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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校外職場參觀與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經費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高級中等學校(以
  下簡稱學校)學生職場之實際體驗,鼓勵學生至業界實習,增進其實
  務知能,並達成與產業接軌及學用合一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有專業群科或專門學程(包括進修部、實用技
  能學程、階梯式建教合作班)之學校。

三、學校應配合其規劃發展之特色、學生職涯規劃及產業需求,依高級中
  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規定,辦理校外職場參觀與校外實習及校內
  併校外實習;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校外職場參觀:學校安排一年級及二年級全部或部分學生,至
     相關事業機構進行半日或一日之參訪活動,每班每學期以二次
     為限;綜合型學校三年級學生,亦同。
  (二)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二年級以上全部或部分學生,至
     事業機構進行六星期以內之實務實習,學生每人每學期以一次
     為限。

四、本要點之補助,每學年辦理一次,申請書表另定之;其申辦程序如下
  (作業流程及說明,如附件):
  (一)宣導說明:每年二月底前,由本署辦理學校提報計畫書與申請
     程序說明會及相關宣導。
  (二)計畫申請: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由學校填報申請書表,直轄
     市、縣(市)政府主管學校應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彙
     整後,報本署核定;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報本署核定。
  (三)計畫審查: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由本署審查學校申請書表。
  (四)核定通知: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本署核定計畫書及補助經費,
     並通知教育部主管之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函轉該主管
     學校審查結果。
  (五)前四款作業時程及每學年度之實際辦理時間,以本署公告或函
     文規定者為準。

五、本署為審查申請案,得聘請學者專家及校長、產業界與機關之代表組
  成審核小組;必要時,得請申請學校列席說明。

六、依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校外職場參觀:
     1、交通費
       (1)租車:每班按班級人數計算車次;學校與事業機構
          在同一直轄市、縣(市)者,每車次最高補助新臺
          幣(以下同)八千元;跨直轄市、縣(市)者,每
          車次最高補助一萬元。
       (2)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離島與偏遠地區學校,另可補
          助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費用,並依相關規定核實報支
          。
     2、膳費:辦理一日活動或超過用餐時間者,得補助膳費,學
       生每人八十元。
     3、雜費:帶隊教師或行政人員雜費,每班最多補助二人,每
       人四百元。
     4、講座鐘點費或指導費:事業機構專家(包括現場師傅)專
       題演講、講座鐘點費或指導費,每人每節八百元;每日最
       高一千六百元。
     5、保險費:補助每位學生旅行平安保險四十元及前目專家全
       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
     6、其他雜支:辦理活動相關雜支,最高按業務費百分之六編
       列,核實報支。
  (二)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
     1、實習津貼:參加學生,發給膳費及雜費,每人每日二百五
       十元,每人每學期最高六千元。
     2、教師鐘點費:
       (1)輔導鐘點費:教師赴事業機構輔導學生,每星期最
          高發給三節鐘點費,每節四百元;同一申請案,學
          生每十五人以教師一人輔導為原則。
       (2)授課鐘點費:學校得配合學生就業需求調整課程,
          校內教師增加教學節數者,發給鐘點費每節四百元
          ;課餘時間授課者,發給鐘點費每節五百五十元。
     3、交通費:教師赴事業機構輔導學生,依實際往返所需交通
       費核實報支。
     4、指導費:事業機構專家(包括現場師傅)指導學生,以每
       節八百元,每日最多八節,每星期最多十二節為原則。
     5、保險費:補助每位學生個人與事業機構應負擔之勞工保險
       費、學生團體平安保險費及前目專家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
       保險費。
     6、其他雜支:辦理活動相關雜支,最高按業務費百分之六編
       列,核實報支。

七、本要點以補助辦理學校之業務費為限。  
  依本要點補助之學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者,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
  級表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
  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二十,第二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
  十五,第三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二,第四級者,相對配
  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一,第五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

八、學校依本要點獲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重複申請或補助,並
  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核結作
  業。  
  學校應依核定計畫,分別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次年七月三十一日
  前執行完畢,並辦理核結。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由各
  該主管機關核轉本署辦理核結。

九、學校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整學年執行成果報告;其報告
  書格式及內容,由本署定之。
  本署得依學校年度辦理成效,作為下年度核定辦理之參據。  
  本署得視需要瞭解學校執行績效。

十、受補助學校,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學校與事業機構應訂定合作意向書或意願書,確保學生及雙方
     權益。
  (二)學校應訂定學校辦理校外職場參觀與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
     習相關作業規定或實施計畫,經實習會議或主管會報通過,並
     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三)學生至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應經家長出具書面同意書
     ;接受學生實習之事業機構應為依法立案之公民營事業機構,
     且與學生就讀之科別相關。
  (四)為加強學生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輔導,瞭解學生學習及
     生活情況(包括工作環境),學校應安排各項職能、生活及心
     理輔導等課程或訓練。
  (五)學校應會同事業機構,為學生及家長辦理實習行前座談會、勞
     安講習,及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六)學校依計畫書辦理校外職場參觀、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
     ,應進行學生及事業機構滿意度之調查。
  (七)計畫書之內容有變更必要時,學校應報本署或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轉本署核定後辦理。

十一、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依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及非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之實驗教
   育計畫實施校外職場參觀、校外實習、校內併校外實習課程者,準
   用本要點之規定予以補助。但申請補助之程序及期限,以本署公告
   或函文規定者為準。   
   非學校型態個人或團體實驗教育之學生,得參與高級中等學校及前
   項實驗教育學校、機構辦理之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