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
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第三項、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
所定各該主管機關應為其所主管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投保公共意外
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指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
校、特殊教育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中心(
以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及職場互助式提供教保服務者)。
三、各該主管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為其所主管之學校及教保服務
機構場所投保本保險,並得由本部國民學前及教育署統籌辦理聯合議
價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與承保機構簽訂契約。
四、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每一學校、機構為一
被保險人;學校附設之幼兒園,併入所屬學校投保;學校分部、分校
或分班,併入本校投保,幼兒園分班,併入本園投保;其承保範圍及
保險金額如下:
(一)承保範圍: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對教職員工與學生(包括幼兒
)、教保服務人員、家長、學校志工、進入校園之社區居民、
來訪之賓客或其他第三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二)保險金額: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2、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二千萬元。
3、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4、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億元。
五、本保險所定每一意外事故,保險人依前點第二款規定理賠時,被保險
人之自負金額,依每年投標結果定之。
六、本保險之保險費,由本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並依得標金額,補助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分二期支付。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求及財政狀況,自行向保險
公司增加承保範圍或提高保險金額,本部不另行補助。
七、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二月一日起至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應依本保險之契約規定辦理。