子郵件回覆申辦結果,核
    准後讀者即可使用本館數位資源服務。居住海外之中華民國國民
    得利用中華民國護照影像檔辦理,以利身分之確認。
  2、學校、機關及本館合作單位之教職員生可集體申辦,依本館辦理
    作業流程,指定專人負責,填寫「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數位借閱
    證集體辦理申請單」及「個人資料授權同意聲明書」來函申請,
    並依本館規定格式建檔,提供申請者正確個人資料,並轉知申請
    人遵守本館數位借閱證使用相關規範。

五、合作播映視聽資料借映證
  各縣市、鄉鎮公共圖書館(室)基於教學或推廣社教文化工作之需,
  得備函申請「合作播映視聽資料借映證」,使用期限一年,如需續用
  請檢具「合作播映視聽資料借映證申請表」
  申請續用。相關使用規定請參閱本館「視聽資料合作播映實施要點」
  。

六、借閱證遺失與補(換)發
 (一)借閱證遺失時,應立即向本館辦理掛失登記。因未掛失致發生冒用
   情事,應自負相關賠償之責,且得取消其借閱權利。
 (二)借閱證不得重複申請或轉借他人使用。經查獲重複辦理,或借用、
   冒領、冒用他人借閱證者,得暫停借閱、使用權利一百八十天。
 (三)遺失補發時應持身分證明文件正本申請,併依本館規費收費標準繳
   交補發工本費,如自備悠遊卡、一卡通等電子票證辦理補發或換發
   時則不收費用。新卡一經補發,舊卡即失效無法恢復使用。
 (四)借閱證核發後資料如有變更,應主動通知本館辦理更正。

七、申辦借閱證所檢附各項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影像檔,辦證後由本館逕
  予銷毀不退還。

八、借閱證申請應遵循國內、外法律規範,並且對於個人所屬帳號、密碼
  所發生之情事負全部責任。

九、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陳請館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