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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獎勵要點
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
  賽,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為落實我國藝術與設計領域人才培育之目標,加強藝術與設計
  領域人才培育國際化,規劃國內教育與國際競賽接軌,鼓勵全國高級
  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踴躍參加國際競賽,藉由參與競賽作品之準備,提
  升學生創作國際水準,並透過參賽過程之觀摩學習,擴展學生視野及
  提升藝術與設計相關專業技能。

三、申請條件:參賽時為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並具有
  中華民國國籍者。

四、獎勵基準:
 (一)本要點獎勵金:參加本部公告之國際競賽且表現優異者,依下列規
   定核發獎勵金:

 

 (二)機票費補助:參加第一等至第三等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獲銅獎
   等級以上之獎項者,依下列規定核發補助赴國外參加頒獎典禮之機
   票費: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各校於本部規定期程內,有學生參加本部公告之國際競賽且成績優
   異者,得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檢附獲獎證明向本部提出申請;
   本部於當年度受理前一年度八月一日至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期間,
   參加附表所列國際設計競賽獲獎者之申請。
 (二)申請者如同一作品獲得多項競賽之獎項,僅擇最優獎項,核予獎勵
   金。
 (三)為多人共同參賽,共同創作者非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
   學生,一律不予受理。
 (四)申請者須備妥二種以上咸具獲獎者姓名及作品名稱之獲獎相關證明
   文件。
 (五)本部原則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召開審查會議,核定獲獎勵學生名單
   及獎勵額度,並得依實際需要,彈性調整作業時程。

六、經費執行期程:獎勵經費執行期限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七、履行義務:獲獎勵金之學生,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至少履行下
  列義務之一;經查未履行義務者,本部得不核給獎勵金,已撥付者,
  應全部追繳之:
 (一)配合本部或本部指定之計畫辦公室舉辦之藝術與設計人才培育年度
   計畫及各項教學推廣活動。
 (二)配合就讀學校舉辦之藝術與設計相關座談、活動。

八、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經核定獲獎勵之學生,應依第四點所定獎勵基準,由其就讀學校於
   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備文檢具履行義務證明、印領清冊及收據,
   報本部請撥經費。
 (二)獲獎勵學生之獎勵經費,應由其就讀學校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核結。

九、成效考核:本部得評估計畫成效,決定是否繼續計畫或修正計畫內容
  。

十、其他應行注意事項: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或審查委員會議決
  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