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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差勤管理要點
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友善職場環境及提升行政效率,特依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八點第三項規定,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部編制內職員、約聘僱人員、臨時人員及工友(
  含技工、駕駛)(以下簡稱本部同仁)。但工友(含技工、駕駛)差
  勤管理事項如有特殊情形,得由秘書處規劃辦理。

三、本部同仁每日上班時數為八小時,每週上班總時數為四十小時,並實
  施彈性上班。辦公時間規定如下:
  (一)一般上班時間: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及十三時三十分至
     十七時三十分。
  (二)彈性上班時間:八時至九時及十七時至十八時。
  (三)核心上班時間: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及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
  (四)中午休息時間: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

四、本部同仁因懷孕、具身心障礙手冊、有學前幼兒需照顧及本人或配偶
  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齡六十五歲以上須侍奉,得經單位主管核准後,
  放寬前點第二款彈性上下班時間前後至多各一小時。實施期間,由單
  位主管依個案具體事實審核認定。
    本部同仁有前項事由以外之特殊需求,得專案簽奉部長核准後,比照
  前項規定放寬彈性上班時間。

五、本部同仁應準時上下班,並於到達或離開辦公處所時親自刷卡辦理到
  退手續。因臨時狀況致逾規定開始上班時間到勤者,仍應於到達辦公
  處所時刷卡,並補辦請假手續。
  本部科長以上人員上下班得免刷卡。因業務需要經指派加班者,須刷
  卡始得申報加班。
  本部同仁於到勤時因故漏未刷卡且有具體事由者,得於差勤系統填寫
  異常處理申請單辦理補正手續,每月以申請三次為限。超過三次者,
  應列舉具體事由簽請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人事處處理。
  本部同仁須親自刷卡,如有代刷卡情事,代人刷卡及託人刷卡者,第
  一次均記過一次,再犯者視情節輕重加重處罰。

六、本部同仁請假、出差或公出應事先至差勤系統提出申請。但有急病或
  緊急事故,得事後補辦申請手續。請假時間規定如下:
  (一)全日請假:請假起迄時間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二)按小時請假:
     1、未上班或上班未滿一小時請假:自八時三十分起算,按小
       時計算時數。
     2、已上班一小時以上再請假:以八小時扣除當日刷卡上班至
       離開辦公處所刷卡下班時間(不滿一小時者不予扣除),
       計算請假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