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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勵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成效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
  及職業教育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就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
  教育(以下簡稱技職教育)具有成效時,頒發等第獎座及核給獎勵經
  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地方主管機關得依獎勵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公告程序及期間,檢附第四
  條規定之成效報告,向本部申請獎勵;經本部依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一
  項規定評定成績達甲等以上者,由本部頒發等第獎座一座,並核給獎
  勵經費。

三、獎座材質及形式,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依經費編列情形製作之。

四、獎勵經費得使用之項目如下:
 (一)改善技職教育之環境、設施及設備:
  1、地方主管機關辦公事務設備。
  2、地方主管機關主管學校實習設備。
 (二)提升技職教育成效之活動及宣導:
  1、技職教育宣導相關資料。
  2、技職教育博覽會或增能活動。
 (三)辦理國內外技職教育觀摩活動。
 (四)其他有助於技職教育發展事項。

五、獎勵經費之使用,應依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為之。

六、獎勵經費,採一次性撥付方式為之。
  獎勵經費之核撥及結報,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七、獎勵經費之使用,與獎勵辦法、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不符者,本部
  得通知地方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部得廢止其部分或
  全部之獎勵,已撥款者,本部得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地方主管機關
  返還部分或全部之獎勵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