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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行政服務績效考評暨年資加薪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研究人員行政服務績效,並
  維護研究人員年資加薪權益,特訂定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行政服
  務績效考評暨年資加薪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研究人員於年度終了服務滿一年,依據行政服務績效予以考評,並據
  以辦理年資加薪。


三、第二點所稱行政服務績效,其內涵為「研究人員行政服務事項參考表
  」(附表1)訂定之共同項目及個別項目;個別項目由各中心依組織
  任務特性另訂之並簽請院長核定後實施。


四、研究人員依前點評核行政服務績效每年至少應達所屬中心訂定(含共
  同項目)之通過門檻,始為通過。通過者年資加薪一級,並得按年遞
  晉,至本職年功薪最高級為限。
  研究人員於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加薪:
  (一)改聘、升等變俸且晉支薪級者。
  (二)任職未滿一年者。但符合教育部規定得併計其他服務年資者,
     不在此限。
  (三)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
  (四)因故留職停薪者。但借調留職停薪人員教育部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
  (五)事、病假累計超過三十五日或申請延長病假者,惟應扣除請家
     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之
     日數。
  研究人員於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行政服務績效考評為不通過
  :
  (一)未達所屬中心訂定(含共同項目)之通過門檻。
  (二)曠職累計達一日以上者。
  (三)經獎懲抵銷後,尚有累積達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者。
  (四)違反聘約或相關法令規章,經中心研究人員評審會及本院研究
     人員評審會審議確認者。
  研究人員未通過行政服務績效考評者,不予晉薪,且次一學年度除科
  技部計畫外不得在外兼職、兼課。


五、考評年度終了前,由人事室造冊送請單位主管就所屬研究人員自評之
  「行政服務績效考評表」(附表2)予以初評。人事室將初評結果提
  送本院研究人員評審會複評,複評結果應由院長核定之。


六、研究人員對行政服務績效考評或年資加薪核定結果不服者,得以書面
  敘明具體事由並檢附相關事證資料,經行政程序簽核後提送研究人員
  評審會複審。

七、本院研究人員原依學年制辦理年資加薪者,為免影響其權益仍依原制
  辦理,惟其晉至本職年功薪最高級次年起,服務年資併計並改按曆年
  制辦理。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