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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7 05:2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社團活動課程實施要點
民國 107 年 12 月 07 日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協助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
  稱學校)實施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綱)所定學生社團
  活動課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生:指具有學籍之在學學生。
  (二)社團活動課程(以下簡稱社團活動):指在課綱所定學習節數每
    週三十五節內之團體活動時間,學校依學生興趣、性向與需求、
    師資、設備及社區狀況成立之社團,在教師輔導下進行學習活動
    之課程。
    社團活動其每週教學節數,學校得因應實際需求,自行整體規劃
  及彈性安排,每學年不得低於二十四節。

三、學校實施學生社團活動,應考量學生之興趣、需要及身心發展情形,
  並兼顧學校發展及社區資源,透過體驗、省思及實踐,建構自我價值
  觀與意義、增強解決問題能力、強化團隊合作服務及促進全人發展。

四、學生社團活動,由學生事務處負責規劃辦理;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擬訂學生社團活動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
    通過後實施;其內容應包括社團成立、停止運作、解散之條件與
    程序、幹部選任、經費收支管理、收退費基準、選社、轉社、退
    社、社團輔導、場地與設備管理、師資聘任、爭議審議及其他相
    關事項。
  (二)邀集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成立審
    議小組,就補充規定所定事項審議之。
  (三)規劃年度社團活動實施時間、課程內容、地點及費用,於學生選
    社開始前公告之。
  (四)指導或輔助學生社團辦理活動、製作媒體文宣、簽訂契約或其他
    相關事項;社團以學校名義辦理跨校、校外競賽或活動者,應報
    學校同意後,始得為之,學校並應於補充規定內明確規範。

五、學校應依學生多元興趣及學校發展特色,辦理各類社團活動,並應遵
  行下列規定:
  (一)學校規劃學校或學生建議學校成立之社團,其成員不受班級、年
    級之限制;社團總數,以學校核定總班級數之一點二倍至一點五
    倍為原則。
  (二)安全優先:學校辦理學生社團活動,應提供校內各項設施及設備
    ;需使用校外之其他場所、設施或設備時,應以師生安全為優先
    考量。
  (三)學生選社:學生依其興趣、性向,以自願選社為優先,並依補充
    規定所定選社方式辦理。
  (四)經費合理:辦理社團活動所需經費,應具必要及合理性;其收費
    項目及經費收支,應予公開。

六、社團活動指導教師,應優先遴聘校內教師擔任;有外聘師資必要者,
  由學校就具有相關專長及下列資格之一,依序聘任之,並核發聘書:
  (一)合格教師。
  (二)大學以上相關系、所畢業或在學學生。
  (三)直轄市、縣(市)級以上公開鑑定或競賽前三名,或參加中央、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展示者。
  (四)未具備前三款資格,而有特殊專長者。
    每一學生社團,以置指導教師一人為原則;有特殊情形者,得視
  教學需要,分組上課。
    外聘之社團活動指導教師鐘點費,適用或準用公立中小學兼任及
  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辦理。
    學校外聘社團活動指導教師前,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
  第四項、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不適任教育人
  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相關規定查閱。
    學校外聘社團活動指導教師時,應簽訂勞動契約,並依契約規定
  其權利、義務。

七、學校應將學生社團收費數額於選社開始前公告之;所收費用,不得支
  付於指導教師鐘點費或其交通費等;除已公告數額外,學期中不得另
  行收取其他費用。
    有收取費用之社團活動,不得強迫學生參加。
    社團活動經費之收支,應詳列帳冊及保管單據,於每學期向學生
  社團成員公布;社團活動指導教師及校內相關單位應負監督輔導之責
  。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