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大學師資生實踐史懷哲精神
教育服務計畫」(以下簡稱本服務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鼓勵師資生實踐史懷哲關懷弱勢、專業服務之精神,以發揮教
育大愛。
三、補助對象:參與本服務計畫之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大學)。
四、實施方式:
(一)服務期間:本服務計畫以暑期為推動重點,服務總時數以達一百
二十小時為原則;如有特殊規劃,應併案敘明,其計畫期程至遲
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
(二)服務內容:
1、兼顧「偏鄉弱勢」與「都會弱勢」。
2、以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以下簡稱學校)進
行弱勢學生及幼兒(包括原住民、清寒子女、外籍配偶子女
、偏遠或特殊地區學生與幼兒及都會弱勢學生與幼兒)之課
業輔導及發展與學習活動為主,涵蓋品德、生活及生涯規劃
輔導。
3、各大學申請計畫內容應考量地區資源、條件及服務對象性質
需要,並應與政府其他類似活動適度區隔。
4、申請大學於規劃教育服務內容時,應先行與擬前往服務之學
校溝通聯繫,評估活動需求及特殊需要,並將實踐史懷哲精
神之教育情操融入服務計畫中。
5、服務師資生與受服務學校學生及幼兒之人數比率,由各大學
視參與學生及被服務對象性質彈性訂定。
(三)服務範圍及對象:
1、服務範圍:由各大學優先考量學校地緣、學生及幼兒意願等
擇定弱勢學校,或參酌教育優先區、偏遠、高山、離島與特
殊地區及都會弱勢地區學校,建立服務之策略聯盟。
2、服務對象:本服務計畫以大學及受服務學校形成長期策略聯
盟為目標,甄選師資生服務弱勢族群。受輔學生及幼兒,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學習表現低落之公立學校學生及幼兒為
優先:
(1)原住民。
(2)身心障礙。
(3)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子女。
(4)低收入、中低收入及免納所得稅之農工漁民子女。
(5)其他經學校認定學習表現低落者。
(四)受補助大學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參加本服務計畫之學校學生及幼兒
收取任何費用。
五、補助原則及項目:
(一)本部補助服務師資生及其指導教師之行前教育訓練、平安保險費
(不包括軍公教人員)、餐費、教材教具、交通費、住宿費及雜
支費用。
(二)視計畫需要補助受服務學校之教材、文具、交通或食宿等費用。
(三)所提服務計畫已獲本部其他活動經費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大學應依下列事項擬具申請計畫,備函報本部辦理:
1、教育服務計畫申請名稱。
2、計畫緣由(包括擬服務學校需求評估)。
3、計畫目標。
4、參與機關單位。
5、服務計畫負責人、專業輔導教師或指導教授。
6、服務師資生預估人數。
7、服務對象及人數。
8、服務計畫內容:包括實施時間、地點、活動流程、實施方式
、預期效益等。
9、全案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如附件)。
10、其他文件。
(二)本部依申請大學計畫內容進行書面審查,視本部經費預算核給補
助經費,並將審查結果以函通知各申請大學。
七、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經費動支程序:申請服務計畫經本部審核通過後,申請大學應於
本部核定文到一週內,備文檢附領據函報本部辦理經費請撥事宜
,並依核定之服務計畫確實執行。因故變更、延期或取消者,應
事先報本部核可;因可歸責於申請大學之因素而取消活動者,應
將補助款全額繳回。
(二)經費核結作業:申請大學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活動
經費收支結算表連同成果報告報本部辦理核結。
(三)其他:經費請撥、支用與核銷結報及結餘款之相關規定,應依教
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申請大學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應將服務成果報告(包
括服務師資生名單及相關成果資料)送本部核結,服務成效列為次年
度補助經費審核參據。
九、其他事項:
(一)申請大學於辦理本服務計畫前,應積極進行校內外活動宣導,使
更多師資生投入並參與;各式文宣、場地布置或活動手冊,得將
本部列為「指導單位」。
(二)本服務計畫執行結束後,申請大學應舉行檢討會,了解師資生服
務績效,並將具體建議併同成果報告送本部,作為後續推動本服
務計畫之參據。
(三)參與本教育服務之大學師資生確實完成本服務計畫期程達一百一
十二小時以上,並提出教育服務檔案者,經學校認可後,得向本
部申請核發「大學師資生實踐史懷哲精神教育服務計畫服務證明
」,並由各大學舉辦服務績優團隊或個人公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